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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律师案例|非法持有毒品多达41.6克,陈x华获轻判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3-06-2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金牛刑初字第1005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华,男,1 978年7月1 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xx镇xx村12组。2008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山,四川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08) 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1 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乙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华及其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008年5月2 1日1 4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博雅庭韵”小区3栋7单元801号被告人陈x华住处,搜出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灰色固体2包(净重21. 53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咖啡色固体1包(净重19. 38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固体1包(净重0.69克),经鉴定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后被告人陈x华被挡获。

  被告人陈x华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对他人寄放在其家中。 塑料袋包装的咖啡色固体1包(净重19. 38 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 固体1包(净重o.69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指控,因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事先明知而持有,故对该指控应认定为证据不足,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某、叶某某、曾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收缴收据,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挡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华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x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持有海洛因成分物品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当庭予以了承认,这表明被告人事先是知道该物品系海洛因而持有,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诚

  人民陪审员 王沛

  人民陪审员 刘贵林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