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苯基-2-丙酮(苯基丙酮)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1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常温下略带黄色的油状液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丙酮、氯代烃及芳烃等有机溶剂。熔点-15℃。沸点216.5℃;101℃(533.2Pa);109~112℃(3.199kPa)。由苯乙酸与醋酐在无水醋酸钠存在下反应而制得。是医药和农药的中间体,特别是杀鼠剂敌鼠、氯鼠酮等产品合成的重要中间体。

  以苯基丙酮为原料合成甲基苯丙胺是一种纯化学合成方法,也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方法,原理是还原胺化法



化学结构式:

 

  物理性质
 

熔点 -15 °C
沸点 216 °C
密度 1.003 g/mL at 20 °C(lit.)
折射率 1.5155-1.5175
闪点 83°C

  化学性质
 

  该品可参与部分制毒品的反应,如参与生成苯丙胺、苯基异丙胺等反应。
 

  作用与用途
 

  用于合成敌鼠钠盐等农药中间体,苯丙胺、苯基异丙胺等医药中间体。
 

  制备
 

  将苯甲醛与2-氯丙酸甲酯反应,然后水解、脱羧得到粗产品,在水溶液中调节pH=6,用乙酸乙酯萃取,水相用25%K2CO3溶液处理至pH=6,再用乙酸乙酯处理,然后蒸馏粗产品得产品。
 

  列管情况
 

  (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1-苯基-2-丙酮排在分类品种第一类的第一位。

 

  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1公斤-5公斤);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2公斤—10公斤);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注: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014《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规定的数量标准为15公斤-150公斤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