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x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采用物理方式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碱)一案律师意见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3-10-2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肖x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肖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律师会见了解到的情况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肖x被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对罪名本身无异议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麻黄碱属于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一类中的管制化学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从客观行为表现上分析,肖x雇佣他人从麻黄草提炼麻黄素的行为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预备犯。

  二、从犯罪构成上讲,毒品犯罪必须主客观一致的行为,即主观上必须是“明知”,不明知不构成犯罪

  就本案而言,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国家管制的用于非法买卖的麻黄素而生产、加工、提炼,从现有的证据上分析,无法得出肖x主观上明知是麻黄草仍非法提炼麻黄素的唯一结论。

  1、肖x不是木兰镇租赁厂房提炼草料的真正老板,提供资金来源、草料、运输车辆的都是一名叫”胖哥”的男子,提炼出来的液体也是“胖哥”用于销售或者其他目的。从肖x被挡获时扣押的手机号中可以打印出案发前肖x和“胖哥”的通话记录,该记录可以证实“胖哥”是真实存在的。肖x供述,他为“胖哥”提炼用于洗脚或者洗婴儿的草料,获取的是每吨6000元的报酬。肖x没有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素的有罪供述。

  2、本案只抓获了肖x一人,“胖哥”及其他同案犯在逃,无法从同案犯的供述中印证肖x在主观上是否明知提炼的草料就是麻黄草。

  3、肖x的父亲肖x武在租赁厂房担任现场管理,从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讯问)笔录中证实他的确不知加工、提炼的草料是麻黄草,只知道是一种用于洗脚和洗婴儿的中药。肖x武关于洗脚液或者婴儿洗澡液的陈述可以印证肖x的供述。

  三、现有证据分析

  1、现场查获的麻黄草草料及提炼出来的含麻黄素的液体,只能客观上证明肖x等人是在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素。

  2、厂房租赁合同。只能证明厂房是肖x承租的,不能证明租赁厂房的目的是什么。

  3、塑料桶、粉碎机、水泵、叉车、轻卡等生产工具只能证明租赁厂房内在加工、生产、提炼一种草料。

  4、存放液体的库房,只能证明该库房是用于存放提炼的液体。

  5、甲苯、盐酸、氢氧化钠等化学物品,只能证明是用于提炼草料有效成分的化学物品,不能必然证明就是用于提炼麻黄素而不能用于提炼洗脚液和洗婴儿液体。

  6、通话记录,能证明同案犯或者案件相对人,但不能显示通话内容(通过技侦手段除外)。

  7、短信,能直观反映案件情况。

  8、银行存款流水账,能反映涉案资金流向。

  9、辩方证据—文化程度、是否具有吸毒史分析:肖x不吸毒,也无毒品犯罪记录,其文化程度只有初中,他掌握利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素技能的可能性很小,从常理分析,肖x不具备毒品的一般常识(如冰毒就是是脱氧麻黄素、可以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素、麻黄素在黑市上卖价很高),肖x被人利用的可能性更大。

  四、律师意见

  租赁厂房内利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素是客观存在的,肖x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前提必须要证明肖x主观上是明知草料就是麻黄草仍非法提取麻黄素,并且提取的麻黄素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肖x在主观上是明知麻黄草而非法提炼麻黄素,本案存在肖x被人利用的可能性!为保障人权并从侦查的需要出发,建议对肖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致

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周向阳 律师

                                                             2013.10.19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后记:

2013年10月21日,新都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肖x不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