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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运输毒品辩护律师|携带毒品多次实现了空间和位置的转移,构成运输毒品既遂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0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鄂71刑初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李x杰(曾用名李明玉),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耿成岩,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以鄂铁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杰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丁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杰及其辩护人耿成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李x杰以人民币83000元的价格,在湖南长沙“老男孩”(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一条,当日便回到湖北省江陵县谭某某家中,将上述毒品伪装进自己预先准备好的红色“洽洽”香瓜子袋、绿色“洽洽”原香瓜子袋、红色“统一”卤肉面袋和红色“玉溪”香烟盒(软包)中,于3月11日持荆州至北京西的G516次旅客列车车票,欲将毒品经北京运至老家黑龙江。当日11时许,在荆州火车站内进行二次安检时李x杰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从其身上及其携带的食品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958.47克和甲基苯丙胺粉末0.92克,合计959.39克。经鉴定,在上述毒品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红色“洽洽”香瓜子袋、绿色“洽洽”原香瓜子袋、红色“统一”卤肉面袋内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4.57%、73.18%、72.74%。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瓜子袋、卤肉面袋、香烟盒、手机、银行卡、双面胶、剪刀等物证,身份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火车票及乘车记录、银行卡明细、通话记录、酒店入住登记单、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杰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并认罪悔罪,但辩称自己是为吸食而购买并准备带回黑龙江老家,在荆州即被查获,属运输毒品罪的未遂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杰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杰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李x杰为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本身定运输毒品罪是一个存疑适用的推定罪名,应该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李x杰的运输毒品罪应当认定为未遂,李x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悔罪,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杰属毒品的初犯、偶犯,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上,请求法院量刑时一并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李x杰到达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谭某某家中,并在谭某某家中与之前认识的微信名叫“老男孩”(另案处理)的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在商定以人民币8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条甲基苯丙胺晶体后,李x杰于2017年3月4日从江陵出发到达长沙,并于次日将毒品带回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的谭某某家中,将上述毒品伪装进自己预先准备好的红色“洽洽”香瓜子袋、绿色“洽洽”原香瓜子袋、红色“统一”卤肉面袋和红色“玉溪”香烟盒(软包)中。同年3月11日,被告人李x杰持荆州至北京西的G516次旅客列车车票,欲将毒品经北京运至老家黑龙江。当日11时许,在荆州火车站内进行二次安检时,李x杰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称重,李x杰运输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958.47克、甲基苯丙胺粉末净重0.92克,合计959.39克。经鉴定,在上述毒品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红色“洽洽”香瓜子袋、绿色“洽洽”原香瓜子袋、红色“统一”卤肉面袋内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4.57%、73.18%、72.74%。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毒品及包装袋和包装烟盒,以及李x杰持有的2部手机、1张中国移动手机卡、2张银行卡、1个白色双面胶、1把折叠剪刀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11日11时许,李x杰从荆州火车站3号检票口经过二次安检时,安检员从其身上检查出一玻璃瓶(内装吸管和锡纸),疑似吸毒工具。后经民警检查,从其浅蓝色衬衣左上口袋内的红色“玉溪”牌香烟盒内检查出一袋用透明塑料封装袋装的红色粉末和白色晶体、一袋用透明塑料封装的白色晶体、一小管用透明塑料管封装的白色晶体和红色粉末,含包装共计重26.87克,其自述是冰毒和麻古。在值班室内又从其携带的白色塑料袋内查获晶体物三袋(1、红色“统一”卤肉面包装袋内两袋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2、红色“洽洽”瓜子包装袋内三袋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3、绿色“洽洽”瓜子包装袋内两袋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含包装共计重1千克,其自述均是冰毒。

  2、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及相关照片,证明李x杰随身携带的物品情况,以及公安民警在3月11日11时许查获李x杰后,将李x杰带到车站派出所进行检查,当场从其黄色外套右侧内口袋内检查出装有塑料吸管的绿色塑料瓶、浅蓝色衬衣左边上口袋内查出一个红色“玉溪”牌香烟盒(软),烟盒内装有一袋用透明塑料封装袋封装的冰毒、一袋用透明塑料封装袋封装的冰毒和一管用透明塑料管封装的麻古、一管用透明塑料管封装的冰毒和麻古粉末混合物,后又对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在其携带的食品内发现一袋“统一”卤肉面(红色包装)、一袋“洽洽”香瓜子(红色包装)、一袋“洽洽”原香瓜子(绿色包装)内有疑似毒品,据李x杰交代,这三袋内全部装的是其购买的冰毒。经称量,用“玉溪”牌香烟盒包装的三袋疑似毒品毛重26.87克,用“统一”卤肉面(红色包装)、“洽洽”香瓜子(红色包装)、“洽洽”原香瓜子(绿色包装)包装的白色晶体毛重为1000克。后又对上述毒品进行净重称量,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合计958.47克,红色粉末与白色晶体混合物净重0.92克,上述毒品净重共计959.39克。

  3、证人荆州火车站安检员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11日上午11时许,黎某某在给G516旅客开展二次安检手检时,有名旅客(其描述的体貌特征为李x杰)上衣右侧口袋内有一瓶状物品,黎某某要求检查,该旅客拿出来晃了一下就立即装进口袋,黎某某发现该旅客很紧张这个瓶状物品,就要求再次检查,该旅客再次将该物品交给黎某某检查,黎某某刚拿到手准备查看时,该旅客迅速从黎某某手中将该物品抢回并放进右侧上衣内侧口袋,由于后面来了很多旅客,黎某某无法对该旅客继续检查,就喊来同事吴某某继续对该旅客进行检查,吴某某让该旅客(其确认是李x杰,其看了李x杰的身份证和车票了的)将瓶状物拿出来检查,其看后感觉是吸毒工具,于是其将该旅客带至执勤民警处,执勤民警对该旅客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该旅客情绪很激动,民警从该旅客的行李中检查出“玉溪”牌香烟,据该旅客交代,香烟里装有十几克的冰,于是民警将该旅客带至公安值班室进一步检查。在准备带走的时候,吴某某看到处置台旁边还有一个塑料袋,其问该男子这是不是他的,该男子否认,民警让将这些物品一起带到值班室检查,塑料袋上写有“购物袋”三个字,里面装的有“洽洽”香瓜子、泡面、水果、面包等吃的东西。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李x杰系其弟弟,其有一张农业银行的空卡在李x杰处,李x杰被拘留后,其为了给李x杰找律师并需要路费,就想看看那张卡里还有没有钱,于是就将卡号为6228480178134590979的农业银行卡挂失了,挂失后才知道里面有5600多元钱,其换卡后就取了5600元出来了,交给了公安机关(现已经随案移送至本院)。

  5、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与李x杰系男女朋友关系,李x杰在被抓之前曾拿了一袋子毒品到其家里,具体是2017年3月3日,其拿李x杰二姐李某某的农行卡取了五万元钱,其中两万存到一个账号上去了(记不清具体账号),剩余三万交给李x杰了,3月4日李x杰带着黑色电脑包和三万现金出去,不知道做什么,3月5日晚回来其发现卧室的电脑桌上多了一袋东西(其没见到李x杰称重,其觉得至少有一斤多),其知道是冰毒,接着其去厨房做饭,李x杰在卧室坐在电脑桌前,其叫李x杰吃饭时,李x杰看见其进卧室,便很慌张地将两个瓜子袋和一个方便面袋子丢在地上,其看到垃圾桶里有没吃的瓜子和方便面,电脑桌上的冰毒已经不见了,电脑桌下面还有一个电子秤(在得知李x杰被抓后,其害怕便将电子秤丢了),其分析李x杰应该是将冰毒分装到两个瓜子袋和一个方便面袋子里了,一直到3月11日走的时候,三个袋子就一直丢在卧室的地上。

  6、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意见书,证明李x杰携带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红色“洽洽”香瓜子袋,绿色“洽洽”原香瓜子袋,红色“统一”卤肉面袋装的白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4.57%、73.18%、72.74%。

  7、太原铁路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将李x杰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及一张移动手机卡交由鉴定中心进行短信息、通话记录、通讯录及手机聊天软件的聊天内容等数据的恢复并提取相关信息的情况

  8、武汉铁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证明从绿色“洽洽”原香瓜子袋上提取的DNA分型与提取的李x杰血样检材DNA分型一致

  9、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明公安机关将李x杰携带的毒品(已上交)及包装袋、烟盒和2部手机、1张中国移动手机卡、2张银行卡、1个白色双面胶、1把折叠剪刀(已随案移送至法院)以及1张火车票(在卷)扣押。经被告人李x杰当庭辨认,其确认2部手机中,酷派Y82-520型白色直板手机系其经常使用并与毒品上线“老男孩”联系,蓝色直板手机系其与家人联系用,2张银行卡中,尾号为0979的农业银行卡是从其姐姐李某某处拿来使用,里面钱都是其自己的,购买毒品从里面取过钱,尾号为0785的建设银行卡是其朋友的,从来没用过,里面也没有钱,白色双面胶和剪刀是其包装毒品用的。

  10、在卷的火车票、李x杰乘火车记录、火车票订单照片、荆州火车站视频截图,证明李x杰在荆州火车站持改签的G516次火车票(开车时间为2017年3月11日11:15,荆州—北京西,乘车人李x杰)准备乘火车去北京。李x杰的乘车记录显示李x杰2017年2月26日从齐齐哈尔出发,中转哈尔滨、唐山、天津、武昌,3月2日到达荆州,以及本次在荆州火车站携带物品进站候车的情况,与被告人李x杰的供述一致。

  11、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明李x杰的冰毒尿检结果呈阳性,系吸毒人员。

  12、农业银行卡资料信息及交易明细、银行视频截图及视频资料,证明谭某某用李x杰姐姐李某某的农行卡取款情况,与证人谭某某的证言相印证。

  13、晟天大酒店入住登记单及监控截图,证明李x杰2017年3月4日入住该酒店及3月5日离店的事实,与被告人李x杰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

  14、户籍证明、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06)乳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及乳山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明了李x杰年龄、身份信息以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5、被告人李x杰供述:2017年3月11日11时许在荆州火车站查获的毒品是我从湖南长沙买的,具体经过是之前我在三亚开旅馆时认识了湖北荆州江陵县的谭某某,40多岁,后来她成了我女朋友,我经常在她那里住。2017年2月26日,我从齐齐哈尔出来,中转哈尔滨、唐山、天津、武昌,3月2日到达荆州,住谭某某家里。期间我和之前认识的微信名叫“老男孩”的联系买冰毒,83元一克,我要一条(1000克),八万三千元,谈好价格后,3月3日,我和谭某某拿着我二姐李某某的农行卡,在江陵一个农行柜台取款48000元,是谭某某取的,我在旁边站着,因为银行规定不是本人的卡只能取五万以内,之后我又到ATM机上取了点(具体多少记不清了)。3月4日我从江陵谭某某住处出来,乘船过江来石首,再坐汽车到长沙,路上微信联系“老男孩”给我开宾馆,4日晚18时左右到长沙,那人没给我开,我就自己开了在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盼盼东路669号的晟天大酒店736房间,然后联系他到宾馆,不用把东西(冰毒)带来,第二天我走的时候让他再给我拿过来带走,我因现金不够,先给了他六万五千元,约好剩余的一万八回去后给他,后来我又出去在长沙的一个农业银行取了一万五就回房间,第二天(3月5日)早上6点多我又催他给我送来,我要坐8点的汽车回江陵,催了几遍他才将东西(冰毒)送来,用黑色塑料袋装着,里面是一个用透明塑料封装袋装的冰毒,还有一管麻果的红色粉末,我又给了他一万五千,拿到东西我就坐车回石首,再乘船回到谭某某的住处,回来路上我在一个小超市买了两袋洽洽瓜子(一个是红色袋子、一个是绿色袋子)和一个红色袋子的泡面。3月6日我趁谭某某不在家,在她家用电子秤对冰毒进行称重,带皮994.7克,我将称重照片微信发给长沙卖毒品的人,然后将两个洽洽瓜子袋和一个统一卤肉面包装袋从正面沿着封线剪开,还有一包红色“玉溪”烟盒底部剪开,将瓜子、方便面及香烟倒入垃圾桶,然后将冰毒伪装进袋内和烟盒内进行封装,烟盒内装了2袋冰毒和1管冰毒与麻果粉末的混合物,装好后放在谭某某家里几天等着回东北。3月8日长沙卖冰毒的找我要钱,我用谭某某的手机微信转了剩余的三千元给他。3月11日,我将在长沙购买的冰毒,与在她家附近超市买了吃的东西,有橘子、蛋糕、糖果等进行混装,将香烟装在我衬衣左侧胸口的口袋,从谭某某家打的直接到荆州火车站,在二次安检时被查获,对我携带的毒品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称重,净重为959.39克。

  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线索移交说明、办案说明、视频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运输甲基苯丙胺晶体958.47克和甲基苯丙胺粉末0.92克,合计959.39克,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李x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x杰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李x杰在长沙“老男孩”处购买毒品,并将毒品通过交通工具运至江陵谭某某家中,后又将毒品带至荆州火车站准备乘车至北京,在进站二次安检时被查获,该毒品从交到李x杰的手中到被查获,已经多次实现了空间和位置的转移,其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施行,属于运输毒品罪的既遂而不是未遂,被告人李x杰及其辩护人提出李x杰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杰为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属毒品犯罪的初犯、偶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和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李x杰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x杰运输毒品的数量及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一律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毒品包装袋及烟盒、酷派Y82-520型白色直板手机1部、尾号为0979的农业银行卡1张、白色双面胶1个、折叠剪刀1把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5600元现金及蓝色直板手机作为李x杰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马树海

  审 判 员 袁博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向 琴

  书 记 员 业 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