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构成要件
作者:毒品辩护律师 时间:2012-09-2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概  念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1979年《刑法》并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1982年7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指示禁私种罂粟,坚决打击制毒、贩毒的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毒品,取缔地下馆,加强医疗用毒药的管理,切实加强领导,放手发动群众查禁烟毒。对设地下烟馆的犯罪分子,要命令限期自首,交出毒品、毒具,隐瞒不报者,要从严惩处。但是,对于开设地下烟馆的犯罪分子依照何种罪名处罚没有明确规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9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依照该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按照贩卖毒品罪处理,但是单纯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就是说,容留他人吸毒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在合理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在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354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犯罪对象是非自愿吸毒的人,则可能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或者强迫他人吸毒罪。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是滋生各种违法犯罪的温床,其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坏、扩大毒品市场的潜在威胁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其主观上是出于自愿,但吸毒场所的存在为吸毒者在客观上提供了条件,使吸毒者不但毒瘾难除,而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因此,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需要。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容留,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和便利的行为,既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是收取一定费用的提供;既可以是应吸毒者请求提供,也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既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还可以是临时的;既可以提供自己所属的空间,也可以提供自己可以支配的空间。例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所、居所甚至专门租赁一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饭店、旅馆、酒吧、咖啡馆、歌舞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场所的服务人员或者经营人员,利用这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汽车、轮船、出租车的管理人员利用这些运输工具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以及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站岗、放哨,等等。只要行为人是有意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就足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相当于变相开设地下烟馆,这是导致目前一些地方吸毒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者明知他人正在吸食、注射毒品而予以容留。如果行为人对于他人在自己控制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不明知,或者事后才知道的,不能构成本罪。容留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通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收取场地费、交通工具费等;当然也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如只为共同的吸毒爱好而容留他人吸毒的。由于《刑法》并没有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要件,因此,是否存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是否实现营利的目的以及营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