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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律师成功案例:指控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被监视居住—阿力xx运输毒品罪法律意见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2-09-1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阿力xx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阿力xx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依法会见了阿力xx,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成都毒品律师】指控阿力xx涉嫌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

  一、阿力xx涉嫌运输毒品罪应当具备的证据:1.毒品从自贡运输到成都。毒品是从什一xx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收缴的,什一xx已经涉嫌运输毒品,律师对此无争议的;2.争议焦点:毒品为阿力xx和什一xx共同或者单独所有,二人有共同运输毒品的故意,这是本案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律师对本案的分析:

  1.律师在会见阿力xx时,他一再强调被查获的50多克海洛因不是他的,也不是从其身上缴获的,他也不知道同车乘坐人什一xx随身携带有海洛因。他只是和他人搭乘野的到成都。他本人没有作有罪供述。

  2. 其他证据分析。本案的其他证据:1.除阿力xx、什一xx外的其他同车乘坐人的陈述;2.本案犯罪嫌疑人什一xx的口供、;3.阿力xx、什一xx通话记录及短信;4.被缴获的毒品及外包装。

  (1)同车乘坐人共有5人,包括一野的司机和4位乘客,除阿力xx、什一xx被羁押外,同车的其余3人已经释放,从三人被释放这一结果推论,那三人是不知道什一阿都是随身携带有毒品的,如果他们知道尤其是野的司机知道,那他们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的共犯,因此,由此推定他们是不知道这一情况的。但同车乘坐人可以相互证明彼此上车的过程及在车上的交谈。

  (2)什一xx的供述和指认。本律师不知道什一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不知道她是否指认阿力xx明知其携带有毒品。即使她做了指认,那她的指认是否有相互矛盾之处?这种指认是孤证,没有阿力xx的有罪供述相印证,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3)阿力xx、什一xx短信及通话记录。如果阿力xx和什一xx不认识,那他们自然不会有通话和短息联系,这从侧面证明了什一xx携带的海洛因和他无关,阿力xx不构成运输毒品的共犯。他们是否有短信和通话联系?短信联系是否和毒品有关?通话记录从形式上也只能证明他们认识,并不能证明阿力xx和什一xx是否有更深层次的毒品联系。

  (4)关键证据:被缴获的50多克海洛因。海洛因不仅证明了什一xx携带毒品的事实,还能证明谁是共犯的法律事实。如果被缴获的海洛因和阿力呷木有关系,那在海洛因的包装物上必然有阿力xx的指纹痕迹,不知道侦查机关是否作了指纹鉴定?如果毒品包装物上有阿力xx的指纹,那本律师也认为阿力xx涉嫌毒品犯罪,如果包装物上没有指纹或者没有做指纹鉴定,那本律师认为被缴获的海洛因不能成为对阿力xx犯罪的指控证据。

  综上所述,由于阿力xx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根据现有证据本律师认为还不能判断阿力xx涉嫌运输毒品罪,因此本律师请求对阿力xx不批准逮捕。

  此致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周向阳律师

                                                        2012.8.2
 


  【毒品辩护律师】后记:

  1.2012年8月10日,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阿力xx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阿力xx实施监视居住。

  2.律师对案件的准确把握并及时从辩护的角度提出律师意见是本案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

  3.在侦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要充分运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意见,尤其是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律师意见非常重要。

 

  201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