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数量达50多公斤,但含量低,该如何辩护?—苏x制造、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苏x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苏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多次会见及今天的法庭审理,现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制造毒品数量问题

  1、张xx家中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5%的220克液体不应当计入苏x、张xx制造毒品的数量中
  (1)张xx家中查获的毒品包括两部分,一是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5%、合计总量为35.55克的两包白色晶体,二是用饭盒装的净重为22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5%的黄色液体。起诉书根据查获毒品的存在形式的不同,将220克黄色液体计入制造毒品罪数量,将35.55克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该指控值得商榷:
  首先,张xx对220克液体的来源前后供述不一致,张xx先供述该液体是洗冰毒的废液,后又改变口供说是从制毒现场的大的胶桶中弄出来的,因味道大,故放在家中用风扇对着吹,但苏x的供述都不能印证张xx的前后不一致供述。

  相关供述:
  1、证据卷二,p37,张xx第七次供述,2017年2月3日
  后来,我带警察到我家里面,我在寝室的梳妆台上,还有两包冰毒,这个是苏x从成都带回来的,在我寝室后面,就是以前我家的厨房,还有就是之前用丙酮洗冰毒的废液
  2、补充卷三,2017年6月19日
  张xx:那一盒冰毒半成品是我和苏x在制毒现场一起制毒的的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当时是我们在河边放了烟子以后,从那个大的胶桶里面弄出来,现在我都记不清咋个弄出来的了,当时弄出来他说有味道,要不得,就弄了一点出来放在我家里面,他说把味道吹一下,所以当时我被抓的时候,我家里面是用一个风扇对到吹的。
  问:为什么你之前说你家那个保鲜盒里面的黄色液体是你洗冰毒的液体/
  答:之前乱说的。、
  3、补充卷,2017年6月22日,苏x供述:
  问:我们在张xx的家中查获了一个用保鲜盒装的淡黄色的液体,液体是从哪里来的?
  答:这个我确实不知道,他屋头的啥子东西我不清楚。
  问:你们在制毒过程中作出来淡黄色的液体没有?
  答:没有。

  其次,根据卷四《现场勘验笔录》及补充卷二《制毒现场毒品编号制表》<一>-<四>,制毒现场共查获四个桶,其中现场编号为1-1的为铁质桶,桶内固液混合物净宗为19725克,含量为0.61%;现场编号为1-2的为白色塑料桶,桶内固液混合物净宗为19186克,含量为0.14%;现场编号为2-1的为白色塑料桶,桶内固液混合物为8333克,含量为0.04%;现场编号为2-3的为红色塑料(小)桶,桶内固液混合物净宗为924克,含量为1.2%。张xx供述供述“从那个大的胶桶里面弄出来”不可能是铁质桶或者红色塑料桶,而应当是现场编号为1-2或者2-1的白色塑料桶,但现场编号为1-2、2-1白色塑料桶内固液混合物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0.14%、0.04%,但饭盒装的220克液体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5%,含量差距达178.57倍和625倍辩护人认为,要将含量为0.14%及0.04%的甲基苯丙胺提纯到25%的含量,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一定实验室条件,因此,张xx供述220克液体是“从那个大的胶桶里面弄出来”是虚假供述。
  第三、张xx家中查获的220克液体和35.55克晶体的含量都为25%,两者含量一样,这不是巧合,而是和张xx“这220克液体是洗冰毒产生的供述”相印证,同时,在毒品案件中,丙酮作为有机溶剂用于冰毒的重结晶及改变冰毒的口感,丙酮因易挥发性、有特殊的辛辣气味,“所以当时我被抓的时候,我家里面是用一个风扇对到吹的”也印证了张xx供述220克液体是用丙酮洗冰毒产生的。
  综上所述,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xx家中查获的220克液体来源于制毒现场,张xx前后供述矛盾,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应当将220克液体计入张xx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中。
  2、对制毒现场查获的液体,应当根据含量区分废液、废料,而不应当全部计入毒品数量中,辩护人认为,可计入毒品数量的为1939克(924+1013)
  (1)起诉书指控的53775克固液混合物的构成

编号 扣押清单编号 容器、形 态、颜色
(照片说明)卷二p57-68
净  重
(克)
含  量 按照25%折算(克) 备 注
1 1-1 铁制桶、灰黑色固液混合物 19725 0.61% 120.32 制毒现场
2 1-2 白色塑料桶、深棕色固液混合物 19186 0.14% 26.86 制毒现场
3 2-1 白色塑料桶、淡黄色固液混合物 8333 0.04% 3.333 制毒现场
4 2-3 红色塑料桶、谈黄色固液混合物 924 1.2% 11.088 制毒现场
5 4 固液混合物 220 25% 55 张xx家
6 4-1 壶、深褐色固液混合物 1013 15.6% 158.028 制毒现场
7 4-2 壶、深褐色固液混合物 2111 0.02% 0.4222 制毒现场
8 4-3 壶、深褐色液体 2263 0.06% 1.358 制毒现场
合计     53775     制毒现场
  注:上述数据来自于补充卷二《制毒现场毒品编号制表》<一>-<四>

  (2)在制毒案件中,对查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并非全部计入毒品数量,《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辩护人认为,对含量低于1%的19725(0.61%)+19186(0.14%)+8333(0.04%)+2111(0.02%)+2263(0.06%)这五部分,因毒品含量极低,应当认定为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理由如下:
  首先,含量为25%的220克液体,因来源存疑,不作为辩护人对被告人制造毒品工艺分析评判的参照物。
  其次、苏x供述(卷二p78),2016年11月5日晚上(卷二p86),他和张xx在思蒙河河坝边利用麻黄碱、碘、磷、水“冒烟”后将产生的液体带回张xx租的房子,往瓷桶里加碱和甲苯,没有做出来,一直弄到晚上12点过,然后就去眉山汉庭酒店睡觉了,第二天上午又去找张xx,跟他一起看制好没有,但是感觉可能没做出来,就回龙泉了。11月8日下午又到张xx房子那里继续制作,还是没有制作出来,然后在2016年11月10日10点左右,苏x又带了一桶酸和甲苯过去准本继续制作,在房间里正准备加入甲苯进去,被警察现场挡获。苏x、张xx从产生“冰油”到被挡获有五天时间,在这几天时间,二被告一直在“折腾”,但没有制造出成品冰毒,而且制造出来的液体半成品甲基苯丙胺最高含量只有15.6%,一方面可能是制毒原料麻黄碱的品质很差,另一方面也说明苏x的制毒工艺是不成熟的,还处于摸索阶段。
  第三,苏x供述,制毒工艺“我都是到处听得,边摸索边做。没得人教”(卷二,p86,第三次供述),苏x只有初中文化,没有学过有机化学(注:高三才学有机化学),所以他不具备有机化学提纯的专业知识,而且制毒现场一般都只有烧杯、烧瓶、抽滤瓶、真空泵、甲苯、丙酮、酸碱等常规反应容器和化学试剂,也不具备将含量极低的有机物提纯的物质条件,因此将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1%的液体认定为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认定为废液、废料是恰当的,也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二、本案查获液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对本案量刑的影响

  本案中含量为15.6%的1013克液体按照25%折算为158.028克,含量为1.2%克的924克液体按照25%折算为11.088克,合计数量为169.116克,即使按照25%的比例折算,毒品的含量仍然低于同类毒品含量的。辩护人折算的目的是为了直观地评价毒品含量的社会危害性,因为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体现在数量上,也体现在含量上,毒品数量相同但毒品含量差异大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因此应当进行综合评判。《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辩护人注:废液、废料的认定属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况)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应当予以酌情考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对此,辩护认为,对被告人苏x、张xx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比较适当,如果对查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部分不区分废液、废料,不考虑本案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对苏x、张xx判处无期徒刑,将导致量刑过重,不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

  三、起诉书将苏x列为第一被告不当,苏x应当为第二被告

  1、苏x和张xx在制造毒品案中地位和作用相当
  张xx在制造毒品犯罪中提供制毒资金承租制毒房屋,这都是认定其为主犯的主要原因,相反,苏x提供制毒技术,充当的是制毒技师角色,而在制毒案件中,制毒技师只是受雇提供技术,获得相应的报酬,对制造出的毒品没有收益权,处于从犯的帮助地位,在本案中,基于苏x和张xx在制毒中是合伙关系,双方有对制造出的成品有平分的约定,所以辩护人也认同起诉书对苏x是主犯的指控。
  2、张xx不仅构成制造毒品罪,而且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为255.55克,其中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220克,甲基苯丙胺晶体35.55克。
  苏x、张xx二人以贩卖为目的制造毒品,二人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但张xx同时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张xx应当作为第一被告,苏x应作为第二被告。
  综上所述,苏x无犯罪前科,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当庭认罪,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裁判文书:

以贩卖为目的制造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和固液混合物53775克,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