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乡县看守所。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罗某和吴永洪(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量生产麻黄素销售赚钱的事。随后,被告人罗某等人至东乡县租用东乡县小璜镇俊龙绿色生态有机肥厂作为生产麻黄素的厂房,并购买生产设备和盐酸、甲苯等原材料。被告人罗某和吴永洪等人在该厂房共生产出10公斤麻黄碱并对外销售。2014年5月初,被告人罗某和吴永洪等人又购买盐酸、甲苯、溴代苯丙酮等原材料准备再次生产麻黄素。但因运输溴代苯丙酮的司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罗某和吴永洪等人便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转移并逃回福建省躲避侦查。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购买甲苯、盐酸等原材料非法生产麻黄碱在境内非法买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对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罗某和吴永洪(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量生产麻黄素销售赚钱的事。随后,被告人罗某等人至东乡县租用东乡县小璜镇俊龙绿色生态有机肥厂作为生产麻黄素的厂房,并购买生产设备和盐酸、甲苯等原材料。被告人罗某和吴永洪等人在该厂房共生产出10公斤麻黄碱并对外销售。2014年5月初,被告人罗某和吴永洪等人又购买盐酸、甲苯、溴代苯丙酮等原材料准备再次生产麻黄素。但因运输溴代苯丙酮的司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罗某和吴永洪等人便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转移并逃回福建省躲避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证人叶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9日他开的货车闽H×××××从山东淄博市良乡物流园二区九号货运站装载69桶溴氮。当时货运站的傅总给他配的货,告诉他是溴氮,不是危险品。他不知道溴氮都有什么用途。每一桶溴氮重量250公斤。发货单上写的是抚州东乡16桶。5月9日中午,他在抚州卸了16桶溴氮,共计4吨。

  2、证人于某证言证实,他向抚州贩卖过甲苯、甲醇、一甲胺、乙酸乙酯。根据从名聚化工扣押他写的物流单据,1、甲苯34桶,每桶180公斤,共6.12吨;2、甲醇4桶,每桶170公斤,共0.68吨;3、一甲胺13桶,每桶190公斤,共2.47吨;4、乙酸乙酯52桶,每桶180公斤,共9.3吨。5月初,福建的老谢给她打电话让她准备甲苯、甲醇、一甲胺、乙酸乙脂,告诉她把这批货发至江西抚州东乡,收货人林总,电话182××××7351。5月6日,她联系淄博张店区的良乡物流61号经理常玉军安排发货。常玉军给她安排鲁D×××××给她送货,她把相关信息给了常玉军,由其给货车司机。

  3、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他朋友严某带三个福建佬(其中一个戴眼镜的是罗某)到他的俊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机肥厂说想租他一房搞油漆。当天下午5、6点,严某叫他到俏临川吃饭。他去后就见他们在那等他,严某向他介绍了三个福建人,分别是林总、姓王或黄的(已被公安抓住的)、还有一个没什么印象。后他们问租金的事。他就说一年要十万元左右。过了一两天,林总打电话说已经付了定金给严某叫他按其要求装修厂房。过了十多天,带了一两个人过来,他叫严某一起吃饭,吃饭时,严某把5000元定金还给了林总。然后他带林总等人到东乡县半山唱歌,拿出5万元说先付5万租金。这两次他记不清楚被你们抓到的人在没在场。过一个星期后,林总到东乡又付3万元租金给他。过段时间,问他房弄好没有,他说好了。又叫他在厂房旁边挖个坑。后到2013年11月上旬,林总过来六七个人,并运了设备过来,在他厂里呆了十多天。但他听他厂的孙某乙说他们真正生产了3、4天左右。后他遇到林总,付了2万元给他。之后他们走了再没有联系他,他打电话也打不通他们的。到2014年3月,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自称姓林,并问他是不是孙总。他以为是之前的林总就说你走了电话也没有。然后对方就换了一个人说话,说林总现在有事,是之前和林总过来找他的那个戴眼睛的福建人(就是被公安抓到的人),想过来搞。之后挂了电话,换了一个号码182××××3655打过来跟他说,那人就林总不弄了,今年那人来弄,要多少租金。他就说要14万。过来一段时间的一天晚上,他接到那人电话说带了租金过来。他就说在南海咖啡店,并叫他朋友俞细平等那人。后来了两个人,一个是被你们抓到的戴眼镜的胖子(事后我知道叫罗某)。后罗某拿出13万元给他说租金,还有1万下次给。过一星期后,在厂里给他1万元。过了一段时间,罗某要仓库钥匙。3月底,罗某等人到他厂子里,并叫他给个房间。到4月5日前两三天的一天晚上,罗某还叫他帮在半山开个房。他们在厂里呆了十几天。这十几天他们在仓库里一直关着门,他不知道在生产什么。一直到5月9日的一天下午6点左右,他又接到罗某电话,说他们要走,有些东西要放起来过几天拉走。他说仓库里面可以放,但是那人说那里不能放。他就说猪场和家里面可以放。过了十几分钟,他打电话给他妹夫、猪场孙某丙告诉他们福建佬要放东西。后孙某丙在晚上打电话给他说福建佬放了十多桶东西在这,问对饲料有没有影响。过了一两天,罗某又打电话说要放东西,他就说放他老房子里,他就打电话给他妹夫宗某甲和他妹妹孙发英说福建佬要放东西,他不知道他们放的是什么东西,他也不知道他们生产什么东西。

  4、证人邹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老板孙某甲将俊龙生物有机肥厂的一栋厂房租给了福建人,2014年1月,福建四人来到肥料厂,一辆货车送材料过来。平时就在厂房睡觉,门总是锁着的,一到晚上,厂房里面就会亮灯,他估计他们是在生产什么东西,一个月后离开了。今年3、4月,福建人又来了,过了2天,有货车送材料过来,他们向他暂时借用一下仓库,他就看到他们从货车里面搬好多蓝色的塑料桶,桶上的标签都被撕掉了,还要求不要在里面吸烟。过两天,他们把桶搬到生产厂房里,这次他们还把窗户用黑色的塑料罩起来。4月29日他走时,都还在。5月9日他回来就不在。5月12日左右,他们中一个胖胖、戴眼镜的人叫厂里面的人不要在存放塑料桶的地方吸烟。到5月13日,他到仓库看到好多蓝色塑料桶在里面,上面没有标签。

  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今年3、4月,他老板孙某甲叫他帮租他厂房的人安装水龙头。他去了,过了两三天,那个福建人找到他说还要安装水龙头。他到厂房里,看见装水龙头的地方有一台圆形玻璃的机子,说还要装3台那样的机子。他安装时,他们在那里试那圆形玻璃机子。后他就没有去过。每次他看见那个福建人,站在外面玩,他们生产什么他不清楚。但他走到附近时,那里的气味熏眼睛。而且他们的窗户、门都是关好的。

  6、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公司的一个厂房租给一个福建佬,但生产什么不知道,大部分是晚上生产,而且不会让他们进入到里面。有时他看到福建佬进去时都戴防毒面罩、手套之类的东西。他听老周说晚上生产时,会产生难闻而且刺鼻的气味。没生产前他到里面看见有装材料的深蓝色桶子、银白色的桶子。他还偷偷进去过,看到有两个玻璃罐子容器设备等。5.1节后的三四天,他看见福建佬老板驾驶一辆皮卡带一辆蓝色后四轮货车到厂里面。四月份,他看见一辆货车在卸装材料的深蓝色桶子。福建佬老板40来岁,较胖,身高170CM左右。

  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福建佬租他们厂的一个厂房做生产车间使用。加工时关着门,不会让他们进去,也不跟他们交流。一个月做几天事情。一般是晚上生产,会闻到难闻、刺鼻的味道。他看见过卸货到厂房里面。

  8、证人杨某证言证实,他们公司将厂房租给一个福建佬。是今年3、4月份来的。他有时看到他们一天到晚关到门。

  9、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今年二月份,有个外地佬到他们公司看厂房。到3月底4月初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那个外地佬来了,还带了一辆小货车叫他开门,说要装设备。过了两三天,他想看下在做什么,等他走到厂房门口,就看见那个外地佬站在门口,厂门是关着的。他问那外地佬做什么,说生产漆,有毒,不能抽烟。他就没去过。过了4、5天,外地佬就走了。后来那个外地佬又来过3、4次。

  10、证人严某证言证实,去年8、9月,有两个外地人说要租厂房。其中一个胖点、戴眼镜的说其姓林,福建龙岩人。说做油漆,要比较偏一点,离居民住的远一点。过了十天左右,他说有厂房并带去看。最后他到孙某甲的肥料厂。后他就让其自己谈,看中了一栋厂房,孙某甲要他们付定金,其中一个没带眼睛姓林的就给了他5千,让他给孙某甲。过了几天,孙某甲喊他吃饭,说没谈拢,叫他将钱还给那些人。后他还了钱就跟那些人没联系。

  11、证人宗某甲证言证实,6、7天前的样子(5、17)下午,孙某甲叫他帮租其厂的福建佬装东西,将东西放到孙某甲的猪场里。他对戴眼睛的胖子有些印象。然后他开车过去跟胖子打招呼,胖子就叫福建人从厂房里面搬了十来个油桶样的东西到车子上面。装好后,他将开车子帮福建佬装东西到老房子里。到晚上10点来钟,他到厂里面,戴眼睛的胖子招呼他开车到其厂房那里,然后从车间搬了一些桶、一些纸箱、三个大玻璃桶样的东西装到车子上面。后他就开车将东西运到孙某甲的老房子,福建佬将东西搬进老房子一楼里。

  12、证人俞某证言证实,2014年2、3月份,他和孙某甲在南海茶楼喝茶,后孙某甲叫他去接下几个福建佬,其中一个叫林总。后他知道福建佬租了孙某甲的肥料厂的厂房用来生产油漆。一个月后,孙某甲叫他请挖机挖了条排水沟。

  13、证人章某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他听孙某甲说几个福建佬租了孙厂房做油漆。2014年2、3月,他和孙某甲、俞某在南海茶楼喝茶,孙某甲叫俞某去接几个福建佬过来。后孙某甲离开,叫他收到福建佬租金,后福建佬上来后就把钱给他,他算了共13万,然后给了孙某甲。到2014年5月10号前后,他和孙某甲吃饭,后孙某甲说福建佬过来,他看见之前的戴眼镜的胖子和另外一个人也在,吃饭时,他听到孙某甲打电话给其妹夫等下开车帮福建佬装东西去猪场里面。他就问什么东西。孙某甲说也不知道什么东西,放几天就拉走。

  14、证人孙某丙证言证实,十多天前(5月22日),孙某甲告诉他说福建佬有些东西要放到猪场,过几天会拉走。当晚8、9点,他看到宗某甲开车就打开大门。第三天,他去仓库看饲料发现装来的是十多桶蓝色的桶装东西。

  15、证人宗某乙证言证实,他听乐永华说有外地人租猪场,说要搞化学,后他没同意,就问他哪里还有地方租,他就联系了严某。

  16、证人蒋某证言证实,她不知道罗某在外干什么。

  17、同案人吴永洪供述证实,他和罗某说一起来制造麻黄素赚钱。2014年4月,他和罗某、黄长水、蒋姓男子四人在长汀县一茶馆里商量如何购买原材料制造麻黄素赚钱的事,由他们四人合伙并平分出资、利润分成,共凑齐100万元左右。罗某说在东乡有个场地比较合适生产麻黄素,而他认识的肖姓男子可以帮他们购买到化学品原材料,帮他们卖掉生产出的麻黄素,并教他们生产麻黄素。谈好后他们到东乡县察看场地,决定租下东乡县一家肥料厂的一个厂房。他就把23万元给了罗某,由罗某与肥料厂老板租下厂房及租金。后他们购买搅拌机、脱水机、白色塑料桶放到厂房里。然后他联系肖姓男子购买化学品原材料,并由他支付70万元现金,具体买哪些化学品原材料都有肖姓男子决定调配给他们,到时厂家会通过货运站发过来。当时他们留了两个电话给肖姓男子,这电话是专门用来负责联系接原材料,但这个号码一直都是给罗某在用。罗某负责接应原材料,他和黄长水在厂里等着卸货。原材料和设备工具就绪后,他就打电话给肖姓男子怎么配这些原材料才能制造麻黄素。肖姓男子就在电话中教他,他就按照肖说的方法指挥黄长水及三个工人制造麻黄素。罗某负责买菜、煮饭,有时也会到厂房里看他们制造麻黄素。他们共生产了两次,第一次因为溴代苯丙酮有问题,没生产出麻黄素;第二次换了溴代苯丙酮,他们生产出十公斤左右的麻黄素,他就问了肖姓男子,问他麻黄素颜色和状态,之后说他们生产的不成功,他就把麻黄素冲进排水沟。后来他们准备请肖姓男子直接到东乡县叫他们怎么做,于是他们又购买了一批溴代苯丙酮到厂里。后来发现风声不对,他们就转移了设备工具和原材料。他与肖姓男子是单线联系的,罗某他们不认识。他记得原材料有盐酸、溴代苯丙酮、甲苯、烧碱、酒石酸等。这些都是货车或者货运站运过来的。他们是将生产麻黄素直接转卖出去赚钱的。他知道非法生产麻黄素是公安机关打击的,他和罗某等人都是为了赚钱才冒风险的。罗某负责管理财物、生产、接应原材料等,联系租厂房;他和黄长水与工人一起生产麻黄素,他还联系肖姓男子,并由肖姓男子购买原材料,并教他生产麻黄素的流程和配方;黄长水和他一起生产并租车使用;蒋姓男子只是合伙人之一。

  18、证人应某证言证实,他是叶某的雇工,帮开车。他们从山东运回来的货都是在货运站拉的,杂七杂八,配够了就出发。他在货运部听货运部的人说运到萍乡的是化工品。他只负责开车,装货、卸货、运什么他都不管,这都是叶某负责。今天他们还在东乡卸了16桶蓝色塑料桶,有人在高速路口接他们到一个已经停产的化肥工厂卸货。

  19、辨认笔录证实,罗某辨认吴永洪、孙某甲、严某、宗某甲;孙某甲辨认吴永洪;邹某、张某甲、王某、杨某、张某乙、孙某乙、严某、宗某甲、俞某辨认罗某;章某辨认罗某、吴永洪;宗杨毛辨认乐永华;吴永洪辨认孙某甲、罗某。

  20、指认现场笔录证实,罗某对犯罪现场(小璜镇江西腾通实业有限公司俊龙绿色生态有机肥厂、小璜镇东乡县腾通生猪养殖厂、小璜镇孙墩村孙墩组126号)进行了指认。

  2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搜查腾通生猪养殖场仓库,扣押蓝色塑料桶装原材料17桶,编号2-1至2-17号,共重4287千克(含桶);搜查孙某甲老房子(小璜镇孙墩村孙墩组126号),扣押塑料桶,塑料勺、循环水真空泵2台、化学漏斗、沼气管、玻璃烧器、沼气灶、手套、瓷桶、无油空气压缩机1台、白色空桶、三足式离心机1台;143桶桶装疑似化学品,每箱6瓶和198瓶散装白色塑料壶装疑似化学品(共计1320瓶,共重3960千克);搜查俊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机肥厂厂房,扣押桶装疑假化学品100桶,编号3-1至3-100,共中3-(2-4、22、33-34、37-38、40-42、45、48-52、57、60、62、72、74、76、84、86、89-90、93-97、99-100)的液体中检出甲苯成分,共重6673.7千克(含桶);防毒面具、桶虑毒盒、台秤、桶装疑似化学品29桶,编号4-22至4-57,蓝色半桶装液体20桶。

  2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4年5月16日对孙某甲老房子(1号现场)、腾通养猪场(2号)、腾通、俊龙有机肥厂(3号、4号)进行勘查,并提取相关物质送检。

  23、辨认现场笔录证实,同案人吴永洪辨认现场情况。

  24、扣押清单及照片附卷佐证。

  25、受案登记表证实,受理案件情况。

  2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某系抓获归案。

  27、于某提供的名聚化工物流单证实,1、甲苯34桶,每桶180公斤,共6.12吨;2、甲醇4桶,每桶170公斤,共0.68吨;3、一甲胺13桶,每桶190公斤,共2.47吨;4、乙酸乙酯52桶,每桶180公斤,共9.36吨。到货信息江西抚州东乡县林总182××××7351。

  28、赣B×××××高速路行驶情况附卷佐证。

  29、半山国家酒店住宿记录附卷佐证。

  30、鲁D×××××高速路行驶情况及入口、出口图片数据附卷佐证。

  31、情况说明证实,老王非法生产麻黄素的情况未查实。

  32、情况说明证实,罗某等人购买原材料甲苯、盐酸等未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备案。

  33、证明证实,罗某、吴永共未办理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注册。

  34、情况说明证实,麻黄素去向未能查清。

  35、情况说明证实,出售原材料的厂家及物流公司情况还未查清。

  36、情况说明证实,鲁D大货车未找到车主。

  37、情况说明证实,老王、老曹等人未找到。黄长水、蒋姓男子、肖姓男子、马姓男子等人暂未查清身份。

  38、非税收入缴款书证实,孙某甲上缴14万没收款。

  3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于1972年7月27日出生,犯罪时已成年及其他身份状况。

  40、有无违法犯罪证明表证实,罗某未发现记录。

  4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吴永洪刑拘在逃。

  42、闽H×××××货车5月8日发货清单证实,驾驶员叶某,货物名称:染料,地点:抚州,收货人吴总。

  43、182969633655、182××××7351手机通话记录附卷佐证。

  44、情况说明证实,桶暂未称重。

  45、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检出溴代苯丙酮成分、盐酸成分、甲苯成分、麻黄碱成分。

  46、被告人罗某供述,他和吴总等人在东乡县小璜镇一有机肥厂内租了厂房用来生产麻黄素。麻黄素是一种白色晶体状物品,看起来像盐巴,可以用来制造毒品冰毒。他不清楚麻黄素的其他用途。他知道麻黄素是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他知道生产出麻黄素后,是用麻黄素制毒品冰毒。但冰毒是怎么样的,他不清楚。主要负责人是吴总,也叫老吴,他懂技术,负责出资金、请人工、购买制造麻黄素的原材料、出售麻黄素。2013年10月份,老王到江西省东乡县找厂房来制造麻黄素,叫上他和老曹一起。当时他们认识了老严,叫老严帮忙找家猪场、废弃的厂房之类的地方,要求偏僻、好排污水。最后老严带他们到孙总位于小璜镇的有机肥厂看,老王和孙总具体谈。晚上老王付了10万元左右的租金给孙总。之后他们就回福建了。这次他和老曹没有参与制作麻黄素,他也不知道老王和谁是否制作了麻黄素。后来他听老王说制造了,但亏了钱。过几天,他和吴总从福建到东乡,他们在东乡街上的一家茶楼与孙总见面。他们谈好按照8万元再加上6万元的排污费,共14万元租下孙总的厂房,当场支付13万现金给孙总,剩下的1万在一个星期左右后给的。第二天他和吴总到厂房看了下就回福建了。吴总联系购买了生产麻黄素的原材料。在原材料快到东乡县之前,大概4月初他和吴总、小王到小璜镇孙总的有机肥厂里,他记得来了四桶(重一吨)溴(具体叫溴什么我记不得了)和甲苯、乙酸乙酯、氨水、甲醇共42桶。具体哪些原材料多少桶他不记得了,桶上面没标签。之后,吴总到福建叫了5个人到东乡准备生产,但在试生产时发现溴已经变色了,不能使用。于是没有生产成功,并将这一吨溴退回去了。后买了一桶溴(500斤)过了十多天到货,之后他们连续生产4、5天。他每天的工作就是负责做饭和在厂房外面看着。吴总、小王等人就关着卷帘门的厂房里生产麻黄素。他听他们参与生产的人说大概生产了十公斤的麻黄素。至于吴总怎么处理的他不清楚。

  2014年5月初,他和吴总、小王到东乡县执着货,他记得一天下午共来两货车原材料,其中一辆红色大货车拉的四吨共十六桶溴,另一辆货车拉了八十四桶甲醇、甲苯、乙酸乙脂、氨水。还有一天通过货运站发过来五十桶石膏粉。后来吴总说拉溴的货车司机在萍乡被抓了。他们就知道出事了。他就联系孙总说原材料出了一些问题,要把他们厂里的东西找地方藏起来。后他们就把十六桶糗转运到孙总的猪场仓库里,把一百多个用过的塑料桶和一百个左右新的塑料桶、真空棒一个、三个玻璃反应壶、一个离心器、十个过滤片等东西转运到孙总的老房子里。之后他们就回福建。5月15日,吴总叫他到东乡县请孙总吃饭,并送条烟给孙,18时许,他走到孙总的车子边发现一些陌生人,他就知道出事了就赶紧逃跑。这次购买的糗等原材料都是吴总联系购买的,他不知道是哪来的。他来东乡后购买了没有登记身份信息的手机号182××××3655和一部新手机使用,他在东乡对外的名字是林总。生产麻黄素需要哪些原材料他知道的有溴、甲苯、甲醇、乙酸乙酯、氨水、石膏粉、氢氧化钠、盐酸水等原材料。他不知道哪些原料是国家管制的,这都是老吴买的,他只是陪着去接货。这些原材料没有标签、合格证等标识。吴总知道怎么区别这些原材料。这些材料是通过货车或物流发过来的,物流发过来时就没有标签,他提货签完字就是没有看有没有在物流公司如实填写。应该是没贴标签冒充其他物品走物流过来的。他没有去公安局报备过,他不知道有没有许可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上列证据及所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购买甲苯盐酸等原材料非法生产麻黄碱在境内非法买卖,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文庭

  审 判 员  姚义良

  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