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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瘾君子购买海洛因206.4克,律师成功辩护获刑十四年
作者: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时间:2012-10-14 来源: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2009年元月10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王XX委托,为其弟弟犯罪嫌疑人王XX的运输毒品罪案件进行辩护,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王XX进行了委托谈话,委托人王XX系犯罪嫌疑人王XX的哥哥。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王XX的哥哥王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王XX是因购买了毒品海洛因206.4克,在送货人与他在西安交接毒品时被抓获的。现已经被公安机关关押在XXX看守所。该案现已处在侦察阶段。委托人王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弟弟犯罪嫌疑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先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先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XX,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在逮捕时的罪名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检察阶段还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王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该案被检察机关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王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3日,被告人王XX给被告人刘XX打电话约定购买毒品。2008年12月5日被告人王XX给被告人刘XX的银行卡打入毒资24000元,2008年12月6日,被告人刘XX将装有毒品的蒙牛牌早餐奶纸盒交给被告人沈XX携带,两人乘坐成都至西安的2130次旅客列车,欲将毒品带至西安交给被告人王XX。当列车运行到江油至广元区间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块,经陕西省公安厅鉴定为海洛因,净重206.4克。2008年12月7日7时许,被告人王XX携带毒资30000元,欲与被告人刘XX在西安市XX公园交易毒品时被抓获,毒资30000元已上交陕西省财政厅省金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刑满释放一年之久,又实施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王XX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律师对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王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王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未遂的情节。

  三、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王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本案被告人王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王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未遂的情节;由于本案抓获被告王XX是使用临时特情的手段抓获的情节;由于本案被告人王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案件中被告人王XX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王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王XX运输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王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未遂的情节,本案抓获被告王XX是使用临时特情的手段抓获的情节,被告人王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使本案被告王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王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10月20日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王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依法为本案被告王XX进行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首先辩护律师对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王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王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未遂的情节。

  本案起诉书在陈述本案犯罪过程时说:2008年12月6日,被告人刘XX与被告人沈XX两人携带毒品乘坐火车前往西安途中。“当列车运行到江油至广元区间时,被西安XXXXX刑警支队经济毒品侦察大队查获,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块,经陕西省公安厅鉴定为毒品海洛因,净重206.4克。”至此,本案的毒品海洛因已经被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王XX已经法定无法再真正得到或持有毒品,被告人王XX再进行接受毒品的行为已经属犯罪不可能的行为。因此,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王XX以上企图持有毒品的行为中,具有明显的未遂情节。请求法庭针对以上明显的持有毒品的未遂情节进行认定,能够对被告王XX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三、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王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本案起诉书陈述本案犯罪过程可知:本案被告人刘XX在前往西安的火车运行到江油至广元区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被抓获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立即将本案被告人刘XX务建为临时特情,用以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王XX。随后,本案被告人刘XX做为临时特情,也确实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王XX。因此,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有关特情介入毒品犯罪侦破应对有关案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精神,辩护律师请求法庭考虑以上情节,能够对被告王XX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王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王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王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未遂的情节;由于本案抓获被告王XX是使用临时特情的手段抓获的情节;由于本案被告人王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案件中被告人王XX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王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王XX在毒瘾发作的时候,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王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王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王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