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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辩护律师:从2015年度毒品典型案例解读《武汉会议纪要》相关内容
作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詹勇 时间:2016-03-3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今天是第17个国际禁毒日,主题是“抵制毒品,参与禁毒”。近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公布了一些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体现出今年5月公布的《武汉会议纪要》中的一些新变化。笔者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关于贩卖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
 

  《武汉会议纪要》对此作了如下规定:“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不必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从中可以看出:在这一类案件中,对于贩卖毒品的上下家,原则上不应同时判处死刑。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公布的5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一陈浩亮贩卖、运输毒品、于喜库贩卖毒品案就是例证。在这一案件中,陈浩亮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但由于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仍被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浩亮于曾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于喜库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9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5月5日刑满释放。

  2011年初,被告人陈浩亮从外地购回甲基苯丙胺(冰毒)700克,因质量不好未能全部卖出,剩余683.32克藏于住所内后被查获。之后被告人陈浩亮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300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带回鞍山市,向多人进行贩卖,所剩81克甲基苯丙胺在案发后被查获。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浩亮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47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7.1克。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本次所购毒品。另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粉末21.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5克。陈浩亮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于喜库。

  综上,被告人陈浩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500余克;被告人于喜库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800余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浩亮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于喜库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浩亮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陈浩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于喜库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浩亮、于喜库均判处并核准死刑。
 

  ◆关于新类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武汉会议纪要》对此作了如下规定:“涉案毒品为氯胺酮的,结合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综合考虑氯胺酮的致瘾癖性、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等因素,其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案毒品为海洛因的案件的死刑掌握的最低标准是1公斤,那么,对于涉案毒品为氯胺酮的案件的死刑掌握的最低标准为10公斤。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公布的的邓科贩卖、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容留他人吸毒、黄浩、黄可荣制造毒品、刘鹏贩卖毒品案就是例证。在这一案件中,涉案氯胺酮数量达到13公斤,因此对于罪责最大的主犯邓科被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被告人邓科出资让被告人黄浩在四川省双流县修建房屋用于制造毒品。黄浩建好房屋后,纠集被告人黄可荣制造氯胺酮。同年8月到9月初,黄浩共制造出3批氯胺酮,均交给邓科并领取报酬,邓科安排被告人刘鹏进行贩卖。同年9月2日,邓科租赁了成都市某小区403房用于存放毒品。同月5日,公安人员在成都市另一小区抓获邓科等4人,当场查获氯胺酮26.55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体5.93克,仿“六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35发。另从邓科身上搜出上述403房的钥匙,在该房内查获氯胺酮13486克,后从黄浩家中查获大量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科伙同他人非法制造、贩卖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邓科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子弹,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邓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邓科提供资金与交通工具,支配制造出的毒品,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大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浩、黄可荣在邓科的纠集下参与制造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邓科。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邓科安排被告人刘鹏贩卖毒品,亦系主犯;刘鹏在邓科的纠集下参与贩卖毒品,作用小于邓科。邓科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其中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邓科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邓科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黄浩、刘鹏、黄可荣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七年。
 

  ◆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武汉会议纪要》对此作了如下规定:“要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不能因而行为人吸食毒品而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

  王祖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祖文,自幼由养祖父王清渠、养祖母陈素莲抚养长大,案发前长期吸食氯胺酮。2013年8月11日,王祖文在福建省永春县家中再次吸食氯胺酮。次日凌晨,王祖文产生杀害王、陈之念,遂从其卧室拿出一把双刃长剑到王、陈的卧室,持剑朝熟睡中的王、陈乱砍乱刺,致二人均因锐器刺破心脏而死亡。后王祖文从窗户爬出跳至楼下,王祖文的养父王伟艺闻讯赶到,王祖文又持剑砍击王伟艺,致王伟艺受轻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祖文持剑砍刺其养祖父母,致二人死亡,并持剑砍伤其养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王祖文吸食毒品后行凶杀人、伤人,致2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王祖文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祖文判处并核准死刑。

  毛某某故意杀人案(湖北省高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某某原系某公司保安,于2012年3月31日连续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认为同事张某某、黄某某欲加害自己。当日6时许,毛某某找张某某理论,后驾驶摩托车将张某某带至武汉市新洲区将军山林场内,持匕首对张某某颈部、背部等部位猛刺十余刀,致张某某死亡。当日7时许,毛某某返回公司,又持匕首对黄某某颈部、胸部等部位捅刺十余刀,致黄某某死亡。当日8时许,毛某某在逃跑途中,持匕首捅刺拒绝协助其逃跑的刘某某,致刘某某轻微伤。当日12时许,毛某某向封山搜捕的民警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毛某某作案时客观上存在精神障碍,但系其非法吸食毒品所致,因此不能阻却其刑事责任。毛某某持刀捅刺他人,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特别严重,虽依法构成自首,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余华旋故意杀人、抢劫案(广东省高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华旋与被害人黄某雯相识后同居,2013年3月余在住处吸食毒品后与张某祯、黄某雯发生争执,并持刀捅刺张某祯、黄某雯头部、胸部、背部及黄某雯的胸部、背部,致两人死亡。后余华旋来到治安岗亭,持刀向值班员马某树索要钱财并捅刺马某树,致其轻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余华旋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余华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
 

  《武汉会议纪要》对此作了如下规定:“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

  苏楚洁贩卖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楚洁,2011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苏楚洁为以贩养吸,在广东省潮州市多次将海洛因贩卖给2名吸毒人员。同年2月至3月间,苏楚洁在该市一陶瓷厂附近,先后15次向吸毒人员苏某杭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价格为100元。同年7月至8月间,苏楚洁在一菜市场附近,以相同价格先后15次向吸毒人员苏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抓获苏楚洁,并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0.85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楚洁非法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苏楚洁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苏楚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张清国教唆他人吸毒案(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清国,2014年3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患病未能交付执行。同年12月8日晚,张清国从邱鹏程(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得毒品,当晚再次向邱购买毒品,并让其同学林某阳驾车去邱处接取。林某阳将毒品送至张清国家,张称该物品系冰毒,并向林某阳介绍吸食冰毒后的体验,邀其共同吸食。张清国当场演示如何吸毒,后林某阳仿效张的方法吸食冰毒。同月11日下午,林某阳在张清国家中通过上述方式再次吸食张清国提供的冰毒时,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张清国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邱鹏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清国向他人介绍毒品种类,宣扬吸毒体验,示范吸毒方法,邀约他人共同吸毒,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张清国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清国具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清国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诈骗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王永波非法持有毒品案(黑龙江高院)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初,被告人王永波从他人处购买1万元毒品用于吸食。2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王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9袋,重50.76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波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黄某某贩卖毒品案(湖北省高院)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指使未成年人程某某(另处)在孝感市某酒店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当月8日晚,程某某在该酒店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未成年人游某某、田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同月11日16时许,程某某在该酒店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潘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还从程某某登记入住的房间内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24颗。共计净重2.56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某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曾少鑫贩卖毒品案(广东省高院)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4月期间,曾少鑫为牟取非法收入,在钟松金(另处)家中,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吸食,共重约3.14克。同年4月23日晚,公安机关在钟松金家中抓获曾少鑫及多名吸毒人员,现场查获海洛因12小包(共重0.8克)、冰毒1小包(重0.1克)、麻古1小包(重0.1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少鑫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曾少鑫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向多人贩卖毒品达30多次,情节严重(成都毒品辩护律师注:“多人”、“多次”属于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据此,对曾少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加大网络涉毒行为的打击力度
 

  《武汉会议纪要》对此作了如下规定:“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或者贩卖毒品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廖某某贩卖毒品案(湖北省高院)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4日和4月7日,廖某某通过QQ与袁某某聊天,商议以972元的价格向袁某某贩卖5瓶“001”药水和1瓶“002”药片,并通过宅急送发货,在寄送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5瓶“001”药水净重96.85克,从中检出GHB成份;查获的1瓶“002”药片净重2.04克,从中检出氯硝西泮成份(成都毒品辩护律师注:氯硝西泮位于2013年版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第19位)。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少,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伍肇锋、邓建权贩卖毒品案(广东省高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伍肇锋对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分包,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上网联系购买毒品的人员,商定数量、价格后,联系快递公司,以交寄包裹的方式出售毒品。在此过程中,邓建权协助其进行贩卖。2013年11月1日19时许,公安干警将刚交付快递的邓建权抓获。包裹内有甲基苯丙胺共4包,合计净重94.01克。随后,公安干警又抓获伍肇锋,并搜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5.83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肇锋、邓建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伍肇锋是主犯,邓建权是从犯,依法判处伍肇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处邓建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原文来标题:
 

  从2015年度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看《武汉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