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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麻醉活性物质氟胺酮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21-04-1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

  氯胺酮:英文名称 Ketamine,中文别名凯他敏(开他敏或可达眠),其化学名为 2-(2- 氟苯基)-2- 甲胺基 - 环己酮,化学式为 C13H16FNO,其盐酸盐为白色结晶粉末。氯胺酮由美国宾州立大学克雷格教授研发,于1962年交由派克-戴维斯 (Parke-Davis) 药厂作为麻醉药开发,首次广泛应用是派发给参加越战的美国士兵。除了麻醉作用外,氯胺酮亦因其镇痛作用,直至目前仍广泛应用。临床用于无需肌松的一般诊断检查或小手术,常用于吸入全麻诱导,也可作为氧化亚氮或局麻的辅助用药。

  滥用氯胺酮,会产生分离性幻觉,引发对肺部、心脏、脑部的永久损害,甚至导致死亡。2004年8月,我国将氯胺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其制剂)定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氟胺酮是氯胺酮的策划药

  随着警方不断加大对非法生产、制贩氯胺酮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近年来逐渐开始非法生产氯胺酮的氟代类似物—氟胺酮 (F-Ketamine) 替代氯胺酮销售获利,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周向阳律师认为,氟胺酮实际上是氯胺酮的策划药。所谓策划药,又称“狡诈药”,“毒品替身”,指将管制的药品在化学结构上加工修饰,使其作用超过原来的母化合物,但其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管制药物,以逃避法律制裁,牟取暴利。

  

  三、贩卖毒品罪未遂

  毒品具有依赖性危害性被管制性三大基本属性,目前我国尚未把氟胺酮列入管控目录,在被列管前显然还不属于毒品,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氟胺酮的行为是以贩卖毒品未遂定罪量刑。

  法院观点:

  1、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将氟胺酮当做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xx贩卖的疑似毒品经鉴定是氟胺酮,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认识错误使得犯罪未能完成,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思、谢某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思、谢某谋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其所贩卖的疑似毒品“K粉”经鉴定均检出氟胺酮(F-Ketamine)成分,不属于毒品成分,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列管情况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氟胺酮成为毒品被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