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辩护律师】推荐:毒品犯罪侦查的七种武器
作者:毒品辩护律师 编辑 时间:2012-09-30 来源:《犯罪研究》2010年第4期

 

  【摘要】目前在世界各国缉毒侦查工作中广泛使用的各种主动且秘密型的侦查方式主要包括: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监控侦查、特情侦查这五种具体的侦查方式和与其密不可分的搭梯子策略和金融调查策略这两项具体的侦查策略。

  作为一种较为隐蔽的犯罪,毒品犯罪的日益严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达到有效打击的目的,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内法律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者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当前世界各国在各自的司法实践中都在开创性地使用各种新型的秘密且主动型的侦查方式,这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具体的侦查方式是颇具争议性的,而且命名和分类亦属于五花八门。本文立足于毒品侦查的实践,对这些侦查方式进行一个全面的归纳与总结。

  一、现行的命名和分类

  目前,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和其他有组织犯罪案件所采用的各种秘密且主动型侦查方式,存在着诸多的分类标准和不同的命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刑侦教研室将这些具体的侦查方式区分为:拉出控制“逆用”、控制下交付、侦干化装“打入”,卧底侦查、隐蔽力量贴靠,内线侦查四种类型。[1]

  二、公安部政治部则将毒品案件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作出:控制下交付和内线侦查、技术侦查监控、金融调查、抓捕行动、突击审讯、毒品检测等措施的区分,其中又将内线侦查区分为隐蔽力量贴靠、拉出控制“逆用”和化装“打入”这三种具体侦查措施。[2]

  三、诸多学者也根据自己的研究,对秘密且主动型的侦查方式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①樊学勇教授将之区分为监听侦查行为、心理测试侦查行为、诱惑侦查行为、线人侦查行为和秘密拍照侦查行为;[3]②艾明先生则区分为欺骗型秘密侦查行为(包括诱惑侦查、卧底侦查)和监控型秘密侦查行为(包括跟踪监视、刑事监听和控制下交付)这两种侦查方式;[4]③陈雷博士也采取了相同的两分法,将其区分为监控型秘密侦查/秘密监控和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乔装侦查,两种手段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秘密侦查的系统;[5]④蒋石平教授则称之为特殊侦查行为,将其区分为诱惑侦查、卧底侦查、监听、测谎和侦查实验这五种类型;[6]⑤日本的加藤克佳教授将其区分为:诱饵侦查、监听(通讯和会话,包括电话、电子、秘密录音三种具体方法)和强制采尿三种类型。[7]

  从整体上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和公安部政治部对毒品案件的侦查方式所做出的学理性分类,主要是针对缉毒工作中具体侦查措施进行的一种经验性总结,不能称为一种严格学术意义上的分类。同时,所谓拉出控制“逆用”、侦干化装“打入”,卧底侦查、隐蔽力量贴靠,内线侦查这三个侦查方式在分类上有一定的交叉,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的侦查方式来加以分类。

  诸多的学者显然倾向于以具体的侦查措施来作为侦查方式的分类标准,但是过于具体的分类容易导致分类标准的模糊不清。因为从根本上讲,对于所谓的监听、抓捕行动、突击审讯、毒品检测、强制采尿、跟踪监视、心理测试、侦查实验、秘密拍照和录像都只能被视为是一种更为具体的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而不是一种侦查方式。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采取技术性的侦查手段进行监控的目的都是了解和掌握犯罪。在科技日新月异的当代,如果拘泥于具体的技术差异,至少在目前就需要增加网络监控、飞机监控和卫星监控这些所谓新型的侦查方式。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刑事侦察学的基本理论,着眼于毒品犯罪侦查的实践,对这类秘密且主动型侦查方式做出科学的分类。

  二、秘密且主动型侦查方式

  在本文中,笔者采用秘密且主动型侦查方式这一术语作为研究这一类型侦查方式的基本指代符号,其理论基石来自于孙长永教授确立的主动型侦查和被动型侦查的划分标准,[8]但是直接且坦率地讲,这一立场是非主流的,目前这一术语的基本指代符号通常被称之为秘密侦查方式。

  程雷博士对此评价认为,主动性或者前瞻性仅仅是部分秘密侦查手段的特征,或者说是秘密侦查的可能性、选择性特征。[9]当然,对于这一类型的具体侦查方式的使用而言,讲求使用中的秘密性固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特征,但是侦察机关采用主动监控、主动介入甚至主动创造机会的方式进入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或者准备进行的犯罪行为中才是这些具体侦查方式的最为本质的特征和最为深刻的概括,主动性的差异也成为了区分具体侦查方式的关键之所在。也正是基于此,主动且秘密型的定性才能揭示这一类型侦查方式的本质特征。

  结合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目前被广泛运用的主动且秘密型侦查方式应当包括: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监控侦查、特情侦查和与这五种具体的侦查方式密不可分的搭梯子策略和金融调查策略这两项具体的侦查策略以及与其相应的七种执法精神,它们共同构成了打击毒品犯罪案件和其他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七种武器。

  从分类上讲,控制下交付和监控侦查属于监控型侦查行为,诱惑侦查、卧底侦查属于乔装欺骗型侦查行为或诱导性侦查,特情侦查则要以具体的实施方式来区分其是属于欺骗型还是监控型,当然也可以简单地称之为混合性侦查。

  所谓的监控型侦查行为,简单地说,就是侦察机关不介入到具体的犯罪行为中,而是通过全方位的监控,待时机成熟时,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的侦查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监控型侦查行为都是秘密的,但并非都是主动型。

  主动型的监控型侦查行为包括控制下交付和监控侦查这两类,前者是由《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明确规定的,是指禁毒执法机关在明知毒品运输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继续运输,或者是在查获毒品后,采取伪装手段,使毒品继续“正常”运行,同时秘密监控其运输过程和交付地点,以期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方式,其特征是“以货待人”;后者是笔者自行命名的一个概念,是基于缉毒工作中,不到毒品交易时,毒品是千呼万唤也不出来的,缉毒机构自然只能够对有贩毒嫌疑的人进行监控,并在合理时机予以抓捕的一种侦查方式,是对人的主动监控方式和具体侦查措施(包括跟踪监视、刑事监听等)的归纳和总结,其特征是“以人待货”。

  用最通俗的话来说,所谓的乔装欺骗型侦查行为或诱导性侦查就是缉毒机构设下圈套或者陷阱来对付贩毒分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诱导性侦查行为都是秘密的,同时也都是主动型的。主动的监控型侦查行为包括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前者是指侦查人员打入犯罪团伙进行侦查的行为,后者则是指伪装成毒贩向真正的贩毒分子买入或者卖出毒品,再将贩毒分子抓获的侦查行为。

  特情侦查就是运用特情进行的侦查,和各种技术侦查等手段一样,尽管可以将特情视为一种更为具体的侦查措施,但是基于对特情的使用是如此之广泛,并且在上述四类侦查方式中的运用也不尽相同,对案件带来的实质性影响,远非其他技术侦查手段带来的问题可以比拟,因此必须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种侦查方式来看待。同时也正因为特情侦查必须依附于上述四类侦查方式而使用,所以作为特例将其归入混合性侦查。

  缉毒机构的工作重心并不在于办理许多单独的案件,而在于发展案件,目的在于抓获涉及案件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从根本上摧毁掉一个贩毒集团,这就是所谓的搭梯子策略。而所谓的金融调查是指缉毒执法部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对贩毒非法收益和金融领域资金的可疑流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10]是我国目前为剥夺毒品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收益和洗钱行为而确立的一种专门性的调查方式的总称。这两种策略在使用上还是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的表现是顺藤摸瓜,后者则多显现为反向型的顺瓜摸藤。

  三、七种武器

  在古龙先生的小说《七种武器》中,真正引人注目的不是武器本身,而是使用武器的人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精神,在运用打击毒品犯罪案件和其他有组织犯罪案件的这七种武器时,同样需要树立不同的执法精神。

  (一)碧玉七星刀—控制下交付

  在具体工作中,控制下交付可以区分为毒品的控制下交付、代用品的控制下交付和混合型控制下交付。无论使用何种类型的控制下交付,都会带来一些相应的法律问题。在许多时候,即使抓到了接货的人乃至于货主,也不意味着大功告成,他或者她会拒不承认,特别是在使用代用品的控制下交付中,甚至会控告警方栽赃陷害。鉴于此,日本《毒品特例法》特别规定了“当作限制毒品进口物品罪”,这样即使接受的是无害物,但只要是当作毒品来受让的,仍可处罚。[11]

  这种建立在法律推定基础上的解决方案,显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将成为长期困扰控制下交付的司法难题,对此,借助严密的外围侦查监控和全面客观的取证,也许才是将这一难题降低到最低难度的最佳途径。

  在小说中,段玉的运气之所以好。并不是因为他有碧玉七星刀,而是因为他的诚实。所以作为第一种武器的控制下交付,是侦查人员对法律的忠诚。由于毒品犯罪是以毒品的具体数量来衡量罪行轻重的,因此,缉毒机构要诚实地运用侦查措施和诚实地记录毒品的具体数量,从而保障法律得到准确无误地执行。

  (二)长生剑—监控侦查

  监控侦查方式在目前的缉毒工作中得到了最为广泛的运用,也是最少有争议的,其适用的范围不仅存在于现实社会,也日益扩展到了网上的虚拟世界中。监控侦查可以简单的区分为对特定个体和特定区域的监控,尽管监控侦查的理论非常简单,但在实践运用中,通常会持续很长的时间,并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高付出也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有回报。

  作为社会管理措施的预防性监控或者同步监控和作为侦查方式的监控侦查有着根本性区分的,前者是对非特定的地区或特定地区的非特定人员的广泛性行政性的管理,如看一看道路的拥挤和拍照一下违章的车辆,偶尔也会拍摄下部分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但后者是对特定地区或特定组织、个人的进行刑事侦查的方式。

  少有争议,并非没有争议。技术侦查手段在监控侦查中的广泛运用,固然可以获取一些证据,但也存在着滥用这些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可能性。美国影片《国家公敌》就对此做出了一个警示性的诠释。

  所谓长生剑,剑长生。所以作为第二种武器,重点的固然在于将监控侦查变为一把坚不可摧的锋利之剑,更重要的是要树立默默奉献的乐观主义精神。只有拥有这种精神,缉毒人员才能在漫长且单调乏味的监控工作中始终保持顽强的斗志。

  (三)离别钩—卧底侦查离别,黯然销魂者唯别而已,因为使用离别钩的目的,只不过为了要相聚。卧底侦查,一种主动选择的离别,是侦查人员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与亲人和战友离别潜入到犯罪集团中去,以期破获这个犯罪集团,争取早日与亲人和战友相聚的奉献精神,这就是作为离别钩的第三种武器。

  卧底侦查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提前获取有关犯罪的具体情况,孙武对此的重要性强调说:先知者,不可取于鬼神,不可像于事,不可验于度,必取于人,知敌之情者也。[12]第二个目的是要全面彻底地了解整个有组织犯罪的人员网络,特别是要查清组织的老大,以及是否有隐蔽于其后的保护伞。第三个目的是要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打击时,协助侦察机关予以抓捕案犯。卧底侦查的效果最终还是要落到刑事审判上,卧底的侦查人员还得确定有关的证据。在很多情况下,使用卧底侦查可以大大减少通过用其他的执法技术,如跟踪监控等,来达到同一目的所需的时间和财力。

  从根本上讲,卧底侦查是对付有组织犯罪集团和职业型犯罪团伙的专用武器,涉及对卧底人员的保护、对卧底人员行为的期待和卧底人员重返社会的心理修复等多方面诸多问题,其法律基石是“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正因为香港影片《无间道》中对这些问题作了一次深刻的阐述,所以才比那部虽获奥斯卡大奖的美国翻拍影片《无间道风云》在艺术造诣上要强上许多。

  (四)孔雀翎—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不是侦查方式中孔雀翎,从来就不具备孔雀翎的威力。在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每一件成功的诱惑侦查案件的背后,可能隐藏着数几十件失败案件,其中不乏血的教训。在这个意义上讲,在案件侦查上取得任何真正的胜利,并不是使用哪一种侦查方式就可以争取的,那一定是要依赖于侦查人员的信心。因为,无论多可怕的武器,也比不上人类的信心。所以第四种武器是侦查人员的信心!

  诱惑侦查的核心是国家作为诱惑者诱使被诱惑者实施犯罪,此种激励型侦查实践的核心在于,需要刺激犯罪的实际发生。即通过人为创设一种情境,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施某种犯罪的机会。[13]正是基于这个鲜明的特征,在许多学者眼中,与卧底侦查相比,诱惑侦查并不是一种对付有组织犯罪和职业型犯罪分子的专用武器,而是可以广泛利用于各种犯罪,其核心去诱捕那些企图犯罪的人去实施犯罪。

  要让诱惑侦查真正在案件侦查中发挥最大的功能,就要注重强化其作为寻找一个有组织犯罪案件切入点的作用,以达到发展案件的目的,让其成为对付有组织犯罪集团和职业型犯罪分子的利器,而不是将其功能发挥在“街头测试行动”方面,去诱捕那些业余型的滥用毒品者。

  从诱惑侦查这一侦查方式在毒品案件中开始使用那一天起,就存在是否是诱人犯罪的争议,虽然在八十年代的我国这一争议被给予了否定,但即使是在现在,这个问题的提出也绝非杞人忧天。事实上,在许多国家诱惑侦查和诱人犯罪之间并没有一条明显的界线。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国大都在刑法中设立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这一合法抗辩来对抗非法的诱惑侦查。

  (五)多情环—特情侦查

  特情侦查,第五种武器,比碧玉刀还凝重。就是多情环。但它也不是最犀利的武器,比它更犀利的是“恩怨、仇恨”,快意恩仇才是最令人致命的。因为仇恨的本身,就是一种武器,而且是最可怕的一种。因为对犯罪分子怀有的仇恨,是任何正直公民和侦查人员都具有的正常性情绪,所以侦查人员不能将这种仇恨的情绪带入到工作中。因此,我说的这种武器是超越仇恨,追求公正。以公正之心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公正之行对待犯罪嫌疑人,从而彰显法律的正义。

  在我国,特情通常是刑侦部门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建立并使用的一种秘密侦查力量,是一批特别的情报人员,用于协助案件的侦破,控制情况以及发现、揭露或制止犯罪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种专门手段。无论是在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监控侦查这四种具体侦查方式中,还是在其后将论述的金融调查和搭梯子策略这两种侦查谋略中,特情都不是不可缺少的,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特情的参与,上述侦查方式和侦查谋略都能够独立地发挥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特情的参与确实能够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缉毒机构中,有千军易得,一线(人)难求的说法,表明了线人在此中的重要性。

  在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监控侦查中,特情的作用是有差异的,在诱惑侦查和卧底侦查中,特情在许多时候要参与到具体的侦查活动中,与侦查人员并肩作战,而在控制下交付和监控侦查中,特情的作用更多的是提供情报,很少或基本不被允许参与到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就其使用规范而言,由于将特情的发展和使用建立在侦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基础之上,本身就不明确,从而产生许多问题。当然,争议也不会仅仅止步于此。

  (六)拳头—搭梯子策略

  首先,发展案件是搭梯子策略的根本目的;其次,需要准确评估适用搭梯子策略的可能性;第三,案件办理中要考虑破案“留根”;最后,有效使用拉出控制“逆用”的侦查措施。因此,搭梯子策略不是一种具体的侦查方式,而是一种侦查谋略,搭梯子策略在侦查中主要起到指导扩展案件的作用,其具体的实施依赖于其他侦查方式的灵活运用,因此只有在针对有组织的犯罪中,它的威力才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作为第五种武器,搭梯子策略的核心在于:只要还有扩展案件的机会,就必须伸出拳头来把它抓住,绝不轻易放弃。正如温总理指出的那样,只要还有一丝机会,我们就要尽百倍努力。

  (七)霸王枪—金融调查策略

  江湖中的每个人都知道,世上最霸道的七种兵器中,就有一种是霸王枪。在侦查方式中,金融调查策略就是霸王枪,能够使用霸王枪的人就代表着勇气,但勇气并不是凭空而来,是因为爱,父子间的亲情,朋友间的友情,男女间的感情,对人类的同情,对生命的珍惜,对国家的忠心,这些都是爱。所以,第七种武器,是勇气以及带来勇气的爱。

  运用金融调查有以下五个目的:一、直接打击贩毒分子的非法收益;二、切断贩毒集团交易资金的循环或瓦解其经济基础;三、抓获从事洗钱行为的白领犯罪分子,进而摧毁整个洗钱的网络;四、发现其他案件的线索;五、追寻贩毒集团的首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其目的不是单纯地对毒品非法收益的收缴,而是对贩毒集团对内对外组织的深层次的打击。

  从根本上讲,金融调查策略是针对犯罪收益和洗钱行为而设立的专门性的侦查策略的总称,在它的适用还是可以广泛地运用上述五种侦查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对付案件的性质更多的是白领犯罪或者说经济犯罪。

  五、各类侦查方式的适用范围

  从广义上理解,诱惑侦查、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监控侦查和特情侦查这五种侦查方式都可以视为侦察机关设下的陷阱或圈套,无论它们是在搞欺骗还是在搞监控,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都会被称为放线钓鱼式的侦查,在实践中也通常会混同一起一并运用,但是五种侦查方式中的陷阱或圈套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也正是基于其具体侦查行为中主动性的差异而作出了区分,其主要的区分点在于:

  (一)控制下交付的基本特征是以货待人,即通过查获到的毒品去抓获与该毒品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一种侦查方式,控制下交付亦可在反走私、反假冒伪劣、甚至反贿赂等涉及财产转移的案件得到应用,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这种侦查手段本身的局限性,其推广运用范围亦是极其有限的。

  (二)监控侦查的基本特征是以人待货,即通过对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全面监控,查清整个贩毒网络,待条件成熟时,达到人毒均获的目的。其核心是监控,不干预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静等合理时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抓获。监控侦查不仅可以在反走私、反假冒伪劣、反偷渡、打击卖淫嫖娼等有组织犯罪得到适用,也可广泛运用到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

  (三)卧底侦查的基本特征是打入犯罪团伙内部,侦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获取情报或取得证据,以便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时进行有针对性地打击,因此个别卧底人员有时不得不介入到具体的违法或犯罪活动中。但是侦查人员同样也只能被允许提供或利用一个机会,而绝对不能去创造一个机会。从根本上讲,卧底侦查是对付有组织犯罪的专用利器,其使用范围必然要受到最为严格的限制。

  (四)诱惑侦查则不然,其基本特征就是主动地干预犯罪,侦察机关不仅需要消极或积极地干预犯罪分子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在必要时甚至需要主导和参与犯罪行为,无中生有,为犯罪分子提供甚至创造一个犯罪机会,因此它成为最具争议性的侦查手段。

  (五)在严格的意义上,特情侦查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侦查方式,它要依附或配合于其他侦查方式才能得以应用,但其特殊性在于,特情侦查的合法性固然取决于其依附或配合的其他侦查方式的合法与否,但同时也与特情个人的具体行为合法与否休戚相关,在有些时候甚至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无论是控制下交付,还是监控侦查,侦察机关的工作重心都在于全过程、全方位关注犯罪的过程,从这一点上看,其侦查虽然是主动地介入,但基本上不能干预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特别是侦查人员并不被允许参与犯罪之中。他们最多只能被允许利用一个机会,而绝对不能去提供或创造一个机会。诱惑侦查、特情侦查、卧底侦查的运用推广范围肯定是要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们除可用于毒品犯罪的侦查外,主要用于对付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亦被广泛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侦查中,在目前的反贪污贿赂的侦查工作根本没有其立足之地,属于绝对的禁止之列。

  金融调查策略和搭梯子策略不是单纯的侦查方式,而是侦查策略,金融调查策略可以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广泛地得到运用,搭梯子策略则适用有组织犯罪案件,并非是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策略,这既是它们的特征也是局限性之所在。

  关于秘密且主动型侦查方式的使用在多大程度上制止了多少潜在有贩卖、种植、走私和运输毒品意图的公民悬崖勒马,在多大程度上使多少涉毒分子洗手不干,都是无法得出实证的结论。退一步说,即使事实上存在这种遏制效应,那么也应归功于国家整体的禁毒战略,而不是哪一种侦查方式在发生作用。

  犯罪学的研究从来没有证明,有哪一种具体的侦查方式起到了遏制某种类型犯罪的效应,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侦查方式具备这样的功能。尽管成功的使用各种侦查方式打掉一个重大贩毒集团,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呈现成效,它的作用也仅此而已。换言之,既然驱使毒贩从事犯罪的动力是对金钱的渴望和对逃避法律制裁的信心,那么侦查方式的改变,无非是迫使毒贩进一步完善自己反侦查的手段。同时,各种秘密且主动型侦查方式的使用固然加重了毒贩的犯罪成本和提高其被抓获的风险率,但毒贩们也必然会提高反侦查的手段,从而促使警方去设置更为细致的陷阱。

  本文既讨论七种具体的侦查方式,也论述了七种不同的执法精神,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承的。当然,这七种具体的侦查方式要真正成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七种利器,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依法且广泛地适用,并日益强化其威慑效应,因为最厉害的武器不是为了杀戮,而是为了止杀。

  【作者简介】

  高洁峰,单位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注释】

  [1]中国公安大学刑侦系教材编写组编著:《刑事侦查学案例教程·修订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9-430页。

  [2]公安部政治部编著:《禁毒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65页。

  [3]樊学勇著:《犯罪侦查程序与证据的前沿问题》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页和第293页。

  [4]艾明著:《秘密侦查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页和第324页。

  [5]陈雷著:《秘密侦查—以美、德、荷、英四国为样本的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2页。

  [6]蒋石平著:《特殊侦查行为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9-301页。

  [7][日]加藤克佳:《毒品犯罪的侦查》载《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2000年版,第151-152页。

  [8]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7-39页。

  [9]程雷著:《秘密侦查比较研究—以美、德、荷、英四国为样本的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注释3和第102页。

  [10]公安部政治部编著:《禁毒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

  [11][日]井田良著:《毒品犯罪的对策》载《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2000年版,第136页一第137页。

  [12]《孙子》第十三篇。

  [13]吴宏耀著:《论我国诱饵侦查制度的立法建构》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2期,第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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