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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高额报酬,积极主动实施为缅甸上家体内藏毒(海洛因729余克)运输毒品,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0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陕04刑初6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峰,男,汉族,1996年11月19日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初中文化,住礼县。2017年8月7日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樊芳妮,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杨帆,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峰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亚光、检察员王志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峰及指定辩护人樊芳妮、杨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份,被告人崔x峰为赚取高额报酬通过网络联系运输毒品一事,于2017年7月20日前后乘坐火车由甘肃兰州运至云南昆明,在上线的安排下到缅甸老街一宾馆住下。2017年8月5日凌晨1时许,在上线的安排下将104枚圆柱状毒品可疑物吞入体内,并从肛门塞进2枚较大的圆柱形毒品可疑物,共计106枚。毒品吞进后,缅甸上线承诺被告人崔x峰吞食的可疑物运费每枚200元,塞进肛门的较大的毒品可疑物每枚2000元,将毒品运输至西安,共计给崔x峰24800元报酬。后被告人崔x峰在上线的安排下,从缅甸老街乘车至云南丽江机场,乘坐飞机飞往西安。被告人崔x峰于2017年8月6日下午,在咸阳国际机场被礼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告人崔x峰在礼泉县公安局干警的监督下,从体内先后排泄出圆柱形毒品可疑物106枚,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729.37克。后经咸阳市公安局(咸)公(司法)鉴(理化)字[2017]151号、213号鉴定书鉴定:从被告人崔x峰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公安部物证鉴字[2017]3185号鉴定书鉴定:从崔x峰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海洛因含量为61.5%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崔x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崔x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x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指定辩护人樊芳妮、杨帆对公诉机关指控崔x峰所犯罪名无异议,提出崔x峰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毒品未扩散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崔x峰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x峰将毒品藏入体内后,于2017年8月6日从云南丽江机场乘飞机飞往西安,当日12时35分抵达咸阳国际机场。飞机着陆后,崔x峰尚未离开机舱即被公安干警抓获。后被告人崔x峰在公安干警的监督下,先后12次从体内排泄出圆柱形毒品可疑物106枚,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729.37克。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海洛因;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海洛因含量为61.5%。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证、变更羁押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证明本案立案侦查情况及对被告人崔x峰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照片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崔x峰和见证人王某、苟某的身份情况。

  3、破案报告书、抓捕经过,证明2017年8月6日,礼泉县公安局民警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将涉嫌体内藏毒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崔x峰抓获。

  4、登机牌及机场离岗记录,证明崔x峰从云南丽江机场乘飞机到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情况。

  5、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崔x峰作案时所用OPPOR9S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

  6、咸阳市计量测试所鉴定证书,证明称量毒品所使用电子天平秤符合标准。

  7、鉴定资格证书,证明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资质均符合法律规定。

  8、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崔x峰。

  9、毒品提取笔录、指认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明2017年8月6日16时41分至8月8日15时32分,被告人崔x峰先后12次共排泄出106枚圆柱形毒品可疑物,净重729.37克。随机抽取11、48、91、70、10、14、94、69、73、23号留做毒品鉴定检材。

  10、毒品收据,证明礼泉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7日将崔x峰体内排泄出的729.37克毒品予以没收。

  11、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理化)甲字[2017]213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所送十份鉴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

  1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7]3158号检验报告,证明鉴材中海洛因含量为61.5%

  13、被告人崔x峰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7年7月20日左右,在被告人去济南打工途中,从一名为“带货赚钱”QQ群(被告人QQ号33×;×;×;96)中发现高薪带货的消息,并与群中一网名叫“天狼”(微信号×;×;×;)的人互加微信,通过微信谈好运输毒品的价钱是一小包200元,一大包2000元,价钱谈好后,被告人随即返回兰州,后“天狼”通过电话指挥被告人从兰州坐火车到成都,再从成都坐火车到昆明,然后坐大巴车到永德县,再从永德经凤尾到南伞,到南伞后在“天狼”的安排下由一名中年男子将被告人用摩托车于7月23日左右送至缅甸老街,并安排其入住当地一家酒店,直到8月5日凌晨,“天狼”安排被告人连吞带藏共计106枚毒品海洛因后,于2017年8月5日6时许,为被告人购买从丽江飞往西安机票并将其送往丽江机场,同时给予被告人300元,叫他把毒品带往西安,货运到后再通知其接货人,运毒费用货到后给付。被告人从丽江乘坐飞机来到咸阳国际机场后被抓获。之后在警察控制之下,将106枚毒品排出。

  1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崔x峰及毒品称量、封存、排泄毒品的过程。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峰违犯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729.3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x峰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x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毒品未流入社会、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x峰构成坦白属实;因本案系严重刑事犯罪,对初犯、偶犯情节不予考虑;本案的罪名为运输毒品罪,不涉及毒品是否流向社会问题;辩护意见部分成立,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x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32年8月6日止)

  二、作案工具0PP0R9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小锋

  审 判 员 张 琳

  审 判 员 樊宝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璧茹

  书 记 员 李文讷
 

  体内藏毒受雇运毒毒品专业律师点评
 

  1、搜索“体内藏毒运输毒品”关键词,可以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即体内藏毒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在到达目的地下飞机时被挡获,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来源是什么?控制下交付?亦或是在过安检时已经被发现?

  2、体内藏毒的数量一般就三、四百克,而本案连吞带藏的毒品数量高达729.37克,说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崔x峰社会危害性较一般体内藏毒的危害性更大。

  3、本案犯罪嫌疑人崔雪x峰为为获取高额报酬,去济南打工途中通过QQ群联系上运输毒品上家,随即折返回兰州,改道去昆明,说明其运输毒品的主动性较强,有别于受欺骗、受控制运输毒品案。

  4、鉴于本案仍属于受雇运输毒品,尽管运输毒品数量大,起点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审法院仍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还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