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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x犯运输毒品一案
作者:成都毒品辩护律师编辑 时间:2012-10-1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2)郑铁中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张xx,男,1962年3月1日出生。
    辩护人李琳、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豫检郑铁刑诉[2012] 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苗x、代理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李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03年12月初,被告人张xx伙同娟安排李xx、陈xx、张xx、黄xx前往云南边境携带毒品回广州。同年l2月5日,李xx等四人从曲靖火车站乘上昆明开往郑州的K338次旅客列车,次日16时许被乘警查获,从李xx、陈xx各自携带的编织袋里查获黑色塑料袋布装的圆柱体毒品共计100粒。经鉴定,毒品共计重量1187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同时提供有同案人李xx、陈xx、张xx、黄xx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抓捕经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火车票、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张xx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项之规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被告入张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张xx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等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提出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之间的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03年12月初,被告人张xx伙同娟(在逃)安排李xx、陈xx、张xx、黄xx(均已判刑)前往云南边境携带毒品回广州。张xx、黄xx负责监视携带毒品的李xx、陈xx。同年12月5日,李xx等四人从曲靖火车站乘上昆明开往郑州的K338次旅客列车,次日16时许被乘警查获,从李xx、陈xx各自携带的编织袋里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圆柱体毒品共计100粒。经鉴定,毒品共计重量1187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其与娟等人共同出资从云南购买毒品,由李xx、陈xx携带毒品,张xx、黄xx途中负责监视。
    2、参与运输毒品的李xx、陈xx、张xx、黄xx供述证实,在张xx和娟指使下,李xx、陈xx携带毒品从云南运往广州,张xx、黄xx途中负责监视。
    3、辨认笔录证实,经李xx、陈xx、张xx、黄xx辨认,张xx就是安排他们运输毒品的人。
    4、证人王X证言,证实其丈夫张xx因与他人一起贩毒被批捕在逃的情况;证人刘X、李xx、林xx、陈X证言,证实乘警抓获李xx等四人并查获毒品的经过。
    5、公安机关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xx及李xx等人的经过。
 
    6、扣押物品清单、提取毒品经过、火车票证实乘警从李xx等人处扣押毒品及车票等物品的情况。
    7、郑州铁路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毒品重1187克,均检出海洛因。
    8、毒品及包装照片、上缴单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毒品上缴的情况。
    9、本院( 2004)郑铁中刑初字第13刑事判决书证实李xx、陈xx、张xx、黄xx等四人因运输毒品被判刑的情况。
    10、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毒品因上缴被销毁,未作含量鉴定;娟因信息不详未被抓获。
    11、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张xx的身份及因运输毒品被网上通缉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指使他人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张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所提“张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李xx、张xx等四人供述均证实受其指使运输毒品,张xx供述也证实其出资购买毒品、联系他人运输的事实,已构成主犯,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xx的辩护人所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没收的财产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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