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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
作者:周向阳律师编辑 时间:2018-11-2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曲马多(Trrnimdol,INN),又称氟比汀、马伯龙、奇曼丁、曲马朵、反胺苯环 醇等,是由德国GR u nenthal GmhH的药品公司于1977年研制开发的一种鸦片类镇痛药,主要作用于去甲肾上腺素和血清张力素系统,减轻痛感及抑郁症和焦虑症的痛苦。临床上常用于治疗癌症、骨折及术后等各种急慢性疼痛。曲马多一直是作为普通处方药物出售,由于许多青少年服用曲马多上瘾,还有人用该药代替海洛因等毒品吸食,2008年1月1日,被列为第二类管制的精神药品。

  一、理化性质

  曲马多,化学名称为(士)-E-2-[(二甲氨基)甲基]-1 -(3-甲氧基苯基) 环已醇,分子式为C16H25N02,分子量为263.3。曲马多原药属于一个消旋混合体盐酸曲马多为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无臭,味苦,有吸湿性,熔点为 179〜182),易溶于水和乙醇,难溶于乙醚。结构式为:

 

 

  二、毒性与滥用症状

  曲马多为阿片受体激动剂,主要作用机理是对去甲肾上腺素和血清张力素系统及 μ -阿片受体激动进行调变。(+ )-异构体的 μ-阿片受体亲和性和血清张力素重吸收约为(-)-异构体的4倍,但(-)-异构体会产生去甲肾上腺素重吸收效应。因此,两者的协同止疼效果相当好。镇痛作用弱于吗啡,大量服用可导致中枢神经兴奋、幻觉、谵妄、晕厥。长期使用会引发典型和非典型的戒瘾症状。成瘾后的临床表现为:记忆力下降、反应迟钝,食欲下降、体重减轻,便秘、尿潴 留,性功能下降等。癫痫发作是曲马多成瘾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并发症,因此, 对于无癫痫病家族史的青少年出现癫痫发作,家长首先要考虑孩子是否滥用曲马多。曲马多成瘾后还会导致心理异常和人格改变,如撒谎、骗钱、脾气暴躁、不愿意与人沟通、自卑、自闭、自虐、自杀等,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和社会功能。

  曲马多中毒剂量为30〜50mg,致死量为60〜120mg。

  三、体内代谢

  曲马多易被胃肠道吸收,口服10〜20min起效,25〜35min达到高峰,半衰期为6H,血浆蛋白质结合率为20%,广泛分布于体内各组织器官,肺、和肾含毚 较高。曲马多经肝脏代谢,通过细胞色素P450的同工酶CYP2D6, 和N-去甲基化产生代谢物,即0-去甲基曲马多(即M1代谢产物)、N-去甲基曲马多(即M2代谢产物)、羟基曲马多(即M3代谢产物),Ml、和M2进二步代谢生成N-去甲基去甲基曲马多(BPM4代谢产物)。24h80%的原形物及代谢物从肾脏排出。

  四、 现场快速检验

  (一) 胶体金免疫标记法

  具体见鸦片生物碱的现场快速检验。

  (二) 化学颜色反应法

  取少量曲马多于试管中,加枸橼酸醋酐试液3〜4滴,在约901的水浴中加热 3〜5min,溶液显紫红色。

  五、 实验室检验

  (一) 检材分离提取方法

  曲马多的检材主要以尿液、血液、肝、肾等生物检材为主,在碱性条件下以 液液提取法或固相萃取法处理。

  1. 曲马多可疑药物的提取。在碱性条件下用乙醚等有机溶剂提取。也可以用 甲醇、乙醇等强极性有机溶剂溶解备检。

  2. 生物检材的提取。取血液、尿液2mL于试管中,加入5%氢氧化钠,调节PH 值为9,加入2mL氯仿,振荡15分钟,离心5分钟,将有机相取出,在60T水浴中用 氮气吹干,备检。

  (二)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包括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定量方法检测详见鸦片,定性方法检测 如下:

  1. 气相色谱分析法(GC)。通常选择弱极性或中等极性色谱柱,采用程序升 温方式,初始温度一般为180℃〜200℃,最终温度一般为28℃0〜290℃,通常选择氮磷检测器。

  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分析法(GC-MS)。仪器条件:Thermo公司Trace GC ULTRA-DSQ气相色谱_质谱联用仪;J.W D B-5 ( 30m x 0.25mm )交联石英毛细柱,柱温为150°C,保持lmin,以每分钟20T:速率升至260T:。离子源温度2501, 传输线和进样口温度260尤;F:I离子源70W;质遣范围50〜400aUm;载气为氦气, 载气流速l.OmlVmin曲4多保留时N为6.76min,质谱特征离子峰263.1:曲马多贡 谱图如图3 - 10所示

    

  曲马多质谱图

  3.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 )

  (1 )色谱条件。色谱柱: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理论塔板数以盐 酸曲马多峰计算不低于1500;紫外吸收检测器;流动相••醋酸-醋酸钠缓冲液甲醇= 65 : 35;检测波长: 271nm;柱温:室温。

  (2) 试样制备。取供试品研细,精密称取本品适量(约相当于盐酸曲马多 50mg ),置lOOmL于量瓶中。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适量,加流动相溶解并制成每ImL含0.5mg的溶 液,摇匀,即得。

  (3) 操作。取本品,加流动相制成每ImL中含4.0mg的溶液,作为供试品溶 液;精密量取适董,加流动相制成每lmL中含40的溶液,作为对照溶液。取对 照^液注入液相色谱仪,调节检测灵敏度,使主成分色谱峰的峰高为满量程 的20%〜25%。再取供试品溶液100注人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至主成分峰保 留时间的2倍。供试品溶液色谱图中如有杂质峰,量取各杂质峰面积的和,不得大 于总峰面积的5%。

  六、曲马多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40:1)

  即曲马多和冰毒、海洛因的数量关系为40:1

  七、参考案例

  郭某、谷某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0382刑初137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钱志龙,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某甲,务工。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1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11月19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星星,绰号“斗乱”,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吸毒于2010年7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2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看守所。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谷某甲、杨星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儒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钱志龙、被告人谷某甲、被告人杨星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郭某伙同被告人谷某甲以快递的方式将盐酸曲马多贩卖给谷某乙。

  2、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郭某伙同被告人谷某甲以快递的方式将盐酸曲马多贩卖给谷某丙。

  3、2015年10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在乐清市大荆镇红星网吧内将2板盐酸曲马多以6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查获交易的盐酸曲马多2板,并在被告人郭某身上查获盐酸曲马多1板。经鉴定,被查获的盐酸曲马多疑似物检出曲马多成分,分别重1.32克、0.66克。

  4、2015年10月22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杨星星在乐清市大荆镇晶鑫网吧内将2板盐酸曲马多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查获盐酸曲马多2板。经鉴定,被查获的盐酸曲马多疑似物检出曲马多成分,重1.56克。

  另查明,被告人谷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郭某、谷某甲、杨星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手机三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毒品当场称量记录、毒品上交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快递流水单、通话记录、前科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社区戒毒决定书、证人徐某、董某、谷某乙、谷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理化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星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被告人谷某甲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予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郭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星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杨星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郭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谷某甲、杨星星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

  二、被告人谷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

  三、被告人杨星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只以及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文协

  人民陪审员郑婕

  人民陪审员吕建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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