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卡西酮案例|廖忠伟、赖伟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1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赣刑三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忠伟,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杭县。2004年4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1日被抓捕归案,同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南原,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伟才,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武平县。2013年10月13日11日被抓捕归案,同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礼生、饶季龙,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荣斌,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杭县。2013年7月25日被抓捕归案,同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希明,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宪华,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武平县。2013年10月11日被抓捕归案,同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江西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忠伟、赖伟才、丘荣斌、钟宪华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赣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忠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赖伟才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丘荣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钟宪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忠伟、赖伟才、丘荣斌、钟宪华对判决均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不仅定性错误,而且量刑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希、丁秋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忠伟及其辩护人赵南原,上诉人赖伟才及其辩护人陈礼生、饶季龙,上诉人丘荣斌及其辩护人郑希明,上诉人钟宪华及其辩护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本案疑难、复杂,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大兴

  代理审判员 方石清

  代理审判员 陶伟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琳祎

 

  甲卡西酮专业律师解读(2018年7月18日):
 

  本律师在2015年8月9日在江西赣州中院代理赖x雄被控制造甲卡西酮毒品案中,知晓赣州中院对类似案件廖忠伟制造毒品案的一审判决结果,然后上网搜索媒体对廖忠伟案的报道,周向阳律师根据掌握的甲卡西酮专业知识和丰富办案经验,认为赣州中院对该案的定性值得商榷,随即在2015年8月30日在为你辩护毒品网上发表了对廖忠伟案的评论,2017年4月25日,江西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廖忠伟案发回重审,2017年5月22日,赣州中院对赖x雄案审理认为“各被告人生产出的11桶物质中虽检出毒品甲卡西酮成分,但该物质系生产环节的中间产物,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各被告人具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应以制造毒品罪对各被告人定罪”,遂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赖x雄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江西高院二审改判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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