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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国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23)
作者: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编辑 时间:2012-09-24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国作,绰号“赵本山”,男,1979年7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0年2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昌,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10]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金秀、代理检察员周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作及其辩护人李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11、12月期间的某天,被告人赵国作电话联系“广东仔”,要求“广东仔”送30克冰毒、100粒麻古来海口。两天后“广东仔”安排“秃头”将30克冰毒、100粒麻古送至海口,并在位于蓝天路的昌隆酒店一房间内交易,赵国作当场支付毒资15300元。一个月后的某天,赵国作再次电话联系“广东仔”,要求“广东仔”送30克冰毒来海口,后“广东仔”安排“秃头”将30克冰毒送至海口,并在位于万华路的青年宾馆一房间内交易,赵国作当场支付毒资10800元。购得毒品后,赵国作将上述毒品陆续贩卖给曾令权、曾秋秋、“阿波”“阿发”“老表”等人。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海口市公安局秀英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国作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0年2月4日,被告人赵国作在广东省湛江市以37000元的价格向“广东仔”购得48克冰毒、500粒麻古并带回海口。2月5日,赵国作在海口市大骅商厦的明骅旅馆406房将9粒麻古以每粒65元的价格卖给曾令权、曾秋秋。当晚10时许,公安人员在大骅商厦将赵国作抓获,当场从406房缴获未吸食完的1粒麻古(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0.0947克);从赵国作的住处(明骅旅馆419房)缴获一袋冰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47.3989克)和483粒麻古(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44.9717克)。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冰毒及麻古、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国作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方位图;5、海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书。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国作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62.5214克,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国作辩称,其没有贩卖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事实的60克冰毒。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指控赵国作2009年11、12月份贩卖冰毒60克、麻古100粒的证据不足。上述指控仅基于赵国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但赵在庭审中予以否认,没有查获毒品实物,没有毒资来往的记录,也没有同案犯的供述。第二、吸毒人员曾令权的证言只能证明赵国作问他要不要冰毒以及与赵国作交易了5次麻古。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1、12月期间被告人赵国作两次向“广东仔”购得毒品后,将毒品贩卖给曾令权、曾秋秋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11月的某天,赵国作在海口市南大桥旁新椰辉宾馆以每粒65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卖给吸毒人员曾令权、王平平、曾艺武等人。

  2009年11月上旬某晚,赵国作在海口市南海大道亚洲豪苑的门口以每粒65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卖给吸毒人员曾令权。

  2009年12月期间的某天,赵国作在海口市南大桥旁新椰辉宾馆以每粒65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卖给吸毒人员曾令权、曾秋秋、曾艺武、王山、王平平等人。

  2010年1月初某天下午16时许,赵国作在海口市南大桥旁新椰辉宾馆以每粒65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卖给吸毒人员曾令权、曾秋秋、王山、王平平等人。

  (二)2010年2月4日,被告人赵国作在广东省湛江市以37000元的价格向“广东仔”购得48克冰毒、500粒麻古并带回海口。2月5日,赵国作在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大骅商厦的明骅旅馆406房将9粒麻古以每粒65元的价格卖给曾令权、曾秋秋。当晚10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举报在明骅旅馆406房将曾令权、曾秋秋抓获,在该商厦的四楼电梯口处将赵国作抓获。当场从406房缴获未吸食完的1粒麻古(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0.0947克);从赵国作的住处(明骅旅馆419房)缴获一袋冰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47.3989克)和483粒麻古(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44.9717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国作供认:(1)其通过一叫“小小”的朋友介绍与一叫“广东仔”的毒贩认识。2009年11、12月期间其两次向“广东仔”购得毒品后,将毒品全部贩卖给曾令权、曾秋秋、“阿波”、“阿发”、“老表”等人。(2)曾令权、曾秋秋不吸食冰毒,未向其购买过冰毒,其二人买的都是麻古,大概向其购买过七八次,每次购买的数量在7至9粒之间。(3)2010年2月4日中午,“广东仔”打其手机说冰毒和麻古已经到货,并已放在广东省湛江市火车站旁一旅馆房间内。当天下午大约5、6点钟其一人坐车赶赴湛江市,到了“广东仔”所说的旅馆,通过前台拿到钥匙打开了“广东仔”指称的房间,在该房的床底下找到一个里面装着物品的黑色塑料袋,之后其携带该塑料袋于5日15时回到海口。在其所居住的海口市龙华路大骅商厦明骅旅馆419房,其将塑料袋打开,看到里面有约48克冰毒及约500粒红色药丸状麻古。购毒款是其通过银行汇入“广东仔”指定的银行账号的。(3)5日17时许,曾令权、曾秋秋打其电话向其购买麻古,其让曾令权、曾秋秋到大骅商厦明骅旅馆开好房间等其。约十分钟后,其拿了7粒麻古到曾令权、曾秋秋所开406房间,曾令权、曾秋秋吸食完后又向其要了2粒。当晚21时许,其从外面回到明骅旅馆四楼的楼梯口时就被警察抓住了。其所购毒品除了卖给曾令权、曾秋秋二人的9粒麻古外都被警察扣押了。

  2、证人(吸毒人员)的证言证明:(1)2009年10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赵国作(“赵本山”),后来总共5次向赵国作购买麻古,前四次都是买10粒,最后一次买9粒,一共49粒,价钱都是65元一粒。(2)其第一次向赵国作购买毒品是在海口市南大桥旁新椰辉宾馆一房间内。其电话联系赵国作购买毒品,赵就让其到南大桥旁新椰辉宾馆一房间内找他,稍后其与王平平、曾艺武三人到了该房间,以每粒65元的价格向赵国作购买了10粒麻古,其当场付现金650元给赵。第二次向赵国作购买毒品是在2009年11月上旬某晚8时许,其与王山、曾秋秋、王平平、曾艺武五个人在其家里,当时其想在家里吸食毒品,于是电话联系赵国作,让赵将毒品送到其所居住海口市南海大道亚洲豪苑的门口。过了约半小时,其就下楼去和赵国作交易,该次也是购买10粒麻古,价格也是65元一粒,同样当场付现金650元给赵。随后其将毒品带回家里和王山、曾秋秋、王平平、曾艺武五人一起吸食完了。第三次向赵国作购买毒品是在2009年12月期间的某天,当时是王平平打电话给赵国作买麻古,赵说他在南大桥旁新椰辉宾馆开好了房间。于是其与王山、曾秋秋、王平平和曾艺武五个人就到了赵国作所开房间,向赵国作购买了10粒麻古,也是跟前两次一样的价格,该次是王平平付的钱,当时,其五个人就在房间里将麻古吸食完了。第四次交易是在2010年1月初某天下午16时许,其与王山、曾秋秋、王平平在五指山路避风阁喝茶,王山说想吸食毒品,便打电话给赵国作,赵就叫他们到南大桥旁新椰辉宾馆其所开房间找他,随后其四人就来到了该房,赵国作和“强子”两个人在房间里,其四人与赵国作也是交易了10粒麻古,一样的价格,是其付的钱。随后其四人就在房间里将麻古吸食完了。(2)2010年2月5日其与曾秋秋电话相约一起去外面吸毒,其先让曾秋秋联系赵国作准备好毒品。下午4时许,其与曾秋秋再次联系赵国作,赵让其二人先到明骅旅馆开好房间。随后其二人开了406房,大概5分钟后赵国作到来,以每粒65元的价格卖给其二人9粒麻古,但其二人尚未付钱,其二人吸食了8粒,还剩1粒未吸完,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

  3、证人吸毒人员)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期间,曾令权和赵国作(“赵本山”)在海口市华海路新椰辉宾馆里吸食毒品,当时有其、曾令权、赵国作以及另外一个女的。 11月期间某晚,其和曾令权逛街完回到南海大道亚洲豪苑大门口,准备和曾令权一起上楼,曾令权叫等一下赵国作。没过多久,就看见赵国作骑了一辆摩托车停靠在亚洲豪苑大门口对面马路,曾令权就直接走过去和赵国作打招呼并相互递香烟,没过一分钟二人就分开了。接着其就和曾令权一同上了曾令权家,到了楼上曾令权从裤袋里拿出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裹物,里面装着10粒红色药丸。(2)2010年2月5日下午,其与曾令权一起开车去海口市义龙路喝茶,途中曾令权打电话问赵国作是否有麻古卖,赵国作让曾令权到大骅商厦的明骅旅馆开好房间等他将麻古送过去。于是其二人便开了明骅旅馆406房,稍后赵国作敲门进来,拿出7粒麻古放在桌子上,其与曾令权便将7粒麻古吸食完。之后曾令权觉得不过瘾就叫赵国作再拿3粒麻古,赵国作出去拿了2粒麻古进来,其与曾令权吸食了其中1粒,不久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

  4、扣押物品清单及缴获的赃物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赵国作所住明骅旅馆419房查获麻古疑似物483粒、冰毒疑似物1包以及诺基亚6300手机1部、三星E208手机1部、RIGROS手表1只、黄金戒指2枚等物品;从曾令权、曾秋秋身上缴获麻古疑是物一粒及钱物一批。

  5、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赵国作和吸毒人员曾令权、曾秋秋的辨认笔录证明:海口市龙华区大骅商厦的明骅旅馆419房是赵国作存放冰毒、麻古的地点;明骅旅馆406房是赵国作卖毒品给曾令权、曾秋秋的地点。

  6、被告人赵国作和吸毒人员曾令权、曾秋秋相互之间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赵国作从12张照片中指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曾令权和曾秋秋;曾令权和曾秋秋从12张照片中指认出卖毒品给其二人的“赵本山”就是赵国作。

  7、吸毒人员曾令权、曾秋秋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曾令权、曾秋秋指认出其二人在明骅旅馆406房吸剩的那粒麻古。

  8、海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海公鉴字[2010]0124号检验鉴定书及海口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海公司鉴(毒化)字[2011]133号毒化鉴定书证明:(1)从赵国作的房间(大骅商厦419房)提取到的红色药丸状固体一包,净重44.97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85%;白色晶体状固体一包,净重47.39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7.96%。(2)从曾令权身上提取的红色药丸状固体一粒,净重0.09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以下证据:

  1、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破案报告、逮捕证证明: 2010年2月5日14时许,有群众向海口市公安局秀英派出所举报称,在海口市龙华路大骅商厦有人贩卖毒品。接报后,该所民警于当晚22时许在龙华路大骅商厦4楼406房抓获吸毒人员曾令权、曾秋秋,同时在4楼电梯口抓获被告人赵国作,并在赵国作所居住的419房当场缴获冰毒近50克、麻古483粒。

  2、被告人赵国作的户籍资料证明:赵国作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3、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秀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经多方调查和走访,均无法找到被告人赵国作所提到的“秃头”、“阿波”、“阿发”、“老表”、“老何”、“广东仔”,也无法查知他们的真实姓名和住址。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作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97.0109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国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关于赵国作于2009年11、12月期间贩卖冰毒60克、麻古100粒的指控不成立,因为上述指控仅基于赵国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对赵国作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国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

  二、对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国作的财物(诺基亚6300手机1部、三星E208手机1部、RIGROS手表1只、黄金戒指2枚)折价后予以没收,由海口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蒙国丰

  代理审判员 尚宏涛

  代理审判员 杨青龙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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