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对毒品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作者:周向阳律师 编辑 时间:2015-10-04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贩毒案件的证人包括毒品消费者、为犯罪嫌疑人利用的不明真相者、目睹他人从事贩毒活动的人、提供他人贩毒消息的人、诱惑侦查中的卧底等。这些证人,由于身份不同,其证明力和证明程度也不同。对以下两类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给予特别注意:

  (1)吸毒者的证言审查。吸毒人员是案件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对整个贩毒过程有较为深刻的认知,对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比较了解,对时间、地点、所涉人员比较了解,证言证明力较强。加之在我国,吸毒不被认定为犯罪,吸毒人员也就无须隐瞒购、食毒品的事实,证言相对可靠、可采,证明力较强。但也要弄清楚犯罪嫌疑人与证人是否认识,有无利害关系、作假证的可能性。吸毒人员作证时身体状况,头脑是否清醒,处于毒瘾发作状态与否等,这对审查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及证明力是很重要的。

  (2)对“特情”的证言审查。在审查“特情”证言时,首先,注意“特情”与被告人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利害关系如何,对认定“特情”报告的真实性密切相关。多数情况下,“特情”发现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报告,目的性较为单纯。但个别“特情”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存在不良动机,进而影响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其次,要审查“特情”有无诱惑侦查的情况,有无诱惑他人犯罪的情况,对被告人的申辩应足够重视,有无被诱骗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与“特情”说法不一的,就应查明原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排除矛盾,对“特情”为破获“大案”让犯罪嫌疑人再次搞来毒品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处刑时应注意区别情节。最后,审查“特情”证言取得方式是否正当、合法,有无逼、骗、诱等情况。

  “特情”报告内容的合法性是“特情”证言真实可靠的保证,“特情”是否具备证人资格,其身份公安机关有无材料说明以及报告内容是否以证言笔录的形式反映,报告人是否签字、盖章,笔录中涂改过的内容是否盖章认可都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