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贩卖毒品罪辩护】存疑有利于被告,本案应当认定为特情引诱,杜xx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3-08-2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案情回放】
 

  起诉书指控: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杜x梅在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路29号附2号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一小包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净重1.34克),后在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律师辩护】
 

  一、起诉书指控杜x梅贩卖的冰毒数量为1.34克,但这1.34克是如何得出来的,在证据上存在重大瑕疵。

  本案缺少毒品净重的称量笔录和称量照片,而称重笔录和照片是毒品犯罪中必须具备的证据。指控证据中尽管有物证照片(称量)、(毒品)扣押决定书,但这两组证据显示的都是带包装袋的1.8克毒品数量,尽管毒品收缴保管收据显示的毒品净重是1.34克,但复核登记栏没有核对人签名。辩护人有理由怀疑1.34克毒品的真实性,为什么是1.34克而不是0.34克或者其他数量?

  二、本案存在犯意引诱,,陈x的身份应该属于特情,应当从轻处罚

  杜x梅第一次讯问笔录陈述的是“2013年5月17日23时许,有个女的用15882473922的电话打给我,我的电话15928081585,对方说是猴子的朋友,找我买点毒品......”。案件登记表显示的是2013年5月17日22时许,陈x到驷马桥派出所报案称有人要在金牛区蜀通街29号建行门口附近贩卖冰毒。陈x在驷马桥派出所的询问笔录(2013年5月17日22时0分至5月17日22时30分)陈述“今晚我就用这个电话打过去看是不是真的有人卖冰毒。我用的号码是15882473922,打过去是一个女的接的,我问她有没有冰毒卖,她问我要多少,我说要500元的,我们就商量到金牛区蜀汉路欧尚对面巷子交易......”, 从陈x报案时间和陈x向杜x梅电话购买时间毒品分析,陈x是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再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购买毒品并在交易现场挡获杜x梅!那陈x的身份就应该属于特情,其购买毒品的行为属于特情引诱,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属于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被告人有罪、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中缺少一个关键证据:通话清单,通话清单能够证实陈x和杜x梅通话的具体时间,从而证明陈x是不是特情。对这一关键证据的缺少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按照杜x梅的供述认定本案存在诱惑侦查。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对本案被告人杜x梅应当从轻处罚。

  三、刑法对毒品犯罪打击的重点是制造毒品和贩卖毒品,被告人杜x梅不是真正的毒品卖家,她获取的仅仅是100元的差价,因此不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对象。从陈x的证词可以看出,卖家“猴子”是确有其人,杜x梅也供述毒品是从“猴子”那里赊来的,毒品卖出后再给付“猴子”400元毒品款,尽管公安机关没有查实“猴子”的真实情况,但由于杜x梅没有犯罪前科更不是毒品再犯,也不是吸毒人员,因此其供述毒品来源于“猴子”应当是真实的。

  四、本案采用认罪程序审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因此,可以对被告人杜x梅从轻处罚。

  五、杜x梅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然,因一念之差误入歧途,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毒品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诉,本案是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进行的毒品交易,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再结合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杜x梅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梅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不满10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杜x梅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杜x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x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点评:
 

  本案是由派出所刑警大队办理的毒品案件,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要求,刑警大队办理的毒品案件在证据收集上相对来说不是那么严谨和符合规范,辩护律师从细节入手抓住公安机关办案的瑕疵和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进行了深入的辩护,尽管没有按照律师设想对杜xx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本案还是很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