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

  其一,行为人实施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数量标准。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规定的数量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有上述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或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l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第31条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非法买卖的物品是易制毒化学品。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非法买卖的物品是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而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则不构成犯罪。

  其三,行为人是否属于《立案追诉标准(三)》规定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的情形。如果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界限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两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相同,即国家严格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区别两罪的关键是: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即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买卖制毒物品,包括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出售或者购买制毒物品,以及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但违规或者超量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则是将制毒物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国(边)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