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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x容留他人吸毒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 李保忠律师 时间:2012-09-2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费某的委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费某二审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阅卷并两次会见了被告人费某。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费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量刑过重,罚金过高。建议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建议缓刑。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非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

  《刑法》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释义中解释,该条是重点是打击的应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为他人吸毒提供处所和集中为多数人提供吸毒场所的。即该条款规定的,如果嫌疑人具备以牟利为目的的,同时具备“为他人吸毒提供处所和集中为多数人提供吸毒场所的”。量刑标准最高3年。

  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和所谓的朋友一起寻求刺激,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且不是集中多人,是几个固定所谓的朋友一起偶尔吸食。非刑法打击的重点对象,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合议庭应当予以充分考虑该立法的思想。

  二、被告人具有二次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这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工作证明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 应予从轻或者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费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主观恶性小,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建议从轻处罚。

  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就吸毒而言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容留情节轻而且数量极少,犯罪情节轻微。本觉得这个新鲜,跟朋友“玩玩”,全然不知这种行为已经初犯了刑法。在会见中,被告人费某得知犯罪后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不已。从其内心深处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五、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和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或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如果给予处罚,也应处以较短刑期的刑种,比如短期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处以短期有期徒刑,则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保忠

                                                           20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