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钟xx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一审辩护词
作者:周向阳 律师 时间:2012-12-21 来源:原创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四川毒品辩护律师按:本案中钟xx涉案的毒品数量较大,超过了40克,基准刑会在1年6个月到2年之间确定,如果本案不区分主从的话,钟xx将面临很重的刑事处罚,所以,本案的辩护重点是说服公诉人和法官区分主从。要达到这个目的,辩护词必须要说服辩护律师本人,如果辩护理由牵强连自己都不能说服的话,是肯定说服不了法官和公诉人的,对此,辩护律师从各个方面展开了论述。相信通过辩护律师的精心准备和庭下沟通工作达到预期的辩护目的。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钟xx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钟xx家属的委托指派周向阳律师做为其辩护人,通过对本案卷宗材料的研究、对被告人的多次会见及今天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钟xx的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公安机关在检查中从其挎包中搜出2克淡黄色晶体三包、0.3克红色颗粒三颗(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但没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钟xx见张xx被从身上搜出红色颗毒品26颗、绿色颗粒毒品2颗、白色晶体毒品0.7克后,钟xx将张xx放在车内的装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内装有淡黄色晶体19.9克、红色颗粒198颗、绿色颗粒2颗)的黑色布质眼镜盒递给了后排的钟x丹,钟x丹将该眼镜盒放入挎包内。如何对钟xx的第二种行为定性是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钟xx的第二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其目的是帮助张xx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其行为特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由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针对“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规定的罪名,由于张xx并不是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是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钟xx的行为并不适用于该罪名。由于钟xx主观上明知眼镜盒中装的是毒品仍然转移眼镜盒,对钟xx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时要考虑涉案毒品的所有权关系、钟xx经手毒品时间的长短及持有的动机。

  二、关于二被告在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

  辩护人认为,钟xx和张xx在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本案宜区分主从,钟xx是从犯。

  1.本案中被收缴毒品数量共计48.6克,属于钟xx自己的毒品只有2.3克,钟xx经手的眼镜盒中的毒品数量38.9克(起诉书中指控的数量为19.9+23.3=43.2克),属于张xx的毒品数量为45.6克(2.4+38.9)。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从毒品的所有权关系角度分析,钟xx拥有的2.3克毒品和张xx拥有 的45.6克毒品数量对社会的危害性是不一样的,张xx非法持有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钟xx。

  2.非法持有毒品表现为对毒品的占有和支配,从持有的时间上分析,张xx持有的45.6克毒品一直处于较长的时间状态。根据张xx9月11日供述(第三次,p71)“在我被抓的一、两天把这些东西扔在我的汽车上面,在我被抓的那天,因为我一方面要和钟xx他们去国色天香公园玩,另一方面我要把我的汽车拿去修,所以我才把这些东西拿给钟xx”,可知,张xx非法持有毒品的时间是较长的,非法持有毒品的轨迹是:案发前一、二天前将毒品放在捷达车上—开车—在钟xx暂住地小区门口下车—携带毒品上钟xx的车—坐车—被检查出持有毒品,而钟xx转移、支配眼镜盒中的38.9克毒品是在文家收费站公安机关检查是才发生的,时间非常短暂,前后也就只有几十秒的时间。

  3.从犯罪行为上分析,钟xx从其挎包中被搜出的毒品数量只有2.3克,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10克的犯罪起点,他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在其帮助张xx转移眼镜盒内38.9克毒品时产生的。

  4.钟xx这次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张xx持有的毒品一部分是随身携带,另外一部分是放在车上的,张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但由于其驾驶的捷达突然坏了这个偶然事件的发生,导致张xx将车上的毒品转移至钟xx驾驶的车上,从而张xx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和钟xx发生了关联,钟xx在知道眼镜盒内装的是毒品情况下转移眼镜盒,从而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张xx捷达车坏的偶然事件的发生,钟xx是不会走上犯罪道路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钟xx在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张xx是有区别的,他起着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非法从持有毒品数量

  起诉书指控的红色颗粒198颗、绿色颗粒2颗的净重为23.3克,这是有误的,这是卷宗p104页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的记载的毒品数量,但根据p108页称重记录和p116称重照片,蓝色塑料储物袋装的红色颗粒198颗、绿色颗粒2颗净应该是19克,起诉书指控有误。

  四、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1、钟xx在公安机关和今天的法庭审理上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现实的悔罪表现;

  2、钟xx无前科劣迹,这次犯罪是初犯,不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不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

  3、钟xx这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基于哥们义气帮助张xx逃避公安检查而走上犯罪道路,他已经为他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钟xx的犯罪过程和犯罪情节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希望法庭采纳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认定钟xx在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系从犯并能对钟xx从宽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201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