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问题—黄某某、蔡某某等三人运输毒品案
作者:周向阳律师 编辑 时间:2013-08-0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基本案情】

  黄某某从缅甸接到毒品后,与王某某(另案处理)一道将毒品运到A镇道街乡李家坝,11月8日19时,B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A镇道街乡李家坝温泉饭店旁将准备运送海洛因到B市的黄某某和王某某抓获。缴获海洛因8800克,运毒拖拉机和摩托车各一辆。次日,黄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在A镇联营旅社门口将从C市到B市接运毒品的蔡某某抓获,缴获海洛因4340克。当日18时,蔡某某又配合公安机关在B市医药公寓306房间将前来接运4340克海洛因的谢某某抓获。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黄某某供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但辩称此案是预谋案。其辩护人认为黄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人利用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对其减轻判处。

  蔡某某供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蔡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本案属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对其减轻判处。

  谢某某供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但辩称自己根本没有犯罪动机、目的、更不知道是毒品。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谢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主观上无犯罪动机;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要求宣告其无罪。

  【一审裁判要旨与裁判情况】

  1.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应依法惩处,但鉴于二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故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谢某某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但鉴于其犯罪情节,决定对谢某某从轻判处。

  2.裁判情况: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蔡某某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谢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简要评析】

  本案中黄某某、蔡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以及构成何种立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依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立功指的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或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那么,如何准确理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功。”这一阐述,对何种情形属于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作出了说明。其基本精神就是,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协助,公安机关难以抓获同案犯;正是由于有了被告人的协助,才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同案犯。因此,对黄某某、蔡某某是否构成立功以及构成何种立功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根据案情来判断。

  本案中黄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接运毒品的蔡某某,蔡某某又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接运毒品的谢某某。二人在被捕后供述了同案犯要接运毒品的情节,属于其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必然交代,此行为不属于独立于其本人犯罪行为以外的检举揭发,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但是,二人在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积极提供协助,一方面按照公安机关布置稳住了其他犯罪嫌疑人,为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在现场指认、 辨认了同案犯,起到了积极的配合作用,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立功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立功。同时,本案中几名被告人运输的毒品数量巨大,属于重大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构成重大立功。因此,黄某某和蔡某某构成的是重大立功,依据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