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周向阳律师 编辑 时间:2013-08-3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按:所谓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一、如何把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件的立案标准?

  从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来看,构成包庇犯罪分子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的包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因此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即应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予以刑事立案。

    二、如何正确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的直接故意,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犯罪分子,则不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目的。即使在对方的欺骗下提供了一定帮助,在客观上有利于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根据具体案件,行为人具有过失,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过失犯罪的构成,则应追究其过失罪的责任。

  (2)对于毒品犯罪的知情不报,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这里的知情不报在通常意义上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告发的行为,也可以包括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不予提供的行为。尽管知情不报在客观上会使司法机关失去及时抓获犯罪分子的线索或者机会,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知情不报属于不作为的一种表现,而不作为要成立犯罪,除了行为人必须负有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之外,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对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不履行行为,必须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两种极为特定的知情不报的行为为犯罪;一是刑法第311条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二是刑法第349条将为使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明知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所在、去向及其性质,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意隐瞒的行为规定为隐瞒毒品、毒赃罪。至于其他知情不报的行为,刑法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毒品犯罪知情不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属于行为犯,依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并完成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原则上应以犯罪论处,至于情节是否严重,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对全案评价,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怎样理解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刑罚处罚

  1、量刑幅度。我国刑罚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2、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值得注意:

  (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2)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信息来源: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王成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