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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对何xx运输冰毒1000克成功辩护词的点评
作者: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 邱旭光律师 时间:2012-09-3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何某父亲何某某、母亲邱某某之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以及公诉人的意见,对本案有了比较明确的了解。为了履行辩护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茂犯运输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何茂仍然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从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看出,并不是何某单独完成的2009年8月30日这一次运输毒品行为,且其所起作用是次要的,并不能因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运输毒品罪,而给被告人李某某定性为贩卖毒品罪,我们就孤立地看待本案,就否认另一被告人李某某也参入了运输毒品。在此,辩护人想说的是,运输毒品也是被告人李某某参入并领导何某实施的,是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何某只是在上火车前在网吧里以及到烟台后携带过毒品(过安检时以及在成都去青岛的火车上,还有在青岛到烟台的公交车上都是李某某携带的),其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由于二被告所犯罪名不同,被告人何某就不能认定为从犯,但恳请法庭在给被告人何某量刑时请考虑这一情节。
 




辩护律师点评:何x和李x在运输毒品和贩卖毒品中是什么关系?二人在主观故意上有什么不同?何x是否被李x利用?


  二、被告人何某所运输之毒品在案发当天即2009年9月1日被查获,并没有流入社会,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之后果。

  三、被告人何某参入运输毒品的行为是消极的,开始是在不知情之情况下被另一被告人李某某拉进来的,且对所运输毒品的数量的多少具有不确定的故意,也就是说被告人何某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后果是放任的,并没有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较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直接故意要小。
 




毒品辩护律师点评:运输毒品是故意犯罪,辩护律师从间接故意方面论述何x的主观恶性,这一点是值得首肯的。这也是该辩护词的精彩所在,只是如果辩护能展开论述就更好了。
 


  四、被告人何某系初犯,且在归案后就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再结合在法庭上的表现,可以看出其主观上是悔罪的。
 

  五、一点反思

  《刑法》将运输毒品单列出来,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并列规定的立法方式,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有一定背离之处,有处刑偏重之虞,其合理性值得我们反思。帮助贩卖毒品者运输毒品的行为,无论是客观危害还是主观恶性,远不及贩卖毒品行为本身,假若没有运输毒品罪之独立罪名,对于帮助贩卖毒品者运输毒品的行为人以贩卖毒品罪的从犯处罚,更有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分则中的实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在给被告人何茂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情况,给予减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敬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邱旭光律师

                                                              2010年11月29日

【法院判决结】采纳了律师之辩护意见,判决何某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