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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案件律师|微信、QQ聊天等内容在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彭x梅、王x清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决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1-2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01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清,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略,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xx大道xx号3幢18-5。2017年9月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被成都市 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经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 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可心,四川智典(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x梅,女,1985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略,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xx南路xxx号1幢11-8。2017年9月2曰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被成都市 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 2018 ) 165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梅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X清犯运输毒品 罪、脱逃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成 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梅及 辩护人周向阳、被告人王X清及指定辩护人黄可心到庭参加诉 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9月1日6时许, 被告人彭x梅搭乘被告人王X清驾驶的渝C988xx红色讴歌轿车 从重庆市永川区出发到成都,途中停靠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同 曰12时左右到达成都。因王X清在成南高速公路异常驾驶,当该车行至成都市成华区成南高速收费站时,被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二大队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汽车前排驾驶室中间扶手箱内查获一包“茗茶”银色封口袋包装净重 326. 06克的淡黄色固体晶体及一瓶透明玻璃瓶包装净重0. 86克 的红色片剂,在副驾驶座位下查获一个圆形塑料盒包装净重2. 27 克的白色固状晶体,在后排座位中间扶手箱内查获一袋透明封口袋包装净重1. 31克的红色片剂和一袋透明封口袋包装净重2. 52 克的白色固状晶体,在后排座位地垫上查获一个自制吸管;在驾驶员王X清的黑色挎包内查获一袋用透明封口袋装净重8.83克 的淡黄色固状晶体。二人均知该车有大量毒品。经鉴定,淡黄色 固体晶体和白色固状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017年9月2曰,被告人王X清在被送至成都市看守所等待 入所羁押时,趁民警不备,逃离看守所。2017年9月4曰,公安 机关在重庆市江北区xx花园25号11-1房间将其抓获,于同曰 送至成都市看守所再次羁押。

  为支持指控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到案 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同案人及被告人供 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彭x梅、王X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 理规定,采取汽车运输300佘克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行为,均 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被告人王X清在案件侦查阶段逃离看守所的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中,被告人 彭x梅、王X清系共同犯罪;王X清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X清提出其不知道自己车上有毒品的辩解意见。辩 护人提出王X清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运输毒 品的行为,指控王X清运输毒品和脱逃的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宣 告王X清无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彭x梅提出其只是搭乘王X清的车到成都,不知道王中清的车上有大量毒品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对指控彭x梅构成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提出彭x梅系从犯、仅应对除王X清车内 326. 06克以外的15. 79克冰毒承担责任、建议法庭对彭x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清、彭x梅均系吸毒人员。2017 年9月1日早上,王X清驾驶渝C988xx红色讴歌轿车搭载彭忠 梅从重庆出发,沿成南高速行驶,途中停靠四川省大英县,于当 曰12时许到达成都。因王X清在高速公路上异常驾驶,行至成 南高速成都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拦下检查。民警当场从该车前 排驾驶室中间扶手箱内查获一包“茗茶”银色封口袋包装的净重 326. 06克的淡黄色晶体及一瓶透明破璃瓶包装的净重0. 86克的 红色片剂,在副驾驶座位下查获一个圆形塑料盒包装的净重2. 27 克的白色晶体,在后排座位中间扶手箱内查获一袋透明封口袋包 装的净重1. 31克的红色片剂和一袋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净重2. 52 克的白色晶体,在王X清的黑色挎包内查获一袋用透明封口袋包 装的净重8.83克的淡黄色晶体。经鉴定,上述淡黄色晶体和白 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 因成分。

  2017年9月2日,被告人王X清在被送至成都市看守所等待 羁押时,趁民警不备逃离看守所。同月4日,民警在重庆市江北 区金科花园25号11-1房间将其抓获,于同日再次送至成都市看守所羁押。

  另查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毒品及被告人王X清、彭x梅的手机、渝C988xx红色讴歌轿车均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运输毒品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7 年9月1曰11时30分许,在沪蓉高速公路巡逻的交警发现一辆 渝C988xx讴歌轿车驾驶异常,遂尾随至成南高速成都收费站出 口,会同成都市成华区成南警务工作站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从 车内查获大量可疑晶体及红色片剂。经查,该车驾驶员王X清、 乘车人彭x梅。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

  2. 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及照片、抽样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南收费 站进城口 “110警务工作站”南侧路面停放的一辆渝C988xx丰田 讴歌牌汽车。在汽车前排驾驶室中间扶手箱内发现一袋印有“若 茶”字样的银色封口袋和一个透明玻璃瓶,封口袋内装有326. 06 克淡黄色晶体,破璃瓶内装有0.86克红色片剂;在副驾驶座位 下发现一个装有2.27克白色晶体的透明塑料盒;在后排座位中 间扶手箱内发现一袋装有1.31克红色片剂的透明封口袋与一袋 装有2.52克白色晶体的透明封口袋;在后排座位地垫上发现吸 管若干及自制吸管一根。在王X清的挎包内发现一袋用透明封口 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8.83克及一部蓝色三星牌手机。彭x梅随 身携带香槟色OPPO、粉色VIVO手机各一部。公安机关将上述毒 品及自制吸管一个、手机三部以及渝C988xx红色讴歌汽车一辆 扣押在案,并将毒品抽样送检。

  3. 成公鉴(理化)字( 2017 ) 20442号、25960号检验报告。

  证实经检验,从送检的淡黄色晶体、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淡黄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82. 5%、83. 4%;从红 色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王X清、彭x梅的尿液检测结果冰毒、吗啡呈阳性。

  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扣押的彭x梅的 OPPO、VIVO手机中提取到短信、通话记录及微信、QQ记录,其 中:

  (1) 在0PP0手机中,彭x梅用微信名“灵儿”与微信名“莱花盛开”频繁联系,内容显示二人为情侣关系。

  2017年8月31日15: 45: 08 灵儿:我在 让9哥送上来好不好

  15: 55: 59 莱花盛开:那如果你想回来,你就坐动车,我到火车站接你

  15:57: 09 灵儿:东西呢,不能坐啊

  15: 57: 33 莱花盛开:是没有代东西坐车,有东西就我来接你

  15: 58: 24 莱花盛开:我不能把你害了

  2017年9月1日“莱花盛开”向“灵儿”发送定位信息,位于新都区大丰润禾花园

  13: 07: 24 莱花盛开:梅梅,叫老九接也可以的

  (2) 手机号15008466208与微信名“莱花盛开”系同一人, 与彭x梅的手机13368278877联系频繁,内容显示二人为情侣关系,均认识王X清。

  6. 车辆路网通行记录。证实渝C988xx车于2017年9月1曰 9: 38: 39通过遂渝四川站入口,10: 11: 03通过成南大英站出口, 11:08:22通过成南大英站入口,12: 02: 17通过成南成都站出口。

  7. 车辆信息查询单。证实渝C988xx红色讴歌轿车的所有人 为王xx,该车处于抵押状态。

  8.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户籍证明单。证实被告人彭x梅、 王X清的基本身份情况。

  9. 证人证言

  (1) 王xx的证言。证实王xx系王X清之女。渝C988xx 红色讴歌轿车是王X清于2011年5月全款购买,一直是王X清 在使用,2017年2月14日过户到王xx名下。当时王X清要用 钱,便以王xx的名义用该车在一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13万 元,贷款合同在王X清处。后因王X清出事,贷款公司找到王xx,王xx偿还了 5万元本金及3000元利息后,已无力偿还贷 款。

  (2) 何x颖的证言。证实何x颖系王X清之妻。王X清平时驾驶的是一辆渝C988xx红色讴歌轿车,该车系王X清出资40 佘万元购买,因王X清征信问题不能贷款,便登记在女儿王xx 名下。

  (3) 谢xx的证言。证实谢世派系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润 禾花园4栋1单元13楼1号房房主,其于2017年7月4日将房 屋出租给一名身份证显示叫彭付燕的男子,彭付燕于2018年1 月4日退租。谢世派不认识王祖学,也没有将房屋出租给王祖学 过。

  10.被告人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1)王X清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供称,2017 年9月1曰6时许,朋友“梅梅”即彭x梅从永川到重庆找到王 中清,让王X清驾车将其送至成都,王X清不想去。8时许,彭 忠梅很着急的拿了 1000元钱给王X清,让王X清驾车去成都, 边说边拿走了王X清的车钥匙。王X清见状同意驾车送彭x梅, 彭x梅上车时提了个挎包。出发后,彭x梅接到其男友电话,称在成都等其吃午饭。行至潼南服务区,王X清加了油,彭x梅到 超市买了零食,二人继续行驶。 王X清提议到大英泡温泉,因下 雨没泡成,二人停在死海边,彭x梅自制了吸毒工具,从其挎包 内拿出冰毒吸食。王X清因在捣弄导航,未吸食冰毒。王X清见 后排凌乱,便让彭x梅收拾一下,彭x梅将剩佘的冰毒和麻古放 至后排扶手箱内。后因彭x梅男友电话催促,王X清驾车继续赶 路,彭x梅坐副驾驶座。约一小时后,到达成南收费站王X清准 备缴费时,一名交警称王X清在高速公路上速度过快,让王X清 将车开到警务站。王X清下车吹气,检测是否饮酒,彭x梅在车 上等候。随后,民警将王X清挡获,从车内发现多处白色晶体、 淡黄色晶体及红色片剂,并在王X清黑色挎包内发现一袋淡黄色 晶体。车上的毒品都是彭x梅的男朋友的,彭x梅就是因为发现 其所买冰毒有问题,到成都换货的。王X清上车后将挎包放在后 排座上,不清楚驾驶室中间扶手箱内茶叶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及 挎包内的淡黄色晶体是怎么回事,可能是彭x梅趁其不注意的时 候放的。王X清所驾汽车渝C988xx红色讴歌小轿车的车主是王 中清女儿王xx,因王X清的征信问题不能贷款,该车是以王玲 莉的名义贷款购买,一直是王X清在使用。王X清要吸食冰毒和 麻古,彭x梅偶尔会拿冰毒给王X清吸食。被抓当天王X清未吸 毒,尿检呈阳性是因为前一天晚上吃了伟哥和甘草片。

  王X清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彭x梅,指认了被挡获地点及涉案的渝C988xx红色讴歌轿车、王X清的手机、吸毒工具。

  (2)彭x梅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彭x梅在侦 查阶段有两种供述:

  第一种供称,朋友“王老九”即王X清没有正当职业,在重庆帮人拿毒品和送毒品。2017年7月,王X清在永川与彭x梅一 同吃饭时提出让彭x梅帮忙购买冰毒,彭x梅答应找绰号“大狗 熊”的男子问问情况。随后,彭x梅用自己的手机13368277788 给“大狗熊”发信息询问,并将王X清的电话告知“大狗熊”, 后便未再过问此事。同年8月30日,彭x梅接到王X清电话, 称通过彭x梅联系“大狗熊”后向其购买了 3万元约600克冰毒, 但质量不好,让彭x梅一起到成都找“大狗熊”换货。次日6时 许,彭x梅从永川到达江北区五里店“阳光100酒店”找到王中 清。随后,王X清驾驶其红色讴歌轿车搭载彭x梅向成都行驶。 行至遂宁死海,王X清称精神不好,从其包内拿出冰毒,二人自制了吸毒工具,共同吸食了冰毒和麻古。因王X清在高速上车速 过快、一直超车,行至成南高速成都收费站时,民警将王X清拦 下检查,从车内驾驶位旁边的扶手箱里、后排座位上、副驾驶位 置下、王X清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多处冰毒和麻古。其中后座上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麻古和副驾驶位下白色圆形塑料盒内的冰 毒是彭x梅的,其佘毒品全是王X清的。王X清只说到成都找“大 狗熊”,没说具体位置。上车后彭x梅睡觉,王X清好像电话联系过“大狗熊”。

  第二种供称,此前,彭x梅拜托王X清将其两部手机及车钥 匙带回永川交给彭x梅父母。9月1日3时许,彭x梅电话联系 王X清称要拿回手机及车钥匙,王X清让彭x梅去重庆,称要去 成都办事。彭x梅因想到成都与男友作个了断,便于当曰4时许 赶至五里店“阳光100酒店”,搭王X清的车一起赶往成都。上车后,王X清自称要去成都换“肉”即冰毒,彭x梅称与自己无关,让王X清不要跟其说这些事。车上的毒品都是王X清的,此 前说有部分毒品是彭x梅的,是彭x梅脑子很混乱。

  彭x梅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王X清,指认了被挡获地点、 涉案的渝C988xx红色讴歌轿车及自制吸毒工具,指认了彭x梅 使用的两部手机。

  (二)脱逃

  1. 拘留证。证实彭x梅于2017年9月2曰被刑拘,同曰11 时47分送至成都市看守所关押;王X清于2017年9月2日被刑拘,当日未收押;同月4日再次被刑拘,同日21时送至成都市 看守所关押。

  2. 情况说明。证实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于 2017年9月2曰11时30分许将王X清、彭x梅送至成都市看守 所。在等候体检时,王X清趁看守所人员进出频繁,趁机逃脱。

  9月4日,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25号11-1房将王X清抓获,当曰21时许将其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3. 被告人王X清的供述。供称,2017年9月2曰,王X清、 彭x梅被送至成都市看守所准备羁押。民警登记后将彭x梅带至 体检室,让王X清在体检室门口等候体检。王X清见四周无人看 守,好像听到有人说“走了”,便起身慢慢向外走。走到看守所 大铁门时,王X清见一名民警在与查验证件的武警聊天,便跨出 铁门站在该民警身后,后发现没人,便又向外走,走到最外面的 大门处,发现还是没人,王X清便离开了看守所。随后,王X清 让其妻子通过微信转款500元,向路边一个小卖部的老板兑换了 现金,搭乘摩托车到五桂桥汽车站乘车至内江回到重庆永川,在朋友家借住一晚后,于9月4日14时许回到重庆江北区金科花 园2栋1单元11-1家中。随后被赶至的民警挡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定案。除彭x梅与王X清的不实供述外,对其佘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梅、王X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用汽车运输300佘克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被告人王X清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在被送至看守所准备羁押时逃脱,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中,被告人彭x梅、王X清系共同犯罪,二人作用、地位 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X清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 罪并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人彭x梅所提其只是搭乘王X清的车到成都,不知道王X清的车上有大量毒品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该辩解意见与收集在案的手机微信记录、彭x梅的有罪供述所证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针对辩护人所提彭x梅仅应对除王X清车内326.06 克以外的15. 79克冰毒承担责任,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针对辩护人所提彭x梅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彭x梅减轻处 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彭x梅与王X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彭x梅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王X清所提其不知道自己车上有毒品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针对辩护人所提王X清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指控王X清运输毒品和脱逃的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宣告王X清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清系吸毒人员,对毒品有明确认知,收集在案的到案经过、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能够证实王X清构成运输毒品的基本犯罪事实;王X清在因涉嫌运输毒品 犯罪被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准备羁押时脱逃,有到案经过、拘留 证及王X清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王X清构成脱逃罪,故对 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扣押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系作案工具,均应没收。扣押在案的渝C988xx红色讴歌汽车虽系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王X清实际所有的个人财物,但因处于抵押状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此,为惩罚犯罪,维护囯家对毒品的管控制度,维护公共 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 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六条之一,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王X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 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 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n年9月4日起至2033年9月 3日止。)

  二、 被告人彭x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32年9月 1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违禁品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曰起十曰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曦

  审  判  员 陈 楠

  人民陪审员 金 草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颜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