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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月新闻发布会材料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1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月新闻发布会材料一

 关于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 2012年2月14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2011年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贩卖毒品罪犯杨武、宋帮林、练锡雄、黎锦华,贩卖、制造毒品罪犯姚连生,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王大庆,均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一、人民法院2011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我国的禁毒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禁毒形势总体稳定。但是,受境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禁毒工作总体形势依然较为严峻,毒品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整体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毒品犯罪,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9 244件,同比增长16.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74 670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8 969人,重刑率为25.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1.19个百分点,对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有效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当前我国的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仍居主导地位,但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逐年增长,在部分地区已超过海洛因,一些新类型合成毒品也不断出现。二是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高发,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三是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团伙化、集团化趋势较为明显。四是毒品犯罪分子中累犯、再犯的比重较大,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此外,因吸毒诱发的侵财性、暴力性犯罪频发,其中一些案件危害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时期指导刑事司法工作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做到整体从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为分化瓦解犯罪,对于罪行较轻,被动参与毒品犯罪,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布5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目的在于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与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和特点相呼应,这5起案例包括合成毒品犯罪、制造毒品犯罪、团伙毒品犯罪等类型,犯罪分子多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多次、大量向多人贩毒等从严惩处情节,从不同角度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严惩和打击重点。其中,罪犯杨武、宋帮林多次贩卖毒品“麻古”共计18 000余克,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分别负责联系毒品货源和销路,纠集他人参与犯罪,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罪犯姚连生赴外地学习制毒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后通过互联网联系贩卖,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罪犯王大庆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约160千克,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共同犯罪中提议制造毒品,选定制毒场所,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工具,组织、指挥他人并亲自参与制造毒品,指使他人将制成的毒品跨省运输用于贩卖,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罪犯练锡雄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海洛因697.64克,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罪犯黎锦华向多人贩卖海洛因共计l 487.4克,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对这6名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精神的坚决贯彻,充分发挥了刑罚打击、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净化了社会风气,促进了和谐稳定。
    此外,人民法院对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具有从严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时也体现了依法严惩。杨武、宋帮林案中的蔡碧刚出资贩卖、跨省运输毒品“麻古”3次,共计16 000余克,数量大,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大庆案中的张成运输、制造氯胺酮150余千克,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与王大庆共谋制毒,提供制毒场所,积极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黎锦华案中的赵俭耳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邓德华贩卖毒品数量大,还犯有抢劫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熊建设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对该三人均判处无期徒刑。
   人民法院在突出毒品犯罪打击重点的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实行区别对待。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以达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王大庆案中的王升、张伟系受指使、雇佣制造、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五年。黎锦华案中的刘华贩卖毒品数量大,但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黎锦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强化审判监督指导,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大对严重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组织专项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毒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环节予以规范,不断强化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有效提升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
    针对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实践中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调研指导工作。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起到了有效的规范和指导作用。2011年,针对近年来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突出,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制毒渠道的形势严峻,而实践中打击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调研,起草了相关规范性指导文件,计划尽早出台,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打击力度。此外,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部分合成毒品缺少定罪量刑标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调研,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教活动,有力推动了禁毒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始终把宣传禁毒法作为工作重点,紧密结合“依法禁毒,构建和谐”的宣传主题,紧紧抓住全民、青少年、高危人群三个“关键点”,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有利时机,通过公布案例,庭审直播,新闻发布,发放禁毒宣传资料,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工作协作关系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群众自觉抵御毒品的能力,推动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社会效果良好。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根据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形势,陆续公布一批体现依法严惩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及因吸毒诱发犯罪的典型案例。同时,将协调指导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的人民法院选择一批容留他人吸毒,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由毒品引发次生犯罪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
新的一年,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方针,用好用足刑罚武器,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势头,确保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月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
2、姚连生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3、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4、练锡雄等贩卖毒品案
5、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
 
 
案例1
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武,男,汉族, 198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帮林,男,汉族, 198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夏永发,男,汉族, 197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蔡碧刚,男,汉族, 1979年8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史勇,男,汉族, 1986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蒙角发,男,布依族, 1983年7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凯,男,汉族, 1979年3月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世伟,男,汉族, 1959年8月25日出生,农民。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先后与被告人蔡碧刚、史勇等人共同出资,由宋帮林联系上家,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购买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蔡碧刚、史勇、蒙角发等人运输至浙江省余姚市,交给杨武、夏永发进行贩卖。其中,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出资贩卖“麻古”4次,共计约18 360克;蔡碧刚贩卖、运输“麻古”3次(1次受雇运输、2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6 200克;史勇贩卖、运输“麻古”2次(1次受雇运输、1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2 420克;蒙角发受雇运输“麻古”1次,约3 780克。 2010年2月22日,公安人员根据夏永发的指认从余姚市蔡碧刚的租住处查获“麻古”   3 370.5克。
    2010年一二月间,被告人宋凯在余姚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杨武、夏永发处购得“麻古”共计约675.8克后进行贩卖。同年3月1日,公安人员在余姚市宋凯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51.8克、海洛因25.588克。
    2010年1月,被告人陈世伟明知被告人宋凯从事贩毒活动,仍介绍宋凯向他人贩卖“麻古”约4.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宋凯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陈世伟为他人贩卖毒品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碧刚、史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角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武、宋帮林、夏永发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夏永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蔡碧刚、史勇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蒙角发运输毒品、宋凯贩卖毒品数量大,陈世伟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永发、蔡碧刚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史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蒙角发、宋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陈世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
姚连生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连生,男,汉族, 1985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根,男,汉族, 1984年5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建,男,汉族, 1985年8月26日出生,无业。
    2007年底,被告人姚连生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8年7月,姚连生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灌云县其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初,姚连生与被告人林根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5日,姚连生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林根及被告人高建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次日2时许,林根、高建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南京市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姚连生家中将姚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 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连生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根、高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姚连生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根、高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连生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林根、高建均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3
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大庆,男,汉族, 1982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成,男,汉族, 1972年7月3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升,男,汉族, 1983年4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伟,男,汉族, 1981年9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美妙,女,壮族, 1984年7月14日出生,农民。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大庆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牟利。2009年4月,王大庆提议并与被告人张成共谋制造氯胺酮,后选定张成在四川省安岳县的住处为制毒场所。王大庆筹集资金并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纠集被告人王升、张伟参与,伙同张成共同制出大量氯胺酮。王大庆决定将制成的氯胺酮运至广东省贩卖牟利,遂安排王升、张伟与张成分两批将氯胺酮运至广东省珠海市。同年5月8日3时许,王大庆与王升、张伟乘出租车到达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租住的小区门口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氯胺酮96 078.4克,从张伟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氯胺酮33.64克;在王大庆的租住房内抓获张成的女友被告人梁美妙,从梁的卧室内查获其为张成保管的氯胺酮1 197.93克,并从王大庆的卧室内查获氯胺酮12.66克。当日,张成携带氯胺酮到达珠海市后被抓获,并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其藏匿的氯胺酮56 696.16克。随后,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女友李春霞的住处查获王大庆存放的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4 514.71克。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安岳县王大庆等人的制毒处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的黑色液体、黑色粉末、白色结晶粉末共计231.5克及一批制毒工具。
综上,被告人王大庆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共计约160千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庆以贩卖为目的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张伟、王升制造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梁美妙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王大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运输、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成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且非法持有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张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小于王大庆,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王升、张伟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梁美妙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大庆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王升、张伟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梁美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4
练锡雄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练锡雄,男,汉族, 1955年11月8日出生,无业。199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农植干,男,壮族, 1969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
    2010年5月下旬,被告人练锡雄向被告人农植干打电话求购海洛因准备用于贩卖牟利,农应允。同月27日13时许,农植干驾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地区向他人购得2块海洛因后运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当日18时许,当农植干在南宁市兴宁区某楼房内将海洛因交给练锡雄时,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697.64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练锡雄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农植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练锡雄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农植干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练锡雄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农植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5
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锦华,男,壮族, 1966年5月10日出生,无业。 1983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俭耳,男,汉族, 1973年11月5日出生,无业。200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月1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邓德华,男,汉族, 1966年3月25日出生,无业。1981年9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熊建设,男,汉族, 1964年1月23日出生,无业。1986年8月因犯盗窃武器装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华,男,汉族, 1973年1月19日出生,无业。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租乘汽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准备向被告人黎锦华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牟利。次日中午,刘华、赵俭耳先后2次以每块10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海洛因共4块,刘华等四人每人分购1块。赵俭耳另以3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散装海洛因l00克。同月3日凌晨,刘华等四人携带所购海洛因乘汽车返回湖北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处查获海洛因共计l 487.4克。当日,公安人员在刘华的协助下将黎锦华抓获。
    2008年7月至l0月,被告人刘华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283克。2008年间,被告人熊建设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
     2006年6月4日及 8月10日,被告人邓德华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2次,共劫得5 200元现金和价值1.5万余元的财物。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锦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刘华、熊建设还曾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德华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黎锦华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赵俭耳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邓德华贩卖毒品数量大,还犯有抢劫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熊建设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刘华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黎锦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黎锦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刘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