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查获的毒品数量能否认定为贩卖的数量?—漆x利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作者:周向阳 时间:2013-08-1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漆x利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漆x利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经过开庭之前对漆x利的多次会见及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x利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漆x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起诉书并没有就漆x利曾经贩卖毒品给刘x进行指控。在起诉书审查查明中提到“在侦查期间,刘x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多次向其贩卖毒品的雷xx(在逃)和漆x利”,但起诉书并没有提及漆x利贩卖毒品给刘x的数量、金额、次数。本案的侦破线索来自于刘x于2012年6月1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2克、氯胺酮51.95克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其于2012年7月3日的检举。在本案卷宗材料中,刘x的供述只有2012年7月3日的一次供述,但刘x并没有就每次在雷xx处购买毒品的时间、购买毒品数量、金额做详细的描述,而且6月10日刘x被挡获时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24.2克、氯胺酮51.95克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毒品就是漆x利卖给刘x的,刘x也无相关供述。可以确定的是,即使漆x利曾经出售过毒品给刘x,这些毒品都已经灭失!在司法实践中,对灭失毒品的数量认定,如果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确定以前贩卖毒品的数量并予以定案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由于刘x的供述过于简单,不能确定最基本的犯罪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没有就该犯罪进行指控是恰当的,也是“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体现。

  2、起诉书将被查获的67.24克甲基苯丙胺、195.94克氯胺酮认定为贩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67.24克甲基苯丙胺、195.94克氯胺酮是在房间内被查获的,而不是在交易现场被查获的,查获时并没有人在进行毒品交易,因此,起诉书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漆x利贩卖甲基苯丙胺67.24克,氯胺酮195.94克”缺乏事实依据。其次,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 ”是有前提条件的,其前提条件为“以贩养吸的被告”。本案中,漆x利不是以贩养吸的被告,所以不适合于该既要规定。“以贩养吸”型毒品犯罪是指行为人既贩毒又吸毒,并以其贩毒所得作为其吸毒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一种毒品犯罪新类型。漆x利的身份是学生,其生活来源不是贩毒而是家庭资助。漆x利交友不慎,结识了贩毒分子雷xx从而染上吸毒,但其吸食的毒品来源是雷xx提供的而不是以贩养吸!漆x利无犯罪前科更不是毒品再犯,起诉书将查获的毒品推断为贩卖缺乏推断的基础,系主观归罪。

  3、房间内被查获的毒品不是漆x利所有,而是其男朋友雷xx的。从刘x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刘x买毒品找的是雷xx,“我们认识大概2年左右,他是专门做毒品生意的”、“我因要吸毒,所以我要买毒品吃的时候就给雷xx联系,如果联系不到雷xx我就直接给他女朋友西西妹联系.....”,漆x利在雷xx不在的时候是帮助其卖过毒品,但其不是主动贩卖而是帮助贩卖,处于次要和辅助的从犯地位,但因为证据不充分的原因起诉书并没有指控漆x利向刘x的贩卖毒品。

  4、要认定漆x利贩卖甲基苯丙胺67.24克,氯胺酮195.94克,公诉机关必须要证明漆x利和雷xx有共同的贩毒故意,或者漆x利是以贩养吸,由于雷xx在逃,无其供述材料加以印证,漆x利也无相关供述,而且漆x利的辩解也符合情理,因此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有共同故意及漆x利是以贩养吸。

  二、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67.24克、氯胺酮195.94克没有证据证明漆x利可能要卖,但由于其居住在涉案房间内,对被收缴的毒品客观上起着保管、经手的作用,因此,辩护人认为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在量刑时考虑漆x利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以及居住在涉案房间的时间不长、其涉案是由于她和雷xx是男女朋友关系等情节。

  三、被查获的的现金13.35万元并不全是涉案赃款,有5000元是漆x利从重庆带到成都的,有将近10000元是漆x利朋友归还的借款,另65000是保险公司赔偿款,这些钱不属于赃款,应当依法予以退还。

  四、漆x利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述比较稳定,说明其有现实的悔罪表现,而且被查获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以贩卖毒品罪对漆x利定罪,证据是不充分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建议法庭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从犯对漆x利定罪量刑,从宽处罚。

  此致

高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律师

                       20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