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半成品37公斤多),二主犯分别被判死缓、无期,从犯郑x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3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 )川 01 刑初 302 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x,男, 1987 年 3 月 22 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下略。 2012年 11 月 23 日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 年 4 月 28 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3 日被执行 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宣兴剑,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男, 1986 年 10 月 10 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下略。 2016 年 5 月12 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3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汉林,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x浩,男,1988 年 5 月 1 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下略。 2016年 5 月 5 目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男, 1987 年 4 月 3 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下略。 2016年 4 月 28 日因涉嫌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3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波,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 (2016) 30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x、杨x、郑x浩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 人张x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刘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x及其辩护人宣兴 剑,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罗汉林,被告人郑x浩及其辩护人周向阳,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 年初,被告人荆x、杨 涛经预谋共同出资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进行贩卖牟利,二人先后购得麻黄素、制毒工具等物品在位于本市成华区柏仕公馆 7 栋 1单元 1210 号租住房(以下简称柏仕公馆 1210 房)内制 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用于贩卖,期间,被告人郑x浩多次帮助杨 涛从荆x处拿取毒品用于贩卖 。同年 4 月下旬,被告人张x明知 荆x、杨x为制造毒品而帮其寻找并租用了位于本市龙泉驿区洛 带镇将军隧道旁一民房,后杨x、郑x浩等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 麻黄素、制毒工具和材料在该民房内制造出大量毒品半成品,并 运回柏仕公馆 1210 房由荆x等人进行制毒结晶 。

  2016 年 4 月 27 日 17 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柏仕公馆 1210房将被告人荆x、杨x抓获,从杨x随身携带挎包内查获五包毒品 247.19 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71.8%至 7 3.1%),以及毒资人民币5万元、银行卡等物品;从该房间内查获大量毒品半成品共37372克(经鉴定, 672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53.2% 、7259 克含量为 46.3%、4060 克含量为 47.1% 、5932 克含量为 45.3% 、1808 克含量为 39. 8%、129克含量为48. 8%8070 克含量为0.04% 、3388 克含量为0.06%),以及大量制毒工具、材料等物品。

  2016 年 4 月 27 日 19 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成华区工邛崃山路68号东方新城小区 2 栋 4 单元 901 号房(以下简称东方新城901 房)将被告人张x挡获,从该房内查获毒品片剂16.52 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016 年 5 月 5 日 11 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一环路南一段 24 号 69 栋 1单元 4 楼挡获被告 人郑x浩。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上述事实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 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 告人荆x、杨x、郑x浩、张x共同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 37372 克,荆x、杨x制造毒品用于贩卖,并持有甲基苯丙胺247.19 克用于贩卖,以及伙同郑x浩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行为,张x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胺16. 52 克的行为,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荆x、杨x、郑x浩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x的刑事责任。被告 人荆x、杨x、郑x浩、张x系贩卖或制造毒品共同犯罪,其中 荆x、杨x系主犯,郑x浩、张x系从犯。被告人荆x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张x犯数罪,应当数罪 并罚。对上述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 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荆x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本案证据中除了被告人杨x和郑x浩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荆x参与了制造毒品,指控被告人荆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 1、指控杨x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 2 、在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杨x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对杨x公正审理。

  被告人郑x浩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 1、在贩卖毒品的指控中仅有郑x浩本人供述帮助杨x从荆x拿取毒品,但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故指控郑x浩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 2 、郑x浩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系从犯,综上,请求对 郑x浩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 1、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行为; 2 、从杨x身上查获的247 余克 毒品无证据系在张x租用的房屋中制造出来,张x不应对该批毒 品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6 年初,被告人荆x、杨x经共谋后,荆x安排郑x浩通过他人租得柏仕公馆 1210 房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 4 月下旬,被告人张x明知荆x、杨x为制造毒品而帮其寻找并租用了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将军隧道旁一民房,后杨x、郑x浩、张x等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麻黄素、制毒工具和材料在该民房内制造出大量毒品半成品,并运回柏仕公馆 1210 房由荆x等人进行制毒结晶。期间,杨x还多次从荆x 处取得毒品进行贩卖。

  2016 年 4 月 27 日 17 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柏仕公馆 1210 房门口将被告人杨x抓获,并发现荆x从该房厨房阳台处平台跳至9楼平台后逃窜,后民警在柏仕公馆小区大门口将其挡获。经搜查,民警在柏仕公馆 1210 房内查获杨x随身携带的挎包,从中搜查出其从荆x处取得的五包甲基苯丙胺 247.19 克(经鉴定含量为 7 1.8%至 7 3.1%),及现金人民币5 万元、银行卡等物品;从该房间内多处位置的制毒工具内查获大量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 共 37372 克(经鉴定,其中 6726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53.2% 、7259克含量为 46. 3% 、4060 克含量为 47. 1%、 5932 克含量为 45. 3% 、 1808 克含量为 39. 8%、129 克含量为 48 8%、8070 克含量为 O. 04%、3388 克含量为 O. 06%; )。同日 19 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东方新城 901 房将被告人张x挡获,从该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16. 52 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同年 5 月 5 日 11 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一环路南一段 24 号 69 栋A 单元 4 楼挡获被告人郑x浩。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指控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 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

  2 、被告人户籍资料、(2012 )高新刑初字第 476 号刑事判决 书、释放证明书,证实( 1)被告人荆x、杨x、郑x浩、张x的 身份情况; (2) 被告人荆x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 年 7 月3 日刑满释放。

  3、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称 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 报告(成公鉴(理化)字 (2016) 9914 、9915、9916 、9917 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毒物分析鉴定报告(毒鉴第 2016-157号)、毒品收缴保管收据、涉案物品保管清单、四川省行政事业单 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 1) 民警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对柏仕公馆 1210 房进行搜查。民警在客厅沙发上发现杨x随身蓝色布包,内装有甲基苯丙胺 5 包(共计净重 247.19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71.8%至 73. 1% )及毒资 5 万元等物品;在客厅茶几上玻璃瓶内提取烟头 4 枚。北卧室电脑桌面有一红白色花纹塑料盆内装有褐色液体(编号 3,净重1808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39. 8%; 提 取塑料盆上指纹 1枚);衣柜南侧地面有一装有深褐色液体蓝白色 花纹塑料桶(编号 2 ,净重4060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47.1% )。 南卧室东北角有两个装有透明液体的塑料桶(编号 7 ,净重g070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O. 04%; 编号 8 ,净重3388 克,甲基苯丙 胺含量为 O. 06%),床上有塑料箱和一白色循环式风机(编号9 ), 衣柜内有两个三角架上分别有一"蜀牛"牌 10000mL分液瓶(编 号 10,提取瓶身指纹1枚)和"蜀牛"牌 20000ml 分液瓶(编号 11,提取瓶身指纹 2 枚);北墙地面发现两个上面各插有一个白色 陶瓷漏斗的"蜀牛"牌 5000ml 抽滤瓶(编号 4 抽滤瓶上提取指纹2 枚;编号 6 抽滤瓶的漏斗上提取指纹 3 枚),编号 6 抽滤瓶用胺管与一个"正空"牌旋片式真空泵相连接(编号 5 )。玄关西面有水池及白色"松下"牌空气净化器(编号 12 ),西墙挂架上发现 一双红色胺手套(编号 19,提取上面可疑斑迹2 处);厨房灶具 上放有两个装有浅黄色液体的白色搪瓷桶(编号 13,净重7259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46. 3%; 编号 14,净重5932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45. 3%; 在编号 14 的搪瓷桶上提取指纹 2 枚),灶台下 柜内发现一个装有深褐色液体的黄色搪瓷桶(编号 15,净重129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48. 8% ),厨房南面有一装有褐色液体的白 色搪瓷桶(编号 16,净重6726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53.2% )。 ( 2 )民警对荆x的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查获荆x手机 2 部(诺基 亚 13678134176 、三星18123490000 ),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银行 卡共 2 张。( 3 )民警挡获张x后对其东方新城 901 房进行搜查和 其人身进行检查,在房间客厅茶几上查获红色颗粒 2 袋,编号 B1 j争重 9.77 克,编号 B2 净重 6.75 克,共计 16.52 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14. 3%和 14. 2%; 查获张 涛持有苹果手机一部 (13882056783t (4)民警挡获郑x浩后对 其位于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 24 号 69 栋 1 单元 4楼右手边出租房进行搜查,并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查获手机一部( 15680702025 、15828287443 )。查获的上述物品均已扣押在案。

  4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成公温物鉴 (手印)字(2016J 6 号),证实经对柏仕公馆 1210 房内提取的指纹进行鉴定, (1) 在红白色花纹塑料盆(现场 3 号标牌)上提 取的指纹 1枚,与送检杨x左手环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2) 在 白色漏斗(现场 6 号标牌)上提取指纹 3 枚,其中 1枚与送检荆 涛右手食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3 )在蜀牛牌 10000ml 分液瓶(现8场 10 号标牌)上提取瓶身指纹 1枚,与送检荆x右手环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4) 在蜀牛牌 20000ml 分液瓶(现场 11 号标牌)上 提取瓶身指纹 2 枚,其中 1枚与送检荆x左手食指指印为同一人 所留; (5) 在白色搪瓷桶(现场 14 号标牌)上提取指纹 2 枚,其 中一枚与送检荆x左手食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5 、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 DNA 鉴定书(成公鉴 (法物)字(2016) 7806 号),证实( 1)公安机关在柏仕公馆 1210 房客厅茶几上玻璃瓶内提取的烟头 4 枚,均检出了荆x的 STR 分 型; (2) 公安机关在柏仕公馆 1210 房现场 19 号标牌处左、右手 橡胺手套内分别提取的可疑斑迹的 STR 分型不相同,均与荆x、 杨x的 STR 分型不相同。

  6 、租房协议,证实2016 年 1月 26 日,陈x、郑x浩从罗世 义处租住了柏仕公馆 1210 号房。

  7 、一嗨租车记录,证实杨x在2016 年 4 月 25 日至 4 月 27日租用了该公司牌照为鄂 AH35E5 的名爵越野车。

  8、车辆登记信息,证实: (1) )川AV68CO 蓝色福克斯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陈x; (2 ) )川 A114A1 灰色福克斯汽车登记所有人为周x。上述车辆均未扣押。

  9、手机通话记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1)荆x持有手13678134167 、 18123490000 中存储有杨x 18398080777 、13111888009 号码、"耗子" 18000537697 号码; (2) 杨x持有手 机 18398080777、13111888009 中存储有荆x 13678134167 号码、张x 13982223450 、13882056783 号码、"耗子" 18000537697 号码; (3) 张x持有手机 13882056783 中存储有杨x 18398080777 、13111888009 号码、郑x浩 18000537697 号码; (4) 郑x浩持有15680702025 、15828287443 号码; (5) 案发前,荆x与杨x有大 量频繁的联络,杨x与张x、郑x浩有大量频繁的联络。

  10、手机短信、微信记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x 持有的手机中提取到多条杨x与他人商谈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 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短信和微信 。

  11、情况说明,证实(1)柏仕公馆小区物业管理处出具情况 说明,证实柏仕公馆 1210 号入住租户郑x浩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以车牌号码为)11 AK990J 奇瑞牌汽车在该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 停车卡一张,并缴纳半年停车费用,后郑x浩办理的此张停车卡 长期为一车牌号码为 )11 AV68CO 蓝色福特轿车使用 。(2)2016 年 4月 27 日民警在柏仕公馆 1210 房门口挡获杨x;民警进入房间后发现荆x为逃避抓捕通过厨房阳台平台从 12 楼跳下,掉落在 9 楼平台后继续下楼向小区外逃窜,在逃跑至该小区大门口时被民 警现场挡获;民警进入柏仕公馆 1210 房后通过检查发现房间内有 大量制毒工具及疑似毒品半成品和制毒原料,在民警进入房间厨 房时,厨房液化气灶台处于开启状态,在灶台上有两个圆柱形铁 桶,当时正在进行熬制,房间内有明显的刺激性气味 。之后民警 在杨x的挎包内发现五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及 50000 元人民币。

  12、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陈x系被告人杨x的妻子。2016年 2 月初,其丈夫杨x因吸毒被拘留,杨x的朋友荆x就找到陈x称有事要办不方便租房,叫其帮忙租套房子,并拿了七八千元 和一张是荆x照片但不是他名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来,后来该复印 件被娃娃弄烂了。过了一两天的样子,荆x打电话说让"耗子" (也是杨x的朋友)陪陈x去租房,并说"耗子"知道房子在哪 里。于是"耗子"开车接陈x一起到了柏仕公馆小区,到了出租 房后,陈x用身份证与房东一起签的租房合同,租金一季度付一 次,当天停车卡没有办成,是第二天"耗子"去办理的。

  13、证人罗世义的证言,证实罗世义系柏仕公馆 1210 房业主。2016 年1月底一天,一个女的带着娃娃来看房,双方达成意向收 取了诚意金并给了她钥匙,之后女的说要租个车位,又去物管时,有个男的和她一起,好像是兄妹。隔了一天,合同准备好后,其 让娃娃带到物管那边去签字,听娃娃说那个女的没在,只有一个 男的代她签的,签名显示是陈x、郑x浩。

  14、证人刘晓龙的证言,证实刘晓龙系柏仕公馆物业管理人 员。柏仕公馆 1210 房出租后办理过停车卡,是一名叫郑x浩的男 子办理的牌照为川 AK990J 的停车卡,但是后来一直在使用的车辆 是川 AV68CO 蓝色福特汽车并停放于 7 栋楼下停车场。

  15、证人张福军的证言,证实2016 年 3、4 月份时,张x让 其找个山上的房子租来养狗,后来其找到了将军顶的房子,是廖 传久的危房,后来张x开一辆蓝色的福克斯车带了两个男子一起 来看,说好了一年租金 2000 元,后来自己有几次路过该房,里面没有养狗的声音,门都是锁起的。

  辨认笔录,证实张福军辨认出了张x、与张x一起看房子的 荆x、杨x。

  16、被告人荆x供述,自己和杨x是朋友关系,一个月之前 杨x给了其一耐性公馆某栋 1210 号房的钥匙,其在里面躲债。 刚去时里面没有制毒的材料和工具及毒品半成品,其被抓当天去 的时候才有的,有很大的气味,不知道是怎么来的。虽然知道这 些是违法犯罪的,但借别人的地方住也不好问。自己被抓时杨x 也在房间,当时他刚出去自己就听到外面非常闹,以为追债的来 了,所以害怕就直接跳了下去,从 12 楼厨房跳到了 9 楼上造成了摔伤。 181 号码是自己三星手机的号码,黑色诺基亚手机号忘了。 有次白天自己和杨x、张x开车去过龙泉那边隧道边的山上,到 了后自己没有下车,他们两人去的,自己在车上等了有半个小时 他们才下来,所以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

  17、被告人杨x供述, 2016 年初自己与荆x在吸毒时商量共同租房制造毒品,但是其刚看好柏仕公馆 1210 房就因吸毒被警察 拘留了,等释放后荆x已经在制毒了,还有个叫"耗子"的同伙。 上个月自己与荆x、张x、两个绰号"耗子"的男子一起开始制 毒。其负责销售、荆x和"耗子"负责技术,张x帮忙找"放烟 子"的地方,另外一名绰号"耗子"的男子在去龙泉放烟子的时 候帮过忙,制毒的资金是荆x提供的。 4 月 20 多号的样子,荆x给其 139000 元让其买麻黄素,其就找"超娃"买了 34 条麻黄素, 之后驾驶其)11 AV68CO 蓝色福克斯将麻黄素拿给了荆x,荆x卖了其中的 9 条给朋友,剩下 25 条用于一起制造毒品 。放烟子的地方是其通过张x找的,张x知道其在制造冰毒 ,说可以找到地方放 烟子,但是要给他一些钱作为回报。张x介绍了龙泉老家山上一 地方后,其就与荆x、张x一起开车去看过那个地方,是挨着龙 泉隧道的一座危房,其与荆x都觉得不错就租下了,看地方的时 候说明了要放烟子的,所以张x要 10000 元,其拿了 4000 元给张 涛让他去租的该房 。第二天其与张x、还有绰号"耗子"的两名 男子一起去放烟子,两个绰号耗子的男子驾驶租来的黑色名爵越 野车带着原材料先出发去,该车是自己让其中一个绰号"耗子" , 真名叫郑x浩的男子去租的 。之后其与张x驾驶自己的汽车去的, 到的时候他们还在放烟子,直到凌晨 1 点才结束。结束后他们驾 车载着材料回到柏仕公馆,自己送张x回去后也到了柏仕公馆。 自己搬了一个塑料袋套起的桶,他们两个也搬了桶之类的东西到 柏仕公馆租住房,并散发出千附鼻的味道,当时荆x在房间里面, 后面就是荆x在处理了 。制毒工具、材料等物品是荆x联系买家 和耗子去拿的。其一伙还没有成功制出冰毒,都还是半成品 。

  2016 年 4 月 27 日 18 时许,其去成华区柏仕公馆 1210 房找 荆x付冰毒款时,看到他在厨房里熬制冰毒,当其准备离开时刚 开门就被警察控制了 。荆x看到警察进来后,慌忙从厨房后门处 跳下楼,但是仍然在小区里被抓 。警察在该房查获其一伙人用于 制造冰毒的各种工具及冰毒半成品,并在其随身携带的蓝色挎包 中查获人民币 5 万元、银行卡、身份证,还在包内封装好的纸盒 内查获四袋冰毒,在挎包夹层内查获一包冰毒 。挎包里的 5 包冰毒是前几天找荆x买的,是之前荆x找他朋友拿麻黄素制造的,每克 40 元, 250 克是 1 万元, 5 万元是准备付给荆x的毒资,但 是荆x还没有造出来,所以货没有拿够,荆x让其把钱存到他工 行卡上,但是还没来得及就被抓了。其从荆x处还拿过一次毒品 50 克,给了 2000 元钱。柏仕公馆 1210 房是荆x找自己妻子陈x出面租的,用于制造毒品,蜀都花园小区 35 栋 1单元 505 号房是其让董玉洁的女子出 面租的,用于贩卖毒品。

  辨认笔录,证实杨x辨认出荆x、张x,辨认出郑x浩即是 一起制毒的叫耗子的男子之一。

  18、被告人郑x浩供述, 2016 年春节前几天?郑x浩接到荆 涛电话让其陪杨x老婆陈x一起去签个租房合同,后其驾车载陈 x到柏仕公馆 1210 房,由于陈x没有准备好证件只是预付了部分 房租,房东打了收条,第二天其从陈x处要到房东电话后又去和 房东签订了房租合同,之后拿给了荆x。荆x是真正租房的人, 其与陈x只是出面帮忙租房。租房后其受杨x安排一人或与杨x一起去过该房十次左右, 每次都是都是找荆x拿冰毒,拿回的冰毒都是杨x去处理,其只 是帮忙跑腿或陪他一起去。冰毒有时多有时少,都是用黑色塑料 口袋包裹好的。每次单独去拿的时候没有给荆x钱,陪同杨x去 的时候也没有看到他给钱,其只在客厅里,其他房门关好的,没 有注意到有什么,不清楚荆x冰毒哪里来的 。其因为没钱的时候从杨x那里除账购买毒品而差杨x的钱,大约 4000 多块的样子,就喊杨x帮其找事情做,4 月 25 日的样 子,杨x打电话让其到西门车站"一嗨租车"行,后杨x开着一 辆蓝色福克斯过来后,让其拿信用卡租了一辆黑色越野车,但合 同上写的杨x名字。后杨x让其把车开到了柏仕公馆对面张x小 区,其在张x家一直等到杨x和一名绰号"小耗子"的男子到来, 之后杨x让其与"小耗子"把福克斯汽车里的很多纸箱还有五六 件矿泉水搬到了越野车里 。吃完晚饭后杨x让其与"小耗子"开 车往龙泉西河那边走,其与"小耗子"驾驶越野车到了西河政府 门口后看到一辆开着应急灯的白色车,"小耗子"到该车上提了两 小罐煤气,然后其在小耗子指路下开车过了 一个隧道然后开到了 一个很偏僻的山上?像是隧道的上方,之后到了一个废弃的院子 里面,"小耗子"给杨x打电话后就让其一起把纸箱打开,拿出铁 桶和燃气炉接好后开始烧水。后来杨x和张x一起来了,杨x让 其把其他箱子打开,拆出黄色粉末(杨x说是"素子",味道刺鼻)、 红褐色颗粒等后倒进另一个铁桶,然后开始冒味道刺鼻的烟,听 杨x说是放烟子 。随后其与张x去买烟,返回后杨x与张x就驾 车离开了,走的时候杨x对郑x浩说以后跟他做这个事,一次给 两三万元,并让自己与"小耗子"把铁桶里的漂浮物弄出来装进 一个白色塑料桶,后其与"小耗子"把油状物体画出装好并把剩 下的纸箱等物品全部烧了,后杨x让其与"小耗子"把装有油状 物体的白色塑料桶运到了柏仕公馆小区,杨x与"小耗子"把桶 搬到了租住房,其进去后看到荆x也在房间里,杨x对其说下来后给其拿钱,其与小耗子就离开了,过了几天其就把越野车退还了。

  辨认笔录,证实郑x浩辨认出了荆x、杨x、张x。

  19、被告人张x供述,自己一年前与杨x认识,常在一起吸 毒,每次杨x从身上拿出的冰毒和麻古都比较多,其问过后才知 道杨x在贩卖毒品,之后其就向杨x购买毒品照顾生意。有时杨 涛请其吸毒,但之后要让其帮忙做事,一起的时候其听到杨x打 电话时有和别人交流制造毒品的情况,他应该在制造毒品,而且 经常也会听到有人打电话找他买毒品。张x称找杨x是在蜀都花 园进门左手边走到尽头那栋的 5 楼。半个月前杨x让其找个偏僻空旷的房子,他一提自己就知道 是要用来做毒品,其因为比较缺钱就答应了,并提出过要 10000 元钱。自己想到老家龙泉万兴场那里修隧道时爆破造成了有危房, 给杨x说了后,有天张x就和他朋友(即荆x)来找到自己,三 人一起由其开车到了那个隧道那里的危房,后来找到房东 60 岁的 大爷和一个小伙子最终说好了租他们的房子,那个小伙子就说给 个 2 、3 千元一年,同意后杨x给其了 4000 元,其给了小伙子 3000元,自己留了 1000 元。第二天晚上杨x过来说人都过去去看一下, 之后一起开车到了那个房子,当时那里停了一辆黑色越野车,走 上去的时候看到有好大的烟子,味道非常大,其在门口看到他们 在里面做冰毒,当时正在放烟子,里面有一高一矮两人,杨x自 己都觉得味道大,一会一起离开后杨x接了个电话二人又回去了 一趟,这次是杨x自己上去的,一会他下了后才离开。其想到杨x让其找房子来制造冰毒,其冒了这么大的风险才得了 1000 元,就给杨x提出再拿点报酬,杨x说最近没钱了要等到做出冰毒来 拿点冰毒给其,其就答应了。自己在东方新城家里被警察挡获,当时以为是要账的找麻烦 就一直反抗,在被警察制服过程中,自己头部和膝盖有擦伤。警 察在房间里查获的麻古中有一包 99 颗的是其在龙泉驿一个地方 买的,另外一包是朋友过来耍时带过来的 。

  辨认笔录,证实张x辨认出荆x、杨x。

  2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荆x、杨x、张x、郑x浩被挡获后现场尿液检测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 。

  21、视听资料,证实经对公安机关讯问、搜查、称量等录像核实,未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取证行为。 以上指控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足以证实被告人荆x、杨x、郑x浩、张x的涉毒犯罪事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x、杨x、郑x浩、张x违反国家对毒 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 37372 克,荆x、杨x还持有甲基苯丙胺 247. 19 克用于贩卖,二 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郑x浩、张x的行为 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四被告人在制造毒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 。被 告人张x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16. 52 克的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荆x、杨x选择制毒场所、具体实施制毒行为并控制制出的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x浩、张x起次要和辅助作 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荆x曾因故意 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 郑x浩、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荆x、杨x犯贩 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郑x浩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x犯制 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x浩犯贩卖毒品罪的事 实及罪名,本院认为,虽被告人郑x浩供述其多次帮助和陪同杨 涛前往荆x处拿取毒品并交由杨x处理,但无证据证实郑x浩明 知杨x安排其从荆x处取得毒品系用于贩卖而提供帮助?故该项 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荆x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荆x制造毒品的证据不足,其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中被告人 杨x供述其伙同荆x共谋制造毒品,后荆x通过杨x的妻子陈x 出面租得柏仕公馆 1210 房用于制毒,并同杨x、张x一同前往查 看、租下了龙泉驿区洛带镇将军隧道旁一民房用作制毒放烟地点, 次日郑x浩等人将在该民房放烟后制出的液体运至柏仕公1210 房内由荆x继续对该液体进行处理;被告人张x供述其同荆 涛、杨x 一起从房东张福军处租赁了龙泉驿区洛带镇将军隧道旁一民房;被告人郑x浩供述其根据荆x的安排陪杨x妻子陈x前去租赁了柏仕公馆 1210 房并将租赁合同拿给了荆x,后自己在龙 泉驿区洛带镇将军隧道旁一民房放烟后把液体运至柏仕公馆 1210 房,当时荆x已在该房间内;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其受荆x 的安排帮其租用了柏仕公馆的房子;证人张福军的证言证实荆x、 杨x同张x一同前来租用了其在龙泉驿区洛带镇将军隧道旁的民 房;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柏仕公 馆 1210 房内的多个制毒工具上均提取到了荆x、杨x的指纹,还 在房间内的烟头上检出了荆x的 DNA;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和荆x、 杨x的供述还相互印证证实民警挡获杨x并进入柏仕公馆 1210 房后发现该房间系制毒现场,厨房灶台上的两个铁桶正在进行熬 制,荆x从厨房阳台平台跳下梓落在 9 楼平台,继续逃窜时被民 警挡获。前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荆x安排他人 租赁制毒场所,出入制毒现场并实施制毒行为,在被查处时为逃 避惩处而从制毒现场跃出逃窜的事实,其参与制造毒品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人荆x及其辩护人所提荆x不构成制 造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证实 荆x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荆x在民 警进入制毒现场柏仕公馆 1210 房时逃离,在楼下小区内被挡获,被告人杨x于制毒现场柏仕公馆 1210 房被挡获,民警当场从杨x放在该房间里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 247. 19 克和现金 5 万元, 杨x供述该毒品系其向荆x殉买,查获的现金系毒资,且其还租用了蜀都花园小区的房间用于贩卖毒品;杨x的手机上还查获其与他人联系贩卖毒品的短信和微信;被告人郑x浩亦供述其多次 帮助杨x及陪同杨x从荆x处取得毒品。上述事实及证据相互印 证表明?被告人杨x系贩卖毒品人员,被告人荆x多次向其提供 毒品用于贩卖,案发时杨x再次从荆x处取得毒品 247.19 克时即 被挡获。故被告人荆x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所提前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杨x犯贩卖毒品罪的证 据不足的意见,基于前述分析,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所提在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杨x属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 告人杨x为制造毒品而安排张x租用了龙泉驿区洛带镇将军隧道 旁的民房?在制毒过程中组织郑x浩等人在该处放烟,安排将液体运至柏仕公馆 1210 房,且公安机关还在柏仕公馆 1210 房内的 制毒工具上还检出了杨x的指纹,综上,杨x参与制毒并起主要 作用的事实清楚,其不属从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郑x浩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郑x浩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及郑x浩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系从犯的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所提张x具有坦白行为及从杨x 身上查获的 247.19 克毒品无证据系通过张x租用的房屋中制造出来,张x不应对该批毒品承担责任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从被告人杨x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五万元系毒资,依法应予 没收;扣押的各被告人的手机、制毒工具等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据此,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保护 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荆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杨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张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6 年 10月 27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郑x浩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7 即从 2016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4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现金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审  判  长 傅 超

  代理审判员 文 飞

  人民陪审员 金草原

  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梦云


 




相关阅读

  【制造毒品罪辩护】成都温江区郑x浩制造、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点评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有几个地方让人看不懂
 

  1、本案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37372 克(经鉴定,其中 6726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53.2% 、7259克含量为 46. 3% 、4060 克含量为 47. 1%、 5932 克含量为 45. 3% 、 1808 克含量为 39. 8%、129 克含量为 48. 8%、8070 克含量为 0. 04%、3388 克含量为 0. 06%),扣减可能是以废液、废料形态存在的的11458克(8070克+3388克),仍有25914克,仍然属于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范畴,而第一被告荆x又属于累犯,属于应当或者可以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为何第一被告能保命?成都毒品律师周向阳认为,25914克液体虽然计入毒品数量,但其所处的液体形态说明尚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毒品,既不能用于直接吸食,也不易用于直接贩卖。

  2、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被告郑x浩,在制毒案件中担任制毒技师和马仔的角色(实际上情况比判决认定要严重得多,郑x浩自称可以死几次了),在一审判决中变为第四被告,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减轻处罚力度之大,有点让人意外。
 

  二、律师点评:
 

  1、第一被告荆x被告没有直接参与制毒现场的“冒烟”脱氧环节;第一被告荆x在整个案件中,包括侦查、起诉阶段及后来的庭审中都是零口供;

  2、第二被告杨x在侦查阶段是有罪供述,但具体承办该案的公安机关不是禁毒大队而是派出所,办理毒品案件的专业性欠缺,不仅存在扣押、提取、送检程序上的瑕疵,而且在收集被告人的口供上也缺乏深入;

  3、第二被告杨x在庭审中翻供,直接导致对第一被告荆x的指控证据削弱;

  上述三点直接动摇了法官对本案适用死刑!
 

  三、辩护策略
 

  1、对毒品犯罪程序展开辩护,尽管不是第一被告辩护人,仍提出本案整体上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

  2、在第一次律师会见时,本律师就发现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做好了详尽的律师会见笔录,但在庭审前不仅放弃了“排非”,而且还一再叮嘱被告人在庭审中保持供述的稳定性,其目的就是争取坦白的法定情节,让其当庭供述和第一、第二被告的供述形成巨大的反差,成为对第一、第二被告的指控证据,达到大幅度减轻处罚的效果,只是让人意外的是本律师的量刑建议为12-15年的有期徒刑,法官给予了更大幅度的减轻,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可见,辩护人的辩护策略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