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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长福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廖长福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廖长福, 男, 1968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 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 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四胜村2号附46号。1996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3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正燕,重庆正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0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长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立案,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陈杨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长福及其辩护人王正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3年9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廖长福携带装有330克毒品海洛因的黑色尼龙包,到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车站与宁应铭(另案处理)见面时被公安人员捉获,并当场缴获330克毒品海洛因。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廖长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长福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长福并不明知所持有的是毒品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03年9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廖长福携带装有毒品海洛因的黑色尼龙包与宁应铭、吴宏飞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车站见面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330克。
上述事实, 有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立案、破案报告表、捉获经过证实,2003年9月30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称廖长福有大量毒品要出售。公安机关即开展侦查。当晚8时许,廖长福手提一黑色尼龙包在本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车站与宁应铭见面时,公安人员将廖长福捉获,当场从其手提的黑色尼龙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四砣。
2、提取笔录证实,2003年9月30日,从犯罪嫌疑人廖长福携带的黑色尼龙包内提取四砣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物品。
3、称量笔录证实,对廖长福持有的四砣白色可疑物,经称量为330克。
4、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书证实,2003年9月30日从犯罪嫌疑人廖长福携带的黑色尼龙包内查获的四砣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为:66.5%。[page]
5、证人宁应铭证言证实,2003年9月30日20时许,他与廖长福在本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车站见面时,公安人员将我们捉获,当场从廖长福手提的黑色尼龙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四砣,经称重为330克。
6、证人吴宏飞证言证实,2003年9月30日下午,宁应铭和廖长福电话联系后,说去找廖长福。当晚20时许,我们在本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车站与廖长福见面时,公安人员将我们捉获,当场从廖长福手提的黑色尼龙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四砣。
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廖长福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2月6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1996)渡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3年3月9日刑满释放。
8、被告人廖长福的供述,2003年9月30日下午4时许,我在茄子溪遇见了以前在茶馆认识的“张二娃”,他将一个装有东西的塑料袋交给我,叫我第二天在大渡口一茶馆等他。当天下午5、6点的时候,宁应铭电话和我约定在大渡口区九宫庙车站见面。我去接宁应铭的路上,见到“罗兵娃”,我叫他和我一路去耍。晚上8点多钟,在九宫庙车站见到宁应铭和吴宏飞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从我随身携带的黑色尼龙包内搜出“张二娃”交给我的4坨毒品海洛因,经称重为330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长福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3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长福并不明知所持有的是毒品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现场将廖长福捉获,从其携带的黑色尼龙包内搜出4坨毒品海洛因,经称量为330克,有公安机关的捉获经过、称量笔录、毒品鉴定书、证人宁应铭、吴宏飞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廖长福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故其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长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明强
代理审判员 李 莉
代理审判员 吴长瑜

二ΟΟ四 年 二 月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