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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犯运输毒品罪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7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卢某某犯运输毒品罪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沪铁中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卢某某(冒名叶亚校),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200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减刑后于200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沪检铁分刑诉(20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孙秀丽、肖友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卢某某携带毒品从广州乘上开往上海南的T170次旅客列车。2010年1月1日,列车到达上海南站,卢某某在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经查从其处收缴甲基苯丙胺278.7克。收缴的毒品已上交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利用铁路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送,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卢某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以及定性均无异议,辩称其是吸毒人员,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携带毒品持当日火车票从广州乘上开往上海南的T170次旅客列车前往上海。2010年1月1日10时许,列车到达上海南站,被告人卢某某携带毒品欲行出站,在行至西北地道口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拦住盘查。在民警的盘问下,被告人卢某某从上衣内右下口袋中拿出一个橘红色铁盒交给民警。经查,铁盒内装有3小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药片状可疑物品(其中红色药片状可疑物品2包,红色和咖啡色混合装的药片状可疑物品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和红色药片状可疑物品各1小包。在被告人卢某某明确否认还带有其他违禁物品的情况下,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一只红色塑料袋中当场查获外用锡纸、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咖啡色药片状可疑物品3包,民警遂将卢某某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被查获的267.93克咖啡色药片状可疑物品、5.14克红色药片状可疑物品、2.18克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和3.45克红色、咖啡色混装药片状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现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上海铁路公安处南站车站派出所民警孙鸿虎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民警孙鸿虎在上海南站西北出口处值勤时,发现一名中年男子形迹可疑,于是上前对其进行检查,该男子从身上所穿的上衣的内右下侧口袋中拿出一个橘红色铁盒,内有3包用蓝色的塑料袋包装的药片状可疑物品(其中红色药片2包,红色和咖啡色混合装的药片1包),2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物品(其中1包内装有白色块状物2块,1包内装有红色药片),其称铁盒内的物品是自己吸食的麻古、白色的块状物是“冰糖”,于是再问还有什么,其说“没有了就这点东西”。经对其随身携带的小包进行检查后,民警发现包内有一只红色塑料袋,内有3包外用锡纸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咖啡色药片。该男子先称是给猪吃的预防流感的药,后又称是中药,于是将其带到派出所进一步检查。该男子自称名叫叶亚校。

  2、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卢某某处实际扣押了上述毒品8包、广州开往上海南的T170次火车票1张。《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明毒品已上交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

  3、刑事摄影照片,反映了查获毒品的数量、包装、藏匿方式等客观状况。

  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沪公刑毒检中心字[2010]0003号《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卢某某处查获并送检的物品有8包物品。1号检材为3包咖啡色药片,净重267.93克;2号检材为3包红色药片,净重5.14克;3号检材为1包白色晶体,净重2.18克;4号检材为1包杂色药片,净重3.45克。经鉴定,从上述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合计净重为278.7克。

  5、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七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流动人口通报协查复函联系单》证明了被告人卢某某的自然状况。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2000)电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0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广东省茂名监狱提供的《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卢某某经减刑后于2004年1月16日被释放。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证明卢某某尿液对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类呈阳性反应。《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卢某某曾经于2006年和2008年被强制隔离戒毒。

  6、被告人卢某某供称毒品是其在广州购买后携带上车到达上海的,承认冒用了“叶亚校”的姓名。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出示,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与事实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利用铁路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278.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所携带的毒品尚未流向社会等情节,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保障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徐林宝

代理审判员 彭 多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page]

书 记 员 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