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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强迫他人吸毒罪办案指南
作者:周向阳律师 编辑 时间:2012-10-1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 念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979年《刑法》中没有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规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首次把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该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7条第3款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基本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关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规定,在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53条第3款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了“强迫他人吸毒罪”罪名。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心健康权利,属于复杂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强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瘾,成为吸毒者,而吸毒成瘾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体虚弱、智能减退、人格扭曲,且吸毒还是艾滋病传播的途径之一。同时,吸毒会诱发盗窃、抢劫、赌博、卖淫等其他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对于强迫他人吸毒罪必须坚决禁绝。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本质特是与其他毒品犯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对不愿吸毒的人实行殴打、捆绑、伤害、杀害等足以危及人身甚至生命安全的手段,迫使地吸食、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对不愿吸毒的人以立即实施暴行精神强制等方法,迫使其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其他方法,了暴力或者胁迫方法以外,使用与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醉酒、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强迫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罪的必要条件。犯罪主体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毒品,或者不具有强迫他人吸毒的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强迫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牟利而强迫他人吸毒,有的是出于报复使他人染上毒瘾,有的是为了对他人进行控制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二、成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强迫他人吸毒罪案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立案追诉标准(三)》第十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立案追诉标准加以把握和认定:

  第一,强迫他人吸毒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并非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一定构成犯罪,必须加以刑罚处罚,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追诉。

  第二,准确把握本罪的客观方面。(1)强迫的方式。在通常情况下,强迫都是表现为逼迫被害人自己吸毒,这可以称之为间接强迫;在少数情况下,强迫亦可表现为行为人自己动手,把毒品送进被害人体内。比如,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吗啡等毒品,或者在锡箔上点燃海洛因以后,强行让被害人嗅吸,等等,这可以称之为直接强迫。从二者的表现方式来看,直接强迫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在立案追诉时必须予以充分的注意。(2)强迫的手段。一是暴力。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进行强制和打击,如捆绑、殴打、伤害、拘禁等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制手段,使他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迫使其吸毒。暴力手段一般会造成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导致其不能反抗;暴力手段也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导致其不敢反抗。二是胁迫。胁迫,是指以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和名誉等进行损害相威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迫使其吸毒。是否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判断,而应当根据胁迫的内容与周围的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讲,以下几种情形可认定足以致对方产生恐惧心理:①行为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恐惧心理,事实上也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②行为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恐惧心理,但事实上没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胁迫,但是,如果被害人不是因为该胁迫,而是出于同情等而履行一定的行为的,则不宜认定为胁迫对其产生心理影响,而否认胁迫的成立。③行为不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恐惧心理,但事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对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胁迫,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对被害人的个人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了被害人的特殊情况,并针对这一特点而专门提出该恶害的,则应当认为该恶害足以使行为人产生心理影响,承认胁迫的成立。三是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胁迫手段以外的,性质与暴力、胁迫手段相当,足以导致被害人不知反抗的一切手段,如利用或致使他人酒醉、昏迷、病重等状态,而使他人吸毒等。但是,这里的其他方法造成的结果,也必须限定在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以外。(3)强迫的强度。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强迫强度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否则可能造成量刑上的明显不均衡。例如,行为人通过强迫的方式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但行为的手段却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如果单纯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来定罪处罚,明显不协调。因为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即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也仅为10年有期徒刑,这对于那些主观恶性非常大的,造成他人吸毒死亡的人员的处理明显畸轻,因为从强迫他人吸毒罪客观的社会效果看,类似于慢性杀人行为,而其行为方式造成他人死亡则属于直接的杀人行为,即其手段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社会后果,如果不对强迫的强度进行限制,则可能会轻纵一部分犯罪人。
 


  三、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强迫他人吸毒罪罪与非罪要注意的是,在《刑法》中对强迫他人吸毒罪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这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是在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全案的各种情况,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他人吸毒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接受行为人的意愿而吸食、注射毒品。从被害人角度看,前罪彻底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后罪中在引诱、教唆的情况下,被引诱、教唆的对象是否吸食、注射毒品,还存在一个自我选择的问题。如果他选择了吸食、注射毒品,最终陷入“魔窟”不能自拔,对此,除了引诱、教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外,被害人自身或其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2.强迫他人吸毒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强迫他人吸毒罪表现为采取身体强制、精神强制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目的是通过强制手段使他人吸毒,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心健康权利,是复杂客体;而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可以是拳打脚踢,也可以是砖砸刀劈等各种行为,目的是通过各种行为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此外,强迫他人吸毒罪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则要求行为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

  如果行为人以强迫他人吸毒为手段,企图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使人吸毒只不过是犯罪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所采取的手段足以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区别情况:如果行为人具有故意,应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仅具有过失,则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被害人吸食毒品后,因中毒而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常识和行为人为被害人使用的毒品的剂量来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具备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对被害人使用了超量的毒品的,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该吸食行为的危险性,却采取放任态度的,应当认为是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或者伤害行为,而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没有预见可能性的,则只能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具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其强迫他人使用的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并且对于吸毒的危险性有认识的,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其强迫他人使用的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没有预见,也没有预见的可能性的,则只能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四、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款的规定,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3款的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应当在《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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