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作者: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时间:2012-09-2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概  念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也仅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未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作出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据此,1997年《刑法》将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严格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国家统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我国1989年批准参加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规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而制造、运输或分销设备、材料或该公约附件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其故意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该公约附表于2001年经两次修正,共列举了23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具体品种有:表一(14种):醋酸酐、N-乙酰邻氨基苯酸、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异黄樟脑、麦角酸、3,4-亚甲基二氧苯基-2 -丙酮、1-苯基-2 -丙酮、胡椒醛、伪麻黄碱、去甲麻黄碱、黄樟脑、高锰酸钾,以及本表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表二(9种):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盐酸、甲基乙基酮、苯乙酸、哌啶、硫酸、甲苯,以及本表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为进一步明确
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条第1款规定,“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刑法上的“制毒物品”在专业领域与易制毒化学品是对应概念。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第一类包括:1-苯基-2 -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 -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第二类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第三类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2008年7月8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进行管制的规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1)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2)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所谓非法买卖,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出售或者购买制毒物品,或者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但违规或超量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3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30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的销售情况应当包括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同时提交留存的购买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根据《刑法》第350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买卖的物品是国家明令禁止在境内买卖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仍然在境内非法买卖这些制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