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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强非法持有毒品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7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北 京 市 崇 文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崇刑初字第00132号

  公诉机关崇文区检察院。

  被告人李富强,男,31岁,1975年1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崇文区绿景苑1号楼604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三谊委10组三谊街980017)。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6]第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富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连生、郑馨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富强携带从木樨园长途站收到的藏有毒品的包裹返回其暂住地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5克、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233.5克。后在其暂住地起获毒品氯胺酮94.75克、甲基苯丙胺0.82克、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8.1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富强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毒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工作说明,被告人李富强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富强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毒品,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富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富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3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电子秤、玻璃烟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白崇伟

  审 判 员 宋秀建

  代理审判员 束建华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邝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