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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摇头丸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新型毒品:摇头丸

 

毒品摇头丸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摇头丸:冰毒的衍生物,以MDMA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为主要成分,具有兴奋和致幻双重作用,滥用后可出现长时间随音乐剧烈摆动头部的现象,故称为摇头丸。外观多呈片剂,五颜六色。服用后会产生中枢神经强烈兴奋,出现摇头和妄动,在幻觉作用下常常引发集体淫乱、自残与攻击行为,并可诱发精神分裂症及急性心脑疾病,精神依赖性强。


  摇头丸是冰毒的衍生物,“摇头丸”的化学名称是 “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简称MDMA,俗称“迷魂药”,外观是白色药片。同类产品还有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MBND,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共有几十个类似物具有致幻作用。摇头丸有强烈的兴奋和致幻作用,长期服用可造成行为失控、精神病和暴力倾向,过量服用则可造成猝死,近来已发生多起摇头丸死亡案例。这类苯丙胺类药物最早临床上用于治疗发作性睡眠病,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德、英、美等国曾用此药维持士兵旺盛的战斗力。现今,为害更烈的冰毒、摇头丸等对大脑的损伤最为严重。据实验证明,猴子在停用摇头丸后,脑损伤还可持续7年之久。

  毒性作用:具有中枢神经兴奋和致幻作用,可引起幻觉、幻视、眩晕、空间定向力障碍,使人极度兴奋、摇头不止,可造成行为失控引发治安问题。大剂量滥用可引起中毒,长期滥用可导致精神障碍。

  中毒表现:诱发心脏病发作(如室颤、心律失常、心肌缺血)致死导致高热综合征,包括代谢性酸中毒、弥漫性血管性凝血,急性肾功能衰竭中毒性肝炎导致肝功能衰竭多种毒品合并滥用过量中毒毒性作用下精神失常和意外。

  性状:白色药片、胶囊,亦有粉红色或其他颜色。俗称忘我、亚当、狂喜、快乐丸。

  滥用方式:口服。

  毒害:兴奋中枢神经并具迷幻作用。食欲不振、牙关紧闭、恶心、肌肉痛、运动失调、流汗、心悸、疲倦及失眠。引起之毒性包括体温过高、血管疾病、心律不齐。致命的毒性包括橫纹肌溶解、散布性血管內凝集及急性肾衰竭。体温过高为MDMA中毒主要特色,可高达摄氏43度,由于药物作用加上脱水及身体奋力而造成的高体温可致死。与安非他命及古柯碱同,会产生心理依賴造成强迫性使用,引致抑鬱及精神错乱,亦时有惶恐不安感,甚至自杀之倾向。由于中枢神经抑制能力减弱,加之易产生不会受伤害的幻想,滥用者往往对行为能力的安全性掉以轻心,造成意外。

  歌舞厅、迪厅等是摇头丸泛滥的主要场所。有些年轻人盲目追求“时尚”,尤其在“小团体”影响下,似乎不吃摇头丸就不够“新潮”。这些追求刺激者轻信毒品贩子“摇头丸不会上瘾,不是毒品”的哄骗而上当。事实上,摇头丸成瘾性一点不亚于海洛因,同样存在戒断综合征,精神依赖性更强烈。“摇头丸”是安非他明类衍生物,是亚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明的片剂,属中枢神经兴奋剂,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摇头丸”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对人体有严重危害。

  还有人误以为服食摇头丸不像注射毒品那样易患艾滋病、肝炎等,而有关研究证实,服食摇头丸者绝大多数有过早性行为,且有多个性伴。在某地查获的服食者中有些女孩已有孕在身,且不少根本不知父亲是谁。性混乱是性病、艾滋病及多种疾病发生的温床,而摇头丸正是助纣为虐的罪魁祸首。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对摇头丸的定罪量刑:
 

  1、《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06年8月)

  对摇头丸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为: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或10克替苯丙胺(MDA);

  2、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11月8日):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