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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案立案追诉标准
作者: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时间:2012-09-2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条是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惰各地执法实践和提出的立法建议作出的创设性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实施了容留吸毒行为即可定罪。根据第(一)项从容留行为的次数上作了规定,主要是为治安管理处罚留出了空间,且从实际案例来看,很多地区对容留吸毒两次以上的才予以刑事处罚;第(二)项从“聚众”吸毒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上作出规定,即对一次容留多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吸毒的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条“虚报注册资本案”等相关条文,规定了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四)项主要是从容留吸食、注射毒品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角度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对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第(五)项从容的主观恶性方面考虑,规定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的应予立案追诉;第项是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