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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的区别
作者:□朱曙光 时间:2018-12-2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在司法实践中,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都是侦查机关经常采用的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都是在被侦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但笔者认为,两者存在本质的不同。

  其一,控制下交付既有国际公约的认可,也有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认定,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诱惑侦查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仅对隐匿身份侦查进行概括的授权,却没有就具体的范围、方式、措施等进行规定。

  其二,控制下交付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毒品犯罪,侦查人员充当的是第三者的角色,不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导的问题;而诱惑侦查针对的是尚未开始的犯罪,无论是“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还是“机会引诱”,侦查人员或特情人员都是直接介入毒品交易,充当买家或者卖家的角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诱惑,促进或加速毒品交易,继而人赃俱获,实施抓捕。

  正因为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存在以上诸多差异,因此,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准确界定、区别对待,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使这两种侦查措施切实成为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