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死刑案件辩护】从4500克毒品犯罪免死辩护看免死辩点的形成筛选与提炼
作者:宜昌李铁祥刑事律师 时间:2017-06-1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毒品犯罪免死辩护,普遍涉及毒品数量大或巨大,这时如何制定诉讼策略,达到免死的目的,是辩护律师需要考虑和应对的主要问题。下面从我本人亲自办理的众多毒品案件中选取比较典型的一起毒品犯罪免死辩护,谈谈体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庄某接受严某的指使,乘飞机从广州来到宜昌,入住宜昌市西陵区均瑶酒店2910号房间,拟接受严某从缅甸发运,经昆明、荆州到宜昌的装有毒品麻果的电机快递寄件。庄某在请面包车司机将快递取回,在均瑶酒店地下停车场从车上下第二台电机时,被公安便衣警察当场抓获,从电机里搜查出麻果24包计4567.94克,从酒店房间搜查出起子、扳手等用于电机拆卸的工具。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此案本律师从侦查到起诉到一审审判,全程介入全程跟踪,较好的把控了案件的走向,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毒品4567.94克予以没收。
 

问题一:这个案件的免死辩点在哪里?

 

 

  这个案子的免死辩点,在于未到案的严某,也是毒犯,在缅甸,他是毒品的所有者,也是毒品的发运者;本案被抓获的庄某是受指使受雇佣,法庭对庄某量刑时应当考虑未到案的严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更大,不能因严某没有到案而对庄某量刑时不予考虑。所以,基于此,庄某应认定为从犯,即使不明确认定为从犯,在量刑上也要有所考虑和侧重,这是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所规定的,故本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二:如何看待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理由与问题一讲的不一样,为何?

 

 

  我们看到判决书陈述的理由是: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似乎是这些理由法官判的死缓,保了一条命。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本律师认为,如果这样看待判决,就不是专业律师的眼光,就大错特错了。实质上,律师开庭辩护时从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结合毒品犯罪审判会议纪 要的相关规定,作了充分阐述,是这样的免死辩点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法官内心有认同,但在判决书中不方便表述,那就找些四平八稳上得了台面的如认罪态度好,坦白,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现实危害性等如此不疼不痒理由而判处无期死缓。如果你以为真的是这些理由保命的吗?有这些理由判处死刑的多了去了。从这点延伸开来,结合我20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来看,现在刑事辩护已经进入一个专业化精准化的专业型时代,与以前刑事辩护,说些认罪态度好,坦白老实,无前科,初犯偶犯、毒品未流入社会这些个辩护理由的时代相比,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了。
 

问题三:刑事案件一般经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如何从侦查阶段就着手考虑和应对?

 

 

  文章一开始,律师就把免死辩点讲明白了,大家一看一目了然,认为也没多大神奇。是的,这不是重点,重点是我想说的是,如何从案件中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免死辩点,如何去找到他,或者说如何去做案子,这才是最重要的,这才是衡量律师专业技能和实务水平高低的标杆尺度。就像我们听过的一个故事,说是一台机器坏了,本厂工程师均修不好,后来老板从外面请了一个美国工程师,代价一万美金。这个工程师花了一个小时找到了毛病,在机器上有毛病的地方用粉笔划了一条线,说问题在这,怎么怎么处理。有人认为贵了,就划那么一条线就要一万美金。这位美国工程师说,划一根线值一美金,但是如何知道在这个地方划线,值9999美金,道理同源。

  结合本案,律师从案件中提炼了几个大的方向性事实:其一,未到案的严某,人在缅甸,也是毒犯;他是毒品的所有者,也是毒品的发送快递者;其二,本案只抓获了庄某一人,没有抓获严某,也没有抓获在宜昌的毒品购买下家,也就是说,卷宗中是没有严某和下家的证言或口供证据的;其三,到案的庄某交待是受严某指使受雇佣,交待是严某给付一定费用,庄某与严某是微信联系,只负责在宜昌取快递,至于交给谁或如何处理,均是严某联系安排,庄某一概不知。这个案子从当事人被抓获后律师介入跟进,从律师会见得知,此案涉毒品数量巨大,在宜昌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这个时候律师心中就要充分认识到,这是一起毒品死刑案件;如此,在跟进会见、沟通、审前辩护与开庭审理等一系列的过程中,就要注意把握诉讼策略与诉讼技能的协调配合,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三个环节,用专业和技能一步一步的做案子,才能做到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做到案子应当做到的结果,做到律师期望做到的结果。
 

 

问题四:据经验,一个案子辩点一般不止一个,多的五六个,少的两三个,这个案子是怎么样的情况?又是如何提炼的?

 

 

  关于免死辩点的形成筛选到最后提炼出来,我的体会是要阅卷看证据,一粗看、二细看、三带着问题看,至少三遍以上,案情复杂案子、罪名比较多卷宗比较多的案子,阅卷工作量更大,遍数更多;粗看是游览,是把握案子大致梗概,掌握案子大的全局;细看是看案子的细节,刑事案件很重要的一环,是细节的把握,有时一个细节一个情节,决定案子的走向,决定着案子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从我20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来看,我的体会是,魔鬼藏在细节中,细节很重要,一个关键细节关键情节,有时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带着问题看,就是用问题把证据打散开来,围绕一个问题把证据罗列出来,串起来,进行相互比较分析,从中找出矛盾和漏洞。所以,一个案件中的好几个辩点,是从阅卷中来的,是从研究中来看。

  在寻找筛选提炼辩点的过程中,不仅要站在律师辩护的角度看,还要转换角色,站在公诉人控方立场审视,站在法官审判立场检阅,来回往复精雕锤炼反复推敲。我们知道,只要看问题的角度变一变,我们对同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可能就会天差地别。所以,假设你碰到一个问题需要其他人的配合时,可以试着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想一想问题,你将会对自己提出的方案是否能被他人认可有更准确的认知。如此,在此过程中随时校正修正;要敢于否定敢于舍弃一些似是而非不疼不痒花拳绣腿的所谓抗辩,以提炼有力度有深度有准度的辩点。

  正如此,这个案子也有几个辩点,比如,毒品的扣押、提取、保管、称重、送检,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照,也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其辩点在于毒品来源不清、毒品同一性问题;此其一;其二,本案公安便衣在准确的时间、准确的地点采取布控措施,将人毒同时抓获,据此辩护律师可以质疑本案是否存在特情介入因素,进而质疑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其三,本案的定性方面,是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本案证据,辩护律师可以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定性辩护;其四,就是问题一阐述的辩点,以严某未到案并且严某是毒品所有者和发运者作用更大,庄某是受指使受雇佣来作为辩点

  在辩护律师筛选出的四个辩点中,我认为保命辩点只有一个,即第四个,前三个辩点可以在庭审及辩护词中有表述,但是是作为辅助辩点。对于本案涉及死刑的毒品案件,作为辩护律师,我的体会是,要运用矛盾论的规律,要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主要矛盾中也要分清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结合到案件上,就是要分清主要辩点和次要辩点,在主要辩点中也要分清楚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要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去攻克,从中筛选和提炼出针对本案的保命辩点;之后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均用力平铺直叙,重点辩点重点讲,次要或辅助辩点次要讲,以增强对法官的说服力和影响力。
 

问题五:"受指使受雇佣",本案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本案"受指使受雇佣"的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因上家下家均没有到案,没有相应口供证据予以证实。如何认定这一说法,就涉及到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从证据角度讲,"受指使受雇佣",从大连会议纪要到武汉会议纪要,有一个非常大的转变。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是有证据确认受指使受雇佣,武汉会议纪要规定是不能排除受指使受雇佣,证明程度大大放宽,证据标准大大降低。从证明标准角度考虑,辩护律师只要就控方证据进行组合论证,提出合理性证明或"不能排除"存在合理性,即达到证明目的;而且,还有一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以认定,也不足以排除时,此时存疑,即可适用此原则来认定。从这里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对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据采信规则也要心中有数熟练运用,所谓"存乎之心,运用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