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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特大制造、贩卖毒案|指控的主犯辩为从犯并成功打掉66.1千克固液混合物毒品数量指控-蒋x利等制造、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编辑 时间:2019-08-04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 川01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彬,男,1977年7月6日出生,下略。2006年1月 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 原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 放。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童文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x利,女,1978年9月2日出生,下略。2015年1月13日因 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原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 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x强,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下略。2017年8月 16日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骆蓉,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x琳,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下略。2012年11月 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 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3月6日因涉嫌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桃,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彬、蒋x利、叶x琳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吴x强犯制造毒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 察员梁治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彬及其辩护人童文建、被 告人蒋x利及其辩护人周向阳、被告人吴x强及其辩护人骆蓉,被告人叶x琳及其辩护人何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吴x彬通过被告人叶x琳的介绍,从他人处以17万元的价格购买25千克麻黄素后,与黄x露(另案处理)共谋制造毒品后交由黄x露贩卖。期间,被告人吴x彬多次驾车与被告人蒋x利、被告人吴x强共同前往重庆,由黄x露负责寻找制毒地点、提供小工,吴x彬负责技术以及提供麻黄素、辅料、制毒工具等,蒋x利负责联络、收钱,吴x强打下手,在黄x露安排的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茶店村大田坎组13号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后,以3. 5万元的价格卖给黄x露。共计制造并贩卖给黄x露的甲基苯丙胺20千克以上。

  2017年8月,被告人吴x彬继续通过黄x露等人筹集毒资, 通过叶x琳的介绍从他人处以110万元购买麻黄素5桶共计125千克后,由吴x彬负责技术、蒋x利、吴x强等人打下手,在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樟木村10组32号吴x彬的老家继续制造甲基苯丙胺,随后联系了买家进行出售。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吴x彬与夏x芳(另案处理)在成都市三河场冠庭酒店7008房间协议好,以每公斤5.5万元、共计71.5万元的价格向夏x芳贩卖13千克冰毒,并在冠庭酒店附近的路边车上完成交易。后吴x彬驱车离开,电话联系由蒋x利 将该71.5万元现金带二人共同的住处。夏x芳回到酒店房间后被简阳市公安局抓获,现场从其车上查获从吴x彬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12807.34克,以及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片剂0.49 克及吸毒工具等。

  2017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x彬在成安渝高速乐至县石湍镇收费站附近,以每千克5.5万元、共计44万元的价格向黄x露贩卖8千克冰毒,黄x露在交易后驱车返回重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G93收费站被民警挡获,现场从黄x露驾驶的汽车内查获从吴x彬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7975.29克,含甲基苯丙胺、 咖啡因成分的片剂0.97克。

  吴x彬因由叶x琳介绍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以及借款2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等,与叶x琳协议以低于市场价一万元即4. 5万元每千克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叶x琳用于贩卖。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吴x彬将其制造出的甲基苯丙胺与蒋x利共同驾车运至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路小区B区停车场内,二人共同将装 有甲基苯丙胺的两个纸箱搬运至蒋x利的夏利汽车上后,18时许,吴x彬独自驾车携带用纸箱装的甲基苯丙胺7千克驾车到新都区大丰镇鲜花大院小区叶x琳的租住房。叶x琳随后将其中5.8千 克甲基苯丙胺以5.5万元每千克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并收到毒资33万余元现金。随后叶x琳、吴x彬分头下楼欲前往叶x琳另一租住房结账,下楼时分别被民警挡获,现场从吴x彬随身携带挎包内查获冰毒37.33克、麻古12.41克,现场从叶x琳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现金33.93万元,查获叶x琳丟弃在该小区3栋2单元负二楼步行梯下的甲基苯丙胺1317.2克。民警随后对该小区2栋3 单元604号叶x琳的租住房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0.97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片剂1.12克,现金17895元。

  同日20时许,民警在江陵路小区B区6栋2单元楼下将被 告人蒋x利抓获,从其随身挎包和手提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袋,经称量共计净重24.1克,从其银灰色夏利车上查获用怡宝矿泉水纸箱包装的、银色塑料封装袋包装的10袋甲基苯丙胺共计15828.6克。

  2017年8月15日2时许,民警在樟木村10组32号查获各种制毒工具、化工辅料、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查获甲基苯丙胺 1048、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624.55千克麻黄碱 124.5克等。同日11时许,在成都市双流区蛟龙港和融国际小区外抓获被告人吴x强。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 关物证、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 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吴x彬伙同蒋x利、吴x强、叶x琳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由吴x彬、蒋x利筹集毒资,吴x彬提供制毒技术和原材料、制毒工具,叶x琳提供制毒原材料来源,蒋x利、吴x强在制毒过程中帮忙开车、打下手,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60余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 分固液混合物624. 55千克,并由被告人吴x彬、蒋x利联络毒品买家进行贩卖的行为;被告人叶x琳明知吴x彬用于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原材料麻黄素、提供资金帮助,并贩卖吴x彬制造出来的甲 基苯丙胺晶体7余千克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巨大,应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 吴x彬、蒋x利、叶x琳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吴x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x彬、蒋x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吴x强、叶x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x彬、蒋x利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且毒品再犯,叶x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吴x彬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1、毒品中含量为3%以下的部分应认定为废液; 2、楼梯间查获毒品与吴x彬等人无关; 3、吴x彬在黄x露重庆老家制毒的事实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不应认定; 4、吴x彬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综上,请求对其公正审判。

  被告人蒋x利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1、在贩卖、 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蒋x利并未筹集毒资,其不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应系从犯,且属于胁从犯; 2、起诉书指控的624. 55 千克固液混合物数量有误,在扣押的15桶怡宝矿泉水桶装的固液混合物中,侦查机关仅提取了三份检材用作鉴定,其中两份用作成分鉴定,一份用作含量鉴定,该检材提取数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果敢问题的规定》“十个以上包装且少于一百个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其中的十个包装”的检材提取要求;且三份检材中,仅对一份检材进行了含量鉴定,不能排除另两份检材对应的液体为废液的可能,故该15桶怡宝矿泉水中仅能对其中5. 8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予以认定并计入犯罪数量。3、蒋x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4、从吴x彬处扣押的香槟色帕萨特汽车系蒋x利母亲的财产,其不明知吴x彬将该车用于犯罪,不应予以没收。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x强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吴x强主观上不明知 吴x彬系制造毒品,故其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被告人叶x琳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1、叶x琳主观 上不明知吴x彬购买麻黄素系用于制造毒品,客观上也没有制造毒 品的具体行为,故其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2、指控叶x琳从吴x彬处购 买7000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的证据不足,且指控其贩卖的5800 余克毒品不在案,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3、指控在鲜花大院小区2栋3单元负二楼楼梯下查获的1317. 2克毒品系叶x琳丟弃的证据不足。综上,请求对其公正审判。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人吴x彬与黄x露(另案处理)共谋,由黄x露提供其老家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 镇茶店村大田坎组13号房屋为制毒地点并安排小工,吴x彬负责技术并提供麻黄素、辅料、制毒工具等共同制造毒品,制出毒品后交黄x露贩卖。在吴x彬制毒过程中,被告人蒋x利前往重庆为其提供帮助、打下手。在此期间,吴x彬共计制造并交给黄x露甲基苯丙胺15千克以上。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指控证据予以证实:

  1、手机截屏照片辨认,证实蒋x利的淘宝账户购买了搪瓷桶、 玻璃烧杯等工具。

  2、证人黄x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通过杨运虎认识了吴x彬后,吴文彬通过微信称他会做冰毒,让自己给他找地方, 他带麻黄素和其他化学辅料和制毒工具来制毒。后吴x彬和他女朋友蒋风利及一个小伙子到重庆自己的老家双河口镇茶店村大田坎组13号来过4、5次,基本上都是来这里制造冰毒。如果是吴x彬一个人过来,自己就会找一个人给他打下手,如果是他们三人一起来,那就是蒋x利和那个小伙子帮他弄,自己就不用给他 找人了。期间有一次是大概2017年夏初,吴x彬和自己联系称 他准备拿制冰毒的原料麻黄素到重庆来,自己就同意了。第二天吴x彬就到双河口镇去了,过了一天自己也到了,当时看见他们 三人都在,制造冰毒已经接近尾声了,吴x彬和那个小伙子正在将冰油放进冰箱里结晶,吴x彬的女朋友在一旁帮忙清理东西和 打下手,现场还有一些制毒工具和化学制剂。当天自己就安排人将结了晶的大概8公斤左右的冰毒带回了重庆;第二天上午自己 又安排人将结了晶的大概4公斤左右的冰毒拿回了重庆;第三次 结晶是吴x彬直接将冰油放进冰箱后就走了,也是自己安排人去 将结晶出来的冰毒大概2公斤左右带回重庆的,当时吴x彬走的 时候他还带走1公斤回成都,这次一共做出来大概15公斤左右。 7月20日吴x彬一个人开他的大众途观车到自己重庆老家找自己 借钱买麻黄素,结果第二天自己因为开吴x彬的车去打鸟被派出所抓了,他的车也被扣了,吴x彬就打电话让她女朋友开车来重庆接他。当天晚上自己从派出所出来后,在宾馆见到了吴x彬蒋x利和之前那个小伙子,然后四个人一起商谈了帮吴x彬筹钱 购买麻黄素的事情。谈好后他们三人就回成都了,过了两三天自 己就帮吴x彬筹了20万元,通过蒋x利的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以及吴x彬的支付宝和微信转的。

  黄x露辨认出吴x彬、蒋x利,还辨认出吴x强即是其证言中提到的吴x彬带到其老家双河口镇茶店村大田坎组13号一起 制毒的小伙子。

  3、证人颜小燕的证言,证实颜小燕系黄x露的女朋友。2017 年3、4月份左右,黄x露告诉颜小燕他有一个成都的叫吴x彬 的朋友会制造毒品,制出毒品由黄x露找渠道卖,找点钱,之后 他们就开始制毒了。4月份的一天,自己到黄x露的老家重庆巴 南区双河口镇的房子给黄x露送午饭,在他家二楼的一个房间看 到吴x彬正把冰毒往一个透明塑料袋里面装,屋子里有一股刺鼻 的气味。当时黄x露在天台耍枪,还有一个名叫晏晓杰绰号叫“小鸡”的男子在楼梯间,他是帮黄x露跑腿的,因为他们说吴x彬 在制毒的时候不准二人在场,所以他们在外面,毒品制好后他们 才能进去。黄x露和吴x彬一起制造过几次毒品,后来因为产生了分歧和矛盾,吴x彬就没有来过重庆了,这个事情就停了下来。

  4、证人晏晓杰的证言,证实其外号叫“小鸡”,自己帮助黄 明露制造了三次毒品。第一次是在2017年5月初,黄x露和自 己以及一个叫吴x彬的男子一起到了黄x露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双 河口镇的老家,车停好后黄x露叫晏晓杰从吴x彬开的车的后备 箱内拿了玻璃器皿和一些其他的东西到屋内。大约到了凌晨1点 钟左右,吴x彬开始用麻黄素制造冰毒,放烟、加化工原料、加 热和结晶,黄x露让自己给吴x彬打下手传递和洗一些桶,等到 毒品冰毒结晶后,黄x露就将这些冰毒拿走了。制毒的原料是吴 文彬拿来的,自己看到他从他开的车上拿下了麻黄碱。这次黄明 露给了自己5千元。第二次是5月中旬,黄x露开车接自己去了他双河口的老家,吴x彬开车把麻黄素从成都拿来,到了以后自 己从他川字头的车后备箱内将原料拿到黄x露家中,然后吴x彬 主要负责制造,自己在一旁打下手,冰毒结晶后黄x露就拿走了, 事后黄x露给了自己5千元。第三次是6月初的时候,也和前面 两次一样,只是这次没有结晶,当时吴x彬叫黄x露拿没有结晶 的液体去卖,但是黄x露联系下家后没有人要,吴x彬就拿回成都去了。这次黄x露没有拿钱给自己,但后面陆续给了自己1万3千元,总共给了自己2万3千元。

  5、被告人吴x彬供述及辨认笔录,自己从2017年4月开始 尝试制造毒品冰毒,制毒工具搪瓷桶、烧杯之类的大多是通过淘 宝网买的,化工辅料是在化工市场买的,麻黄素是找“李彬”、“友 麻雀”买的,麻黄素价格一般就是十多万一桶(25公斤)。开始 是在三河场家里,因为味道很大就搬出来在三河核工业机电学校 那里租了个房子继续尝试,后来就做出来冰毒了。做出冰毒后,自己就联系了之前认识的一个重庆的朋友黄x露,之前二人见面 谈过制造毒品的事情,刚好他也在发货,二人就商议好到黄x露 的老家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的一个房子里制造毒品,吴x彬负 责生产,制造毒品的工具和原材料及辅料也是吴x彬买好后拉过 去,黄x露负责找地方,做出来的冰毒也由黄x露贩卖。自己到 重庆去制造过3、4次冰毒,一般是一个人去,在制造的时候都 是自己在具体操作,黄x露就给自己找两个小伙子帮忙抬东西和 打下手。刚开始的2、3次每次大概就出成品冰毒几公斤,最后 一次的时候自己用一桶(25公斤)麻黄素做了大概13、4公斤冰 毒出来,在重庆一共制造出成品冰毒大概30多公斤,都拿给黄 明露走的货,后来遇到6. 26禁毒日就没有做了。有一次自己太累了就喊女朋友蒋x利开车送自己去了重庆制造毒品的地方,到了后她还帮忙烧了些水。吴文斌辨认出蒋x利、吴x强、叶x琳。

  6、被告人蒋x利供述及辨认笔录,(1)自己是吴x彬的女 朋友,2017年4、5月份的时候吴x彬开始在蒋x利家里试着制造毒品,当时味道很大也很难闻,他就没在家里弄了,跑到自己在外化成的房子里去制直到自己把这套房子卖了。大约在5月底 的时候,吴x彬很高兴的说他终于搞懂什么原因了,意思是把制毒的技术搞懂了,然后他就天天在家里用电话和一个姓黄的重庆 老板谈毒品的事情,吴x彬带自己见过这个重庆人两次,听他们谈话,是对方要冰毒,吴x彬制造出毒品后就卖给他。之后吴文 彬就喊自己拿钱给他做生意,开始说是去老家承包鱼塘,自己就 从卖房子的钱中拿了 11万给他,他和黄老板谈好后又来要钱,自己就知道他要制毒了。自己和吴x彬相处以来他一直就很暴力,只要不满足他就动粗,自己很害怕他,就陆续给他了几十万。吴x彬从6月份开始制造冰毒,自己跟他去过重庆两次。第一次二人开车到重庆后,吴x彬让黄老板从二人开的车的后备箱里搬了一些纸箱包装的东西下来,还让蒋x利将黄老板买的矿泉水搬到 他家老房子的二楼上,然后帮他们烧开水。当时除了吴x彬和蒋 凤利,还有黄老板喊的一个二十多岁的过来帮忙打下手的男子, 第二天二人就回成都了,当时吴x彬还带了一袋冰毒回来。这次 是吴x彬在黄老板家给他制造毒品,然后将成品卖给黄老板。第 二次是吴x彬先一个人开他的途观车去重庆,后来打电话说途观 车借给黄老板开被警察扣下了,让自己和吴x强开车去接他。从重庆回来后,吴x彬把蒋x利的建行卡卡号给黄老板说了,黄老板打了 10万元到这张卡上,之后蒋x利的农行卡也收到了几笔 重庆黄老板转过来的钱,收到后自己都记了账并取现或转账给了 吴x彬。不知道吴x彬他们具体交易过几次,反正吴x彬是赚到了钱的,他赚到钱后又用赚的钱买麻黄素继续制造冰毒。(2)自 己淘宝账号上购买烧杯、搪瓷桶的记录是吴x彬购买的。吴x彬用自己的淘宝账号买了很多烧杯之类的,可能因为他经常不在家,就用自己的账号买,自己好帮他收货。

  蒋x利辨认出吴x彬、吴x强,辨认出黄x露即是其供述中 提到的黄老板。

  7、被告人吴x强供述及辨认笔录,自己去过重庆一次,大概是2017年7月底8月初,当时蒋x利打电话让自己和她一起去重庆,说是吴x彬将他的途观车借给别人,然后出事了,让二人去接他。到了以后吴x彬介绍了一个好像姓王还是姓黄的男子给 自己认识,之后吴x彬和蒋x利还有那个男子在房间里说事情,说了一个小时左右三人就回成都了。

  吴x强辨认出吴x彬、蒋x利。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足以证实被告人涉毒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吴x彬与夏x芳(另案处理) 在成都市三河场冠庭酒店7008房间协议好,以每公斤5. 5万元、 共计71. 5万元的价格向夏x芳贩卖13千克甲基苯丙胺,并在冠 庭酒店附近的路边车上完成交易。后吴x彬驱车离开,电话联系 由被告人蒋x利将该71. 5万元现金带二人共同的住处。夏x芳 回到冠庭酒店7008房间后被简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该 房间内茶几上查获两袋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3.77克,在现场一腰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49克、甲基苯丙胺0.44克;后民 警从青AUF088雪弗兰迈瑞宝黑色轿车上查获夏x芳从吴x彬处 购买的甲基苯丙胺12726. 2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指控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8月 76日15时许,简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办理曾德兵制造毒品一案中,通过情报发现夏x芳等人将在成都市新都区冠庭酒店 一外号“光头”的男子手中购买冰毒,公安机关即在新都区冠庭 酒店附近布控。当日21时左右,根据情报分析,夏x芳等人已与“光头”交易完成并返回冠庭酒店7008号房间,民警迅速冲进该房间将夏x芳、许福英、史海钢、盛之意等人抓获。民警在 冠庭酒店7008房间内、嫌疑人随身物品及车牌为湘AJAK56的黑 色奔驰威霆商务车和车牌为青AUF088的黑色雪福来迈瑞宝轿车 上查获大量疑似毒品冰毒的可疑晶体、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 状颗粒,并查获“溜冰壶”、锡箔纸等吸毒工具。

  2、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成公鉴(理化)字( 2017 ) 18699、 18700、18702、24068号检验报告,证实(1) 2017年8月7日 民警在冠庭酒店7008房间挡获夏x芳、许福英、史海钢、盛之意后对四人人身及房间进行了搜查,在盛之意的随身物品中查获 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共计净重0.49克,含甲 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净重0. 44克;在该房间茶几上查获用透明 塑料袋包装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一袋,净重10. 08克,用 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袋,净重3. 69克。民警在该房间 内还查获了自制吸毒工具等物。(2)民警用从史海钢身上搜出的 车钥匙在冠庭酒店地下停车场内发现了青AUF088雪弗兰迈瑞宝 黑色轿车,经对该车进行搜查,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用粉红色布 包包裹的浅黄色布袋,袋内有三包银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 分别净重973. 7克、975. 4克、972. 4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 量分别为78. 6%、82.6%、80. 1%;用怡宝矿泉水纸箱装的透明塑 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一袋,净重4907. 3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 含量为83. 3%;用黑色手提布包包装的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 体一袋,净重4897.4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3.1%。

  3、证人夏x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夏x芳于案发前几天通过 他人认识了一 “光头”男子,对方称他手上有一批冰毒做的很好,夏x芳即于8月6日早上约了许福英、史海钢、盛之意等人一起 从武汉到成都,当时自己没有告诉其余三人来做什么。8月7日 一行人到成都市新都区后在锦门酒店开了房,自己又单独到冠庭 酒店开了 7008号房间。后来光头打电话来要见面,自己就让他 到冠庭酒店7008房间来,当晚20时左右在该房间内二人初步谈 成5. 5万元一公斤。之后二人下楼在光头的车上验货并商定,夏 新芳以5. 5万元每公斤的价格向光头购买了 13公斤冰毒,共计 71. 5万元,因为还要给中间人费用,最后确定夏x芳给光头72 万元。随即夏x芳让史海钢将黑色雪福来轿车开到光头的车后面, 光头下车将一个纸箱和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到了史海钢车上,然后 夏x芳从自己开来的另一辆奔驰商务车上拿出用黑色编织袋装的 72万元现金交给光头,对方清点后就开车走了。夏x芳安排史海 钢将装有冰毒的轿车开到锦门酒店的地下车库停好后,叫上史海 钢、许福英、盛之意三人到了冠庭酒店7008房间,拿出当天购 买的冰毒准备吸食时被民警挡获。自己购买冰毒是准备用来自己吸食的。

  夏x芳辨认出吴x彬即是其证言中提到的向其贩卖冰毒的 “光头”男子,辨认出同行的史海钢、许福英、盛之意。

  证人许福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6日早 上夏x芳邀约许福英、史海钢和盛之意开车到成都,当时不知道去干什么。到成都后夏x芳在旅馆开了房,之后夏x芳又在另一 家宾馆开了一间7008房,自己和史海钢进了这个房间后,夏新 芳一直在打电话,过了半小时就有个光头男子提了 一个红色的布口袋进了 7008房间。光头男子称他的货很好,随后夏x芳就让自己吸食了光头红口袋里的冰毒,看质量好不好,自己在吸的时 候,夏x芳和史海钢也在看红口袋里面冰毒的质量,之后大家就下楼了。在宾馆门口,夏x芳把布口袋交给自己,让自己放在开 来的停在不远处的一辆黑色汽车上,放好后史海钢过来拿了钥匙就把车开走了。之后夏x芳让自己和盛之意、史海钢等人回了 7008房间,正在吸食冰毒的时候就被警察挡获了。

  许福英辨认出同来成都的夏x芳,辨认出吴x彬即是其证言 中提到的光头男子。

  5、证人蒋x利的证言,证实在8月份卖冰毒给黄x露前,有天晚上吴x彬给自己打电话,让自己到三河镇“冠庭酒店”附近 等他。到了之后,吴x彬提了一个很重的黑色包包过来说里面是 钱,让自己马上拿回家去。自己按照他说的把包包拿回了三河江 陵路B区家里后,没过多久吴x彬就回来了,并让自己帮他点一 下有多少钱,自己点后大概是69万元的样子。自己没有看到这 些钱是谁给吴x彬的,但应该是吴x彬贩卖毒品给人家的毒资, 因为他没有工作,而且自从他掌握了制毒技术后,他的钱都是他制造毒品并贩卖一步步累积起来的。

  6、被告人吴x彬供述和辨认笔录,2017年7月底8月初自 己通过他人认识了一名姓夏的女子,对方称要向自己购买冰毒,而且量比较大,自己的货她全要。自己表示8月7号会出十多公 斤冰毒,之后双方一直通过电话联系交易冰毒的事,最后确定在 8月7日晚上交易。8月7日晚19时许,双方电话联系后,自己 用一个红色的口袋装了 3公斤冰毒,这3公斤冰毒是分别装在3 个茶叶袋子里的,每袋1公斤,然后用两个怡宝矿泉水的纸箱装 了 10公斤冰毒,每箱5公斤,准备好后自己把这些冰毒放上了一辆香槟色的帕萨特轿车,从三河场江陵B区出发到了冠庭酒店 附近,并把车停在了冠庭酒店斜对面的地面停车位上,然后自己 提着装有3公斤冰毒的红色口袋进了冠庭酒店,到了7008房间。 敲开门后,房间里有三个外地人,两女一男。关上门后,自己把 红色口袋拿给他们,并告诉他们冰毒就在里面,姓夏的女子就让 另一名女子试一下货,当时她还问自己还有没有货,自己说还有10公斤,然后对方三人就开始和自己谈价格,最后谈好是每公斤 卖5. 5万元,共71. 5万元,加上给中间人的介绍费,共72万元。 谈好价格后,大家就下楼了,自己把装冰毒的红袋子交给了对方中的一人,记不清是谁了。然后自己就带着姓夏的女子到了自己 开的香槟色车上,对方看了放在车上的两箱共10公斤的冰毒后, 就让自己把车开到冠庭酒店车库出入口岗亭边停下,对方一起的 那名男子开了一辆黑色的迈瑞宝汽车停在自己的车后面,姓夏的 女子就把其中5公斤冰毒放在了一个黑包包里面拿到了迈瑞宝车 上,对方那名男子也把另外一个装冰毒的箱子放到了迈瑞宝车上。 之后姓夏的女子指挥自己开车到了附近的一个地面停车场,她下 车从一辆停在那里的奔驰商务车上拿了一个黑色的包包回来,里 面是十几捆人民币现金,自己清点了一下觉得差不多,对方就下 车走了。然后自己打电话给女朋友蒋x利,让她来把钱拿回了家, 自己在外面耍了一会儿后回家又仔细数了一下姓夏的女子给的 钱,确定是72万元。这次交易的毒品是自己在核工业机电学校 租的房子里制造的,过了两天,自己就用这70多万加上蒋x利 卖房子的钱一共110万又买了 5桶共125公斤麻黄素,然后在8 月10日和制毒工具一起拉到了老家制毒,第一次放了 2桶麻黄 素做了 8公斤冰毒出来,这批货卖给了重庆的黄x露。

  吴x彬辨认出夏x芳即是其供述中提到的向其购买冰毒的姓夏的女子;辨认出许福英即是交易毒品时试吸其带去的冰毒的女 子;辨认出史海钢即是交易毒品时对方同行的男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足 以证实被告人涉毒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釆信。

  三、2017年6月,被告人吴x彬通过被告人叶x琳从他人处以 1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 25千克麻黄素用于制造毒品。

  2017年8月,被告人吴x彬再次通过叶x琳的介绍从他人处以 110万元的价格购买麻黄素5桶共计125千克后,由吴x彬负责 技术,被告人蒋x利、吴x强等人打下手,在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樟木村10组32号吴x彬的老家继续制造甲基苯丙胺。

  2017年8月15日2时许,民警在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樟木村10组32号查获各种制毒工具、化工辅料、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查获甲基苯丙胺1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 539.25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6-59. 3%不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9. 138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 5%-63. 6%不等),麻黄碱1.5克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指控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现勘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样本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成公鉴(理化)字( 2017 ) 19039、19040、 19042号检验报告、川华司鉴( 2017 )D毒检字第342-1、342-2 号(药)毒物分析检验报告、资公物鉴(法医)字( 2017 ) 090581 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2017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对资 阳市雁江区丹山镇樟木村10组32号进行了搜查。(1)现场查获 用怡宝矿泉水桶装的褐色固液混合物15桶,其中3桶检出含甲 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19千克,其中5. 8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白色方形塑料桶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浅褐色固液混 合物,净重39. 6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 6%;白色圆形塑料 桶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浅褐色固液混合物,净重78. 75千克, 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蓝色塑料桶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浅褐 色固液混合物,净重25.8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9%;蓝色方形塑料箱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深褐色固液混合物,净重148.05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7%;银色不锈钢圆桶装含甲 基苯丙胺成分的深褐色固液混合物,净重142.75千克,甲基苯 丙胺含量为1%;方形塑料盆内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深褐色沉淀 物,净重4.45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 2%;白色塑料桶内装 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深灰色固液混合物,净重18.3千克,甲基 苯丙胺含量为0. 6%;冰柜内白色小桶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深褐 色固液混合物,净重18千克(其中深褐色液体净重7. 55千克, 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5.8%,深褐色固液混合物净重10.45千克, 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5.3%);冰柜内白色大桶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的淡黄色固液混合物,净重44.55千克(其中淡黄色液体净重5. 95 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6.6%,淡黄色晶体净重38.6千克,甲 基苯丙胺含量为59. 3%);红色铁盒内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 颗粒状晶体,共计净重6克;大红袍铁盒内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的白色颗粒状晶体1克、麻黄碱1.5克;烟道管内的怡宝瓶装含 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深褐色液体,净重2615. 5克,甲基苯丙胺含 量为63. 6%;小矿泉水瓶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深褐色液体,净 重16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7%;怡宝桶装含甲基苯丙胺成 分深褐色液体,净重1768. 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2. 9%;雪碧 瓶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深褐色液体,净重1731. 5克,甲基苯 丙胺含量为42.1%;滤纸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颗粒状晶体 残留物,净重5克;黄色搪瓷盆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液体, 净重284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8%;怡宝桶装含甲基苯丙胺 成分的透明液体,净重498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 3%;怡宝 桶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透明液体,净重5029. 5克,甲基苯丙 胺含量为0.5%。现场还查获大量无水乙醇、加热用简易炉灶、矿泉水、橡胶手套、自制吸毒工具、氢氧化钠、漏斗电磁炉、冰柜、 电子称等制毒工具。(2)在送检的从现场提取的 “28号塑料框内 橡胶手套上可疑斑迹”上检出DNA-STR基因分型,在排除同卵多 胞胎、近亲及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 型与吴x强相同。(3)上述物品均已扣押在案。

  2、证人吴x后、李x琼的证言,证实二人系吴x彬、吴x强的父母。丹山镇樟木村家里查获的东西是7月份吴x彬和他女朋友小蒋一起搬回来的,说是小蒋做化妆品生意的原料。7月中旬 陆续拉东西回来在家里开始生产,一般在二楼晚上开始生产,把 门关着不让人上去,小蒋时不时上去帮下他搬东西等。8月份吴 文彬打电话让二儿子吴x强回来后,吴x彬喊他干什么他就干什 么。现场闻到过有刺鼻的气味。平时都是吴x彬一个人在整,没给吴x强打电话他就不来。

  3、被告人吴x彬供述及辨认笔录,(1) 6.26之后,自己跟黄x露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自己就回资阳雁江区丹山镇樟木村老 家开始制造毒品。自己把之前积累的所有毒资大概有100多万元 用来购买了 5桶(125公斤)麻黄素,先后放了 3次烟子,出了 部分成品冰毒,剩下的都在老家二楼的冰柜里正在结晶。在资阳 老家制毒的时候,蒋x利也是帮自己烧水,她不懂技术也帮不上 其他忙,后来自己把车开翻到了田里,就把兄弟吴x强喊回来帮 自己打下手了。(2)叶x琳帮自己买过两次麻黄素,第一次大概是 2017年6、7月份的时候,自己给了叶x琳17万元找周欢买了一桶 25公斤麻黄素,后来发现质量有问题,叶x琳从中协商也没有结果, 后来自己就用这批麻黄素制造了 一点冰毒出来,但是亏了几万元。 第二次是8月初的时候自己和叶x琳一起去了 “友麻雀”那里,以 22万元一桶,每桶25公斤的价格买了5桶麻黄素,其中第一次 3桶是头天晚上给的现金,第二次2桶是第二天上午给的现金, 共计110万元。

  吴x彬辨认出蒋x利、吴x强、叶x琳。

  4、被告人蒋x利供述及辨认笔录,(1)自己是吴x彬的女朋 友,2017年4、5月份的时候吴x彬开始在蒋x利家里试着制造 毒品,当时味道很大也很难闻,他就没在家里弄了,跑到自己在 外化成的房子里去制直到自己把这套房子卖了。大约在5月底的 时候,吴x彬很高兴的说他终于搞懂什么原因了,意思是把制毒的技术搞懂了,然后他就天天在家里用电话和一个姓黄的重庆老 板谈毒品的事情,吴x彬带自己见过这个重庆人两次,听他们谈 话,是对方要冰毒,吴x彬制造出毒品后就卖给他。之后吴x彬 就喊自己拿钱给他做生意,开始说是去老家承包鱼塘,自己就从卖房子的钱中拿了11万给他,他和黄老板谈好后又来要钱,自己就知道他要制毒了。自己和吴x彬相处以来他一直就很暴力,只要不满足他就动粗,自己很害怕他,就陆续给他了几十万。吴 文彬从6月份开始制造冰毒,自己跟他去过重庆两次。第一次二人开车到重庆后,吴x彬让黄老板从二人开的车的后备箱里搬了一些纸箱包装的东西下来,还让蒋x利将黄老板买的矿泉水搬到 他家老房子的二楼上,然后帮他们烧开水。当时除了吴x彬和蒋 凤利,还有黄老板喊的一个二十多岁的过来帮忙打下手的男子, 第二天二人就回成都了,当时吴x彬还带了一袋冰毒回来。这次 是吴x彬在黄老板家给他制造毒品,然后将成品卖给黄老板。第 二次是吴x彬先一个人开他的途观车去重庆,后来打电话说途观 车借给黄老板开被警察扣下了,让自己和吴x强开车去接他。从 重庆回来后,吴x彬把蒋x利的建行卡卡号给黄老板说了,黄老板打了 10万元到这张卡上,之后蒋x利的农行卡也收到了几笔 重庆黄老板转过来的钱,收到后自己都记了账并取现或转账给了 吴x彬。不知道吴x彬他们具体交易过几次,反正吴x彬是赚到 了钱的,他赚到钱后又用赚的钱买麻黄素继续制造冰毒。(2)7 月份的一个晚上,自己和吴x彬第一次去了他在资阳市雁江区樟 木村的老家,当时拉了 一些矿泉水和封好的纸箱。到了以后,自己帮他把东西搬上了二楼,他在那里制造冰毒,然后自己和他父 母在旁边帮他递东西,收拾他使用完的化学品瓶子和废纸。放完烟后他一个人在二楼上继续打油熬煮制造冰毒,自己和他母亲把 地面打扫干净。后来有天自己在新都三河的家里,下午吴x彬一个人拉东西去他的老家,晚上天黑后他兄弟吴x强打电话说吴x彬的车开翻了。第二天晚上吴x彬打电话让自己买点水送到他老 家去,送到后吴x彬和吴x强就在二楼的平台上制造毒品,吴x强应该是在帮吴x彬打下手,自己没看到他们是怎么做的。吴文 强对这个事情也很抵触,他对自己说过他哥没救了,不要管他了 让他自生自灭的话。(3)自己淘宝账号上购买烧杯、搪瓷桶的记 录是吴x彬购买的。吴x彬用自己的淘宝账号买了很多烧杯之类的,可能因为他经常不在家,就用自己的账号买,自己好帮他收货。

  蒋x利辨认出吴x彬、吴x强,辨认出黄x露即是其供述中 提到的黄老板。

  5、被告人吴x强供述及辨认笔录,自己是吴x彬的弟弟,帮助吴x彬做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8月4、5号左右,自己和吴 文彬开车运了一些瓶瓶罐罐、口袋和纸箱回资阳老家。晚上到了 后自己帮他把车上的东西卸了下来并搬到父母房子旁边的土坡上 面,然后回家拿了个瓷桶并烧了两壶开水提到土坡上,然后吴文 彬就在土坡上用素子制造冰毒,自己在一旁帮他搅拌、搬东西、 加热等。第二次是11号左右,也是和第一次一样。第三次是12 号左右,当时吴x彬把他那辆途观车开到了离家不远的田里面了, 就安排自己去把车上的素子、片碱、不锈钢桶和几箱矿泉水搬回了家,然后自己还是帮他像前几次一样操作,后来蒋x利也来了, 她和自己一起帮着吴x彬烧水、搬东西、洗东西等。之前吴x彬 告诉自己是制造化妆品精油,后来自己问他说帮他弄了之后睡不 着觉,吴x彬才说他弄的是毒品,如果有人问起就说制造的是化妆品精油。

  吴x强辨认出吴x彬、蒋x利。

  6、被告人叶x琳供述及辨认笔录,自己帮吴x彬买过两次麻黄 素。第一次是2017年6月份,之前吴x彬找不到卖麻黄素的人, 自己就从吴x彬处收了 17万元找周欢买了 一桶麻黄素,大概有 25公斤,结果质量好像有问题,吴x彬在制造的时候没有将冰毒 制造出来,自己帮他协调过但没有协调下来。第二次是2017年7 月底的时候,自己带吴x彬到廖福友家中以22万元一桶的价格 向廖福友买了 3桶麻黄素,吴x彬给了 66万元现金。拿到麻黄 素离开后,吴x彬打电话说还要2桶,廖福友就说第二天找他拿。于是第二天二人有到廖福友家中,吴x彬将2桶麻黄素的钱共计 44万元给了廖福友,之后吴x彬就带着两桶麻黄素走了。这次吴 文彬没有给自己报酬,但说过到时候毒品制造出来后,他每公斤以低于市场价一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

  叶x琳辨认出吴x彬。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足 以证实被告人涉毒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四、被告人吴x彬在其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樟木村10组32 号的老家制出甲基苯丙胺后,于2017年8月12日凌晨在成安渝 高速乐至县石端镇收费站附近,以每千克5. 5万元、共计44万 元的价格向黄x露予以贩卖,交易后黄x露驱车返回重庆,在重 庆市沙坪坝区G93收费站被民警挡获,现场从黄x露驾驶的汽车 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 97克,以及从吴x彬处购买的甲基苯 丙胺7974. 32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指控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 11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 人从四川运输毒品回重庆,该队侦查发现嫌疑人名叫黄x露。 次日4时许民进在重庆市沙坪坝区G93收费站将黄x露驾驶的川 SB1687丰田汽车拦停,经对黄x露及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在 川SB1687丰田汽车后备箱查获疑似冰毒及麻古。

  2、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样本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渝公鉴(毒品)〔2017〕43252号检验报告,证 实2017年8月12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G93收费站处截停川SB1687银色丰田逸致轿车,抓获驾驶员黄x露, 在副驾驶座位上黑色提包内的一个透明塑料封口袋内查获含甲基 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10颗,净重0.97克;在该车后 备箱内查获一个白色塑料桶,内装有一银色口袋,银色口袋内查 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共计净重962.87克,甲基苯丙 胺含量为77.4%;桶内还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共计 净重7011.4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6%。

  3、手机截屏照片辨认,指认账本照片,证实(1)经被告人 蒋x利辨认,其支付宝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嘴硬”三次转 款,共计11万元,“嘴硬”即是黄x露;(2)蒋x利手书的账本 上记录了其收到黄x露向其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的记录及资金去 向;(3)案发当日蒋x利与吴x彬通过吴x强的手机进行联系的内容。

  4、证人黄x露的证言,证实“华姐”曾告诉自己现在重庆市 面上缺冰毒让自己找点货,自己同意后和她说好买货的钱由她出。 自己联系吴x彬后他也同意了,自己就给吴x彬的女朋友蒋x利 的支付宝转了 11万元,蒋x利还说8月11日晚上肯定能给自己 出货。8月11日上午自己就开着川SB1687丰田逸致轿车从重庆 出发去成都。当天蒋x利让自己在乐至服务区等冰毒结晶,自己 在乐至服务区等了 10多个小时,在8月12日凌晨的时候蒋x利让自己开车从乐至服务区出来在第一个出口下高速的路边等吴文 彬送冰毒过来。到了后吴x彬就开着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过来了, 并从车子的后排座拿了一个有盖子的白色塑料桶,自己把桶打开 后看到里面放了一袋用银色的茶叶袋装的冰毒,剩下的就是散的 放在茶叶袋的下面,他还送了自己10颗麻古吃。看完货后吴文 彬就将那个桶放到了自己车的后备箱里,自己给了他16万元现 金,之后自己就开车回重庆了,大概在凌晨3、4点钟的样子, 在沙坪坝收费站自己就被警察挡获了。这次找吴x彬购买的冰毒 是8公斤成品,双方说好是5. 5万元一公斤,总价是44万元, 自己还欠他17万元。

  5、证人晏晓杰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初黄x露准备制造毒品冰毒,并和晏晓杰及“华姐” 一起去渝北看地方。看完后觉得不行,黄x露和华姐就商量去成都找吴x彬拿冰毒。8月10日 在渝能国际黄x露的家中黄x露告诉晏晓杰其要开车去,就是开他的川SB1687的车去。走之前,“强哥”给了他12万现金,后 来“华姐”给他转账了9万,后来又听“强哥”说给他转了9万, 一共是30万元。8月12日凌晨4点左右黄x露给自己打电话让 自己准备称和包包到渝能国际去等他,他应该是已经拿到毒品了。

  6、证人颜小燕的证言,证实黄x露在8月10日通过他的微信号“嘴硬”告诉自己其要去成都。8月11日他给自己发微信说 要到成都去“拿东西”,后来还说他是“等东拿东西”。“拿东西” 应该是去拿冰毒,“等东”应该是等吴x彬拿冰毒给他。因为自己第一次和吴x彬见面时,黄x露介绍吴x彬就说“这是东”,后来 听黄x露说他介绍的这个叫“东”的男子就是吴x彬,而且吴文 彬是制毒的,所以“等东拿东西”就是说他找吴x彬拿冰毒。吴 文彬去成都是开的他那辆川SB1687的车去的。

  7、被告人吴x彬供述,2017年8月份在和武汉姓夏的女子交易过后两天,自己就用这次交易的70多万加上蒋x利卖房子 的钱一共110万又买了 5桶共125公斤麻黄素,然后和制毒工具 一起拉到了老家制毒,第一次放了2桶麻黄素做了 8公斤冰毒出 来,这批货卖给了重庆的黄x露。自己喊黄x露“老黄”,他喊自 己“东娃儿”,当时双方在电话里说好每公斤5. 5万元,卖8公 斤给他一共是44万元。自己告诉蒋x利黄x露过来接货就喊他 到乐至服务区前面石端出口下匝道的路边等。8月12日凌晨自己 用塑料桶装了 8公斤冰毒,桶里面还有一个茶叶袋也装了冰毒的, 然后放上自己的帕萨特汽车到了渝蓉高速乐至石端收费站和黄明 露完成了交易。这次交易黄x露付了 11万元到蒋x利的支付宝, 交易的时候给了 16万现金,目前还欠17万元。

  8、被告人蒋x利供述,2017年8月份自己被抓前几天的一个晚上,吴x彬从三河出发前将他的手机交给自己,让自己关注 如果黄x露打电话说什么事情自己就给吴x强联系,让吴x强把事情转告转告给他,并提醒只接黄x露的电话,其他电话都不接。 随后黄x露就一直通过微信和自己保持联系,内容就是在问吴文 彬什么时候能够制造出冰毒拿给他。然后自己就将这些都转告给 了吴x强,最后吴x彬将毒品制造出来后就用吴x强的手机和自 己联系,让自己告诉黄x露让他从乐至休息区出来之后往成都方 向的第一个收费站下高速在路边等他。之前黄x露告诉过自己他 当时在乐至休息区里面等消息,自己就把这个情况给吴x强说了,他肯定转告了吴x彬,所以吴x彬知道黄x露在乐至休息区等消 息。吴x彬他们交易了之后,黄x露还跟自己说他感觉不好,并 说过如果他安全到了重庆后回主动联系这边,如果他没有联系就 说明他被抓了,从那以后黄x露就再也没有联系过这边了。自己不清楚吴x彬卖给黄x露多少冰毒,黄x露在微信里说过要给吴 文彬16万现金,在2017年8月11日黄x露还往自己的支付宝 里面分三次总共转了 11万元,第一笔3万、第二笔7万、第三 笔1万,他的支付宝名字叫“嘴硬”。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足以证实被告人涉毒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五、被告人吴x彬因由被告人叶x琳介绍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与叶x琳协议以低于市场价一万元即4. 5万元每千克的价格贩卖甲 基苯丙胺给叶x琳用于贩卖。2017年8月14日,吴x彬将其在老 家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樟木村10组32号制造出的甲基苯丙胺与 被告人蒋x利共同驾车运至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路小区B区停车场内,二人共同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两个纸箱搬运至蒋凤 利的夏利汽车上后,吴x彬于同日18时许独自驾车携带用纸箱 装的甲基苯丙胺7千克驾车到新都区大丰镇鲜花大院小区叶x琳的租住房。叶x琳随后将其中5.8千克甲基苯丙胺以5. 5万元每千克 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并收到毒资33万余元现金。随后叶x琳、吴 文彬分头下楼欲前往叶x琳另一租住房结账,下楼时分别被民警挡 获,现场从吴x彬随身携带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7.33克、甲 基苯丙胺片剂12.41克,现场从叶x琳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现金 33.93万元,查获叶x琳丟弃在该小区2栋3单元负二楼步行梯下 的甲基苯丙胺1317.2克。民警随后对该小区2栋3单元604号叶x琳的租住房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0.97克,甲基苯丙胺片 剂1.12克,现金17895元。

  同日20时许,民警在江陵路小区B区6栋2单元楼下将被告人蒋x利抓获,从其随身挎包和手提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袋,经称量共计净重24.1克,从其银灰色夏利车上查获用怡宝矿泉水纸箱包装的、银色塑料封装袋包装的10袋甲基苯丙胺共计 15828.6克。

  同日11时许,在成都市双流区蛟龙港和融国际小区外抓获被告人吴x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指控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 I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鲜花大院小区负二楼停车场2栋3单元入口附近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叶 琳挡获,同时在附近一辆车牌照为川A6Q1P1的香槟色帕萨特车 上将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吴x彬挡获。民警在叶x琳 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大量现金人民币,随后在叶x琳租住的鲜花 大院小区2栋3单元604号房间内查获一袋冰毒和麻古;在吴文 彬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冰毒一袋及麻古若干。同时,民警在成 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路小区B区6栋2单元楼道外将正欲出门的蒋x利挡获。次日上午,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蛟龙港和融国际小区外车牌号为川A6Q67N的白色大众汽车上将涉嫌制造毒品 的犯罪嫌疑人吴x强挡获。

  2、户籍信息、(2015)成郫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2012) 新都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1)各被告人 的身份情况;(2 )被告人吴x彬2006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 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7 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月,2015年1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原郫县人民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3 )被告人蒋 凤利2015年1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原郫县人民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4)被告人叶x琳 2012年11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3、搜查笔录、称量报告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成公鉴(理化)字( 2017 ) 19072、19073、19075、19038、23148、 23149号检验报告,证实(1) 2017年8月14日公安机关挡获被告 人吴x彬后对其人身进行了搜查,在其随身蓝色挎包内查获用透明 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37. 33克;用圆盒装的含 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片剂2盒,分别净重4. 91克和1.53克;用金色茶叶小袋装的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片剂1袋,净重 5. 97克。( 2 ) 2017年8月14日公安机关挡获被告人叶x琳后,在其 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现金33. 93万元,后在鲜花大院小区2栋3 单元604号叶x琳的租住房茶几上发现1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 97 克;1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片剂1.12克,现金17895 元。(3)公安机关挡获蒋x利后对其停放在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 小区B区6栋2单元楼下18号车位上的川AC902J银灰色夏利汽 车进行搜查,在该车后排右侧座位上查获两个怡宝矿泉水纸箱, 打开第一个怡宝纸箱内为6袋用银色塑料封装袋装的白色颗粒状 晶体,第二个怡宝纸箱内为4袋用银色塑料封装袋装的白色颗粒 状晶体,共计净重15828. 6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甲 基苯丙胺含量为81%-84.9%不等;侦查人员在蒋x利随身携带的 紫色口袋内查获白色颗粒状晶体1袋,净重21. 4克,经鉴定含 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塑料透明封装 袋包装的白色颗粒状晶体2袋,分别净重2.1克和0.6克,经鉴 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4 )侦查人员对2017年8月15日下午鲜花大院小区保洁人员罗红在该小区2栋3单元负2楼步行梯下 面发现的用银色塑料封口袋和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进 行称量,共计净重1317. 2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其 中1012. 0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2. 5%。

  上述毒品、现金均已扣押在案,公安机关还扣押了以下物品: (1)从吴x彬处扣押了悬挂车牌为川A6Q1P1的香槟色帕萨特汽车 1辆、金色苹果智能手机1部、银行卡2张;(2 )从叶x琳处扣押了 三星金色Galaxy C9 Pro手机1部、现金17895元、银行卡1张; (3)从蒋x利处扣押了车牌号为川AC902J的银灰色夏利汽车1辆、 手机7部、电子秤1个、记账本3本、现金106200元、银行卡9张、 蒋x利身份证1张;( 4 )从吴x强处扣押了白色OPPO A33手机1部、 银行卡两张、车牌号为川A6Q67N白色大众汽车1辆;( 5 )罗红交来的电子秤2台。

  4、检查笔录、辨认照片、吴x彬与叶x琳通联情况手机截图、短 信记录,证实(1)经叶x琳对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金色三星手机进 行确认,该手机是其本人使用;该手机内微信号为ye-linceoll, 微信名为:叶x琳的微信系其本人使用;该微信与微信号wwbzpl23987, 昵称:文彬,的微信聊天记录系叶x琳本人与吴x彬之间的微信通联 记录。经叶x琳确认,支付宝账号145860824_iq.com是其本人使用 的实名认证支付宝账号。(2)吴x彬与叶x琳微信聊天,谈论麻黄素 购买、制造毒品及贩卖毒品、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情况。(3)8 月14日下午,一买家通过手机短信与叶x琳联系,双方商定以一公斤 55000元的价格向叶x琳购买毒品,交易地点为叶x琳家负一楼停车场。

  5、江陵路B区监控视频及记录说明,证实2017那年8月14 日17时许,吴x彬、蒋x利驾驶车牌号为川A6Q1P1的香槟色帕萨 特汽车进入小区监控点位,蒋x利下车后吴x彬将车停在蒋x利的夏利车旁,然后二人将帕萨特车后备箱内两个怡宝纸箱搬运至蒋凤 利的夏利车上。19时许,蹲守在楼下的侦查员对蒋x利实施抓捕。20时许,民警将从夏利车上查获的两个怡宝纸箱当蒋x利的面搬运 至6栋2单元202号房。

  6、视频截图辨认,证实经被告人吴x彬辨认,2018年8月14 日鲜花大院小区地下停车场视频截图中,抱着纸箱等电梯的男子即是吴x彬本人。

  7、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各被告人之间相互联系情况。

  8、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资金往来情况。

  9、车辆登记信息,证实(1)扣押的香槟色帕萨特轿车车主为 蒋x利的母亲张华清;( 2 )从吴x强处扣押的车牌号为川A6Q67N汽 车车主为吴x强;( 3 )从蒋x利处扣押的车牌号为川AC902J汽车车主为蒋x利。

  10、情况说明,证实叶x琳向公安机关检举的杨海、黑娃和高伟 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因其提供的信息量太少,暂未核实到三人的真 实身份信息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11、证人姚佳的证言,证实蒋x利是其小孃。2017年8月14 日晚20时许姚佳看到警察将蒋x利从三河镇江陵路小区B区6栋楼 下带进家里,警察还抱了两个怡宝矿泉水纸箱进来,然后警察当着 蒋x利的面把纸箱打开,两个纸箱里面各装有几大袋白色晶体状颗 粒,袋子是银色茶叶口袋,然后警察把装有袋子的白色晶体状颗粒 拿出来当着蒋x利的面进行了称量。称量完后警察又从蒋x利身上 背的挎包里查出了两小包白色晶体状颗粒,然后也进行了称量。当时听说两个纸箱是从蒋x利的夏利车上搜出来的。

  12、证人蔡佳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蔡佳佳系叶x琳的女朋友, 2017年8月14日晚蔡佳佳回到其和叶x琳共同租住的鲜花大院2 栋3单元604号的家里时看到文彬娃儿坐在沙发上,然后其就进厨 房洗碗了。过了十分钟有人敲门,蔡佳佳问是谁才知道是文彬娃儿, 还说他又来干什么,但他进来不到两分钟就走了。大概十多分钟后 叶x琳说他要去润禾花园看看新租的房子,然后就拿着一床棉絮出门了,之后蔡佳佳就联系不上他了,直到警察来找。当天文彬娃儿来 蔡佳佳家里的时候背了一个挎包。

  蔡佳佳辨认出叶x琳;辨认出吴x彬即是其证言中提到的“文彬 娃儿”。

  13、证人罗红的证言、情况说明,证实罗红系新都区大丰镇鲜 花大院小区保洁员。2017年8月15日下午14时36分左右其在保 洁的时候在该小区2栋3单元负二楼停车场楼梯间步行梯下面发现 了一包用超市环保袋装的东西,当时罗红以为是垃圾就拿出来,结果发现很重,于是其就把环保袋打开,发现里面还有两个黑色的塑 料垃圾袋在里面。罗红打开其中一个,里面有一个装有很多白色晶 体的银色口袋,其觉得这些白色晶体和毒品类似,就向主管王琴进 行了汇报,王琴赶来看了后就报警了。环保袋里面还装有两个电子秤、还有锡箔纸、雨伞、鞋油等物品。

  14、证人王琴的证言,证实王琴系鲜花大院保洁主管,2018年8月的一天下午保洁员罗红给其打电话称在2栋3单元负二楼步行 梯下面捡到一包像毒品的东西,自己赶去看了后发现是一个超市的 环保袋,里面是黑色垃圾袋装的银色袋子,打开后装的是白色晶体, 环保袋里还有一方一圆两个电子秤及鞋油、雨伞之类的东西。白色 晶体和平时小区宣传的时候看到的毒品冰毒很相似,自己给经理汇 报后就报警了,直到警察过来。

  15、证人张华清的证言,证实张华清系蒋x利的母亲,其名下有一台黄色的帕萨特轿车,平时都是拿给蒋x利和孙女在使用。因 为自己身体不是很好,为了出行方便就自己花17万元买了这辆二手车,钱是用自己的积蓄支付的,也上的是自己的户。

  16、被告人吴x彬供述,和武汉姓夏的女子交易过后两天,自己用交易的70多万加上蒋x利卖房子的钱一共凑了110万元买了5桶共125公斤麻黄素,8月10号的样子自己驾驶白色途观越野车拉 上这5桶麻黄素和制毒工具到老家制毒。第一次放了 2桶麻黄素做了8公斤冰毒,全部卖给了黄x露。回去后自己还是在老家旁边的 坡坡上把剩下的3桶麻黄素全部放完了,到了 14号被抓这天又做好 了一批冰毒。因为这次找叶x琳买的5桶麻黄素做出来了冰毒成品后 自己身上就没有钱了,自己还找叶x琳借了钱,所以自己就给叶x琳承诺了制出冰毒后以每公斤低于市价1万元的价格拿绐他,让他去卖,他也同意了。出货前一天他还在问,自己告诉他货出来后会和他联 系。冰毒制造出来后,自己用银色茶叶袋分装了 10袋左右,每袋1 公斤或者2公斤不等,然后把茶叶袋放进两个怡宝纸箱里,另外还装了一箱少的,并把这些东西放到帕萨特车后备箱后和蒋x利出发 回到了三河江陵路小区B区。在家休息了 一会儿后自己和蒋x利把 装冰毒多的两个怡宝纸箱搬到了停在小区内的灰色夏利车上,然后 自己开上帕萨特车拿了大概7公斤冰毒到叶x琳家里去。当时自己把 货拿给叶x琳后,他就分了大概5、6公斤出来,然后让自己将他分出 来的货拿到地下停车场去。到了地下停车场后自己将这些冰毒放在 他住的那个单元的停车场负楼楼梯下面并给叶x琳说了,之后自己就 返回叶x琳家了,当时他不在,过了几分钟才回来,并背了一个深色 长方形的挎包回来,自己看到里面有很多钱,应该是他将那7公斤冰毒分出来之后卖了的钱。叶x琳回来后就让自己送他到他新租的房 子去,并将帐结了,随即二人就出门了,当时他就背着那个装钱的 挎包,并且将剩下的冰毒拿着一起。因为之前自己下楼时就疑心有 警察,所以下到一楼后自己就从另外一个单元坐电梯到了负二楼停 车场,和叶x琳分开走,结果还是被警察挡获了。警察之后在叶x琳住 的地方找到的毒品应该是叶x琳当时放在那里的。因为当时是和叶x琳 说好以低于市价一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也就是4. 5万元一公斤,所以这次他应该结给自己31.5万元。

  17、被告人叶x琳供述,自己帮吴x彬在廖福友那里购买麻黄素, 吴x彬没有给自己报酬,但他承诺毒品制造出来后每公斤以低于市 场价一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在被抓获当天吴x彬主动给自己打了 电话说他要过来,自己就感觉那边应该是冰毒制造出来了。大概过 了一个小时左右吴x彬就抱着一个纸箱来了,他说里面装了7公斤 冰毒,自己看到冰毒是用那种反光的银色茶叶袋装的,好像有5袋, 每袋重量不一样,有的是1公斤,有的是2公斤。吴x彬到了以后 正好有买家给自己打电话要货,还说他那里有30多万,自己就让他 先过来,能拿多少就给他多少。过了几分钟买家就打电话说他到小 区门口了,自己就下去找到对方,他拿了一个黑色的单肩掩包给自己,里面全是钱。随即自己就把钱背上楼并从吴x彬拿过来的7公 斤货中分了 1200克出来左右出来,将剩下的5800克装在吴x彬抱 来的纸箱里让吴x彬先拿到负一楼停车场等自己,自己去小区门口 把买家接下来,下来后吴x彬说货放在了负一楼楼梯间。自己去那 里找到装货的纸箱后就拿给买家拿走了。回家后自己准备带吴x彬 去自己新租的房子顺便把帐和他结了,于是就让吴x彬分头走。之 后吴x彬打电话说他在负二楼他车上等自己,然后自己就背着那30 多万现金和剩下的1200克冰毒以及一床棉絮下到了负二楼,刚出电 梯门就听见外面在闹,自己就把1200克冰毒放在负二楼的楼梯间, 放好后刚走进停车场就被警察挡获了。

  18、被告人蒋x利供述,8月14日早上在吴x彬资阳老家他们 两兄弟制完毒后,自己就和吴x彬开着香槟色帕萨特车回三河了,吴x强还留在那里守着冰柜里的东西。回到三河家里没几分钟吴文 彬就说他要出去,还给了自己几包零散的冰毒,然后叫自己下楼帮 他搬东西。吴x彬把帕萨特车开到自己停在小区的一辆银灰色夏利 车旁边后和自己从帕萨特车上一人搬了一箱用怡宝矿泉水纸箱装的 冰毒放到夏利车后排座上,放好后吴x彬就把帕萨特车开走了。这辆夏利车是自己用来摆夜市时装货用的,吴x彬开的香槟色帕萨特 汽车是蒋x利母亲的车。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足 以证实被告人涉毒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彬伙同蒋x利、吴x强、叶x琳等人违反 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由吴x彬提供制毒技术和原材料、制毒工 具,蒋x利应吴x彬要求提供购买麻黄素的部分资金并协助收款、 记账,叶x琳提供制毒原材料来源,蒋x利、吴x强在制毒过程中帮忙开车、打下手,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并由被告人吴x彬、蒋x利联络毒品买家进行贩卖;被告人叶x琳明知吴x彬为制造毒品而帮 助其联系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并从吴x彬处购买其制出的甲基苯 丙胺晶体7千克予以贩卖,吴x彬、蒋x利、叶x琳的行为均已构成 贩卖、制造毒品罪,吴x强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其中,吴x彬、 蒋x利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58. 6余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 液混合物、液体共558. 45千克;叶x琳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30. 8 余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液体共558. 45千克;吴 文强制造甲基苯丙胺30. 8余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 物、液体共558. 45千克。被告人吴x彬、蒋x利、吴x强、叶x琳在 制造毒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吴x彬起主要作用,系主 犯;被告人叶x琳、蒋x利、吴x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贩卖毒 品犯罪中,吴x彬和蒋x利系共同犯罪,吴x彬系主犯,蒋x利系 从犯;吴x彬还将其制出的毒品贩卖给叶x琳由叶x琳自行贩卖。被告 人吴x彬、蒋x利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 五年内再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系累犯且毒品再犯,叶x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对三被告人均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蒋x利、吴x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量刑时可综合予以考虑。被告人吴x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结合其贩卖、制造毒品的数量、 含量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量刑情节,依法应予严惩。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强前往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茶 店村大田坎组13号帮助吴x彬制造毒品的事实,因在案证据中仅有 黄x露的供述指认吴x强参与,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该项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彬在黄x露提供的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茶店村大田坎组13号房屋制出20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并 贩卖给黄x露的事实,因吴x彬供述其在该处共制出了 30千克以上 甲基苯丙胺并全部交给黄x露带走,而黄x露供述吴x彬在该处制 出了15千克甲基苯丙胺并由自己带走,双方并未提及该部分毒品系 吴x彬贩卖给黄x露,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结合在案证据,本 院认定二人共同在此处制出15千克甲基苯丙胺并由黄x露带走。

  关于公诉机关所提公安机关在樟木村10组32号查获了甲基苯丙胺104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624. 55千克的指控,经查,(1)根据鉴定报告,该现场查获的1048克白色晶体 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故该部分晶体不应计入被告人制造毒品数量。(2)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了用怡宝矿泉水桶装的褐色固 液混合物15桶共计净重85. 1千克,但在鉴定时仅提取了三份检 材,其中两份用作成分鉴定,一份用作含量鉴定,经鉴定该3份检 材对应的3桶怡宝矿泉水桶中的褐色固液混合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19千克。因该检材提取数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 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个以上包装且少于一百个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其中的十个包装”的检材提取要求,不能认定查获的15桶用怡宝矿泉水桶装的褐色固液混合物均含甲基苯 丙胺成分,故本院认为其余12桶共计66. 1千克固液混合物应从指控毒品数量中予以扣除。综上,该现场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及液体应认定为558. 45千克。

  关于被告人吴x彬及其辩护人所提查获的毒品液体中含量为3% 以下的部分应认定为废液的意见,本院认为,毒品数量应以查证属 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且本案中查获的液体、固液混合物中均已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无证据证实系废液,故该项意见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吴x彬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叶x琳家楼下楼梯间查 获的毒品1317. 2克与吴x彬等人无关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吴 文彬、叶x琳均供述案发当日叶x琳将吴x彬带来的7000克左右毒品分 出5800克予以贩卖后,二人离开叶x琳家时叶x琳将余下毒品带走;其 次,叶x琳亦供述其下楼后将该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居住的小区2栋3 单元负二楼楼梯下;第三,证人罗红、王琴的证言证实案发次日二 人在该小区2栋3单元负二楼楼梯下发现一包毒品后即报警。前述 供述及证言相互印证,并结合该部分毒品被发现时藏于较为隐秘的 位置及发现时间距案发时间不久的客观情况,足以认定该部分毒品 系由吴x彬带至叶x琳家贩卖给叶x琳,叶x琳被挡获前为逃避侦查而放 置于该步梯下的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x彬在黄x露重庆老家制毒的事实没 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不应认定的意见,本院认为,该笔事实有被告人吴x彬、蒋x利的供述与证人黄x露、颜小燕、晏晓杰的证言 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 吴x彬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 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x利及其辩护人所提蒋x利并未帮助吴x彬筹集毒资,其不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应系从犯的辩解、 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蒋x利确有应吴x彬要求 向吴x彬提供部分资金用于制造毒品,并实施了为其转账、打下 手、联络买家的行为,但其在吴x彬制造、贩卖毒品的过程中, 系受吴x彬安排、指使,所起作用仍属次要和辅助作用,可认定 为从犯,被告人蒋x利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意见成立,本院予以 采纳;所提蒋x利系胁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蒋x利在与吴x彬共同居住的期间虽受到过吴x彬的暴力行为,但在吴x彬贩卖制造毒品过程中其实施了打下手、收钱、记账、联络等行为,结合前述事实和参与程度,在此过程中蒋x利的人身自由并未受限,其有不参与犯罪的充分自由,吴x彬对其所施暴力行为与其参与 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无关联性,其不属受胁迫实施犯罪,不应认定为胁从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釆纳。

  关于被告人蒋x利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的624. 55千克固液混合物数量有误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但因无证据证实已 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但未做含量鉴定的固液混合物系废液,故该部分毒品数量不应予以扣除;所提蒋x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 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可综合予 以考虑;所提从吴x彬处扣押的香槟色帕萨特汽车系蒋x利母亲的财产,其不明知吴x彬将该车用于犯罪,不应没收的意见与审理查 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釆纳。

  关于被告人吴x强及其辩护人所提吴x强主观上不明知吴x彬制造毒品,其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吴x强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因帮助吴x彬“放烟子”后睡不着,遂多次询问吴x彬,吴x彬明确告知吴x强是在通过化学反应制造 毒品;其次,蒋x利证实吴x强曾对其表示过他哥吴x彬制毒没救了的意思,综上,被告人吴x强辩护人所提吴x强主观上不明知吴x彬在制造毒品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

 

  关于被告人叶x琳及其辩护人所提叶x琳主观上不明知吴x彬购买麻黄素系用于制造毒品,客观上也没有制造毒品的具体行为,故其 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中,吴 文彬和叶x琳在侦查阶段均供述,2017年6月份叶x琳第一次帮吴文 彬购买麻黄素后,吴x彬用该批次麻黄素没能制出毒品,叶x琳协 助吴x彬找到上家进行协调;叶x琳第二次帮助吴x彬购买麻黄素 后,吴x彬说过毒品制出后每公斤以低于市场价一万元的价格卖 给叶x琳。结合吴x彬、叶x琳在案发期间谈论制造毒品的微信聊天 记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叶x琳主观上明知吴x彬通过其 购买麻黄素用于制造冰毒而为吴x彬提供帮助,其行为应构成制造 毒品罪,故被告人叶x琳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叶x琳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叶x琳从吴x彬处购买7000 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并实际贩卖出5800余克的证据不足的意 见,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人吴x彬和叶x琳均一致供述吴x彬将以 每公斤4. 5万元的价格将制出的甲基苯丙胺卖给叶x琳,2017年8月 14日吴x彬用一怡宝矿泉水纸箱携带了 7000克甲基苯丙胺到叶x琳 住处,叶x琳从中分出5800余克交由吴x彬带至负樹亭车场,吴x彬下楼后将该部分毒品放置于负楼停车场楼梯下面,后叶x琳将该部分 毒品交易并携带一黑色持包回到房间,二人准备前往叶x琳另一租住 房结账时被挡获,双方关于该次毒品交易的供述在细节上均能吻合; 其次,叶x琳被挡获时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一黑色持包内查获现金33 万余元,其供述该款系将吴x彬带来的7000克甲基苯丙胺中的5800克贩卖后所获款项,该款准备用作与吴x彬结账,证人蔡佳佳亦证实吴x彬到叶x琳的房间时没有携带该挎包,故该款应为叶x琳贩卖毒品后所获毒资;第三,叶x琳的手机短信截屏证实,8月14日下午一买家通过手机短信与叶x琳联系,将以一公斤55000元的价格向叶x琳 购买毒品,交易地点为叶x琳家负楼停车场。综上,虽5800克毒品不 在案,但吴x彬和叶x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公安机关还查扣了当 日叶x琳贩卖毒品后所获毒资,亦有叶x琳当天与他人交易毒品的短信 佐证,故被告人吴x彬贩卖7000克甲基苯丙胺予叶x琳,后叶x琳将其中5800进行贩卖获款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人叶x琳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叶x琳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在鲜花大院小区2栋3单元负二楼楼梯下查获的1317.2克毒品系叶x琳丢弃的证据不足的意 见,基于前述分析,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扣押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从叶x琳处扣押的现金33. 93万元系毒资,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电子秤及从蒋x利处扣押的车牌 号为川AC902J的银灰色夏利汽车等系犯罪工具,依法均应予以没 收;从吴x彬处扣押的1辆香槟色帕萨特汽车,因不属吴x彬个人财产,不应予以没收;从叶x琳处扣押的现金17895元、从蒋x利处 扣押的现金106200元及从吴x强处扣押的车牌号为川A6Q67N白色 大众汽车因无证据证实系违法所得及用于犯罪,不应予以没收,但可用于执行财产刑。

  据此,为严惩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 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彬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叶x琳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蒋x利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吴x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9年8 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五、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工具及原料、手机、电子秤,及从叶x琳处扣押的现金33. 93万元,从蒋x利处扣押的车牌号为川 AC902J的银灰色夏利汽车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傅  超

  审 判 员 程哲渊

  人民陪审员 吴茂超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