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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兰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作者:常瑞年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编辑 时间:2012-10-15 来源:常瑞年律师的博客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受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律师担任唐春兰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及时的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唐春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以及在辩护人的会见中都否认参与过贩卖毒品,且其供述前后一致,非常稳定。辩护人在阅卷中也发现本案的诸多合理怀疑不能排除,经过刚才的庭审以及对全案证据的判断,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唐春兰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依法不能成立。

  一、 没有证据证明唐春兰去过心悦酒店2516号房间

  控方认为被告人唐春兰是否去过成都市心悦酒店2516号房间并不重要,只要三郎王母证明毒品是唐春兰放入其行李箱即可。辩护人坚决反对。本案中案情重大,毒品数量巨大,事关被告人生死。但指控被告人唐春兰有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三郎王母的供述,被告人唐春兰是否去过成都市心悦酒店2516号房间直接关系到三郎王母供述的真实性,否定了唐春兰去过成都市心悦酒店2516号房间这一事实,也就否定了三郎王母供述的真实性。而否定了三郎王母供述的真实性就足以否定对被告人唐春兰的有罪指控。

  辩护人实地调查了成都市心悦酒店2516号房间,在进入2516号房间登记处、大厅、电梯以及25楼走廊内都安装有监控设备。而三郎王母在抓获当天就供述毒品是唐春兰在成都市心悦酒店2516号房间放入其行李箱的。侦查机关也及时到成都市心悦酒店调取了住房登记资料,但为什么没有调取相关的监控资料?或者是已经调取了监控资料但没有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但无论是那种情况,都是侦查机关的瑕疵,都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推定即被告人没有去过成都市心悦酒店2516号房间。

  二、 无法证明唐春兰就是查获的毒品的真正卖家

  所谓“贩卖”有买家必有卖家。那么,本案中谁是查获毒品的真正卖家呢?三郎王母和刘续林都不能证明,更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三郎王母非法持有毒品,本案中并不存在卖家和买家。

  三、 没有证据证明刘续林具有购买毒品的行为

  刘续林在侦查阶段并没有承认其积极购买和意图出卖,这只是侦查机关根据所谓的高科技侦查手段主观臆断的推测。即使刘续林有明确的供述也不能仅凭其一个人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购买行为。因为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刘续林有严重瑕疵的口供与通话记录并不能相互印证,所以不能认定刘续林具有购买毒品的行为。

  况且,刘续林在开庭审理时完全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并明确表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诱供下做出的。并详细指出了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的特征、刑讯的工具、逼供的地点和诱供的条件,更重要的是三郎王母当庭证明侦查人员确实打了刘续林,对此当庭陈述辩护人能够视而不见、无动于衷吗?辩护人的职责以及案情的重大(一旦判决被告人唐春兰有罪,那么她的余生将在监狱中度过)还有被告人唐春兰儿子以一个基督教徒的救母虔诚促使我必须提出这个敏感的辩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明确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应当对该证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遗憾的是合议庭并没有启动该程序。但,辩护人认为,只要法庭依法查证,本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一定是可以查清楚的。

  四、 本案只有毒品没有毒资

  既无卖家又无买家,毒资从何而来。本案中三被告都没有关于毒资的供述,如何认定查获的毒品就是买卖的标的物呢?

  五、三郎王母的供述不能自圆其说,不能排除三郎王母嫁祸唐春兰的可能。

  众所周知,冰毒对于人的中枢神经具有严重的破坏作用,甚至会彻底摧毁人的中枢神经。根据三郎王母供述其吸食冰毒时间之长、数量之大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所以其供述具有易变性,供述的真实性也是常人思维难以判断的。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充分的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根据三郎王母的供述定案是对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的。

  三郎王母曾供述涉案冰毒的一部分是其用于自己吸食的,但又无法解释唐春兰为什么为她准备冰毒?这部分冰毒从何而来?是否支付了毒资?为什么没有与用于贩卖的冰毒分开包装?既然她亲眼看见唐春兰将两个装有冰毒的饭盒装入其行李箱,为何没有提及如何处理该毒品?唐春兰是否明确授意她将行李箱交给刘续林等等诸多合理怀疑不能得到排除。

  三郎王母的行为使得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是为其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的。

  六、 侦查机关办案过程非常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侦查机关过分相信口供,严重迷信技术侦查手段,主观臆断有罪推定,缺乏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锁链,没有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严重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基本原则。导致无罪的公民遭到无端的羁押和追诉,辩护人非常痛心,也是非常需要控辩审三方都需要深思的问题。

  本案中,有许多证据或者线索、情节都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但这些证据是控方不想调取但又不允许辩方调取的,辩护人只能请求法庭调查、核实,还事实以真相,还被告人以清白。

  1、唐春兰是否去过成都市心悦酒店2516号房间

  2、刘续林是否受到过刑讯逼供、诱供

  3、24日之前三郎王母是否与刘续林是否进行过单独联系过

  4、在三郎王母供述的23日晚上唐春兰进入心悦酒店及向其行李箱装饭盒的时间段内,唐春兰事实上在什么地方,在做什么。

  5、23日唐春兰回到住处的时间及证人

  6、23日晚上与其同住一屋的证人证言

  七、唐春兰在三郎王母和刘续林案发后的反应足以证明其没有参与三郎王母的毒品犯罪行为。

  唐春兰在得知三郎王母和刘续林案发后既没有更换手机号码,也没有变更住址,无意逃避打击,没有进行过任何反侦察和有碍侦查的活动,足以说明其心地坦荡,没有参与过三郎王母的毒品犯罪行为。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辩护人:常瑞年律师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