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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例:姚x高贩卖毒品(5F-AMB)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3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宜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鄂0684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高,男,198x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宜城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爱华,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武、王钧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高及其辨护人王爱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x高自2015年1月至4月期间在淘宝网上的“御之堂牛樟芝”店铺(掌柜名称Andrewchou130)购买标注为“柬埔寨香粉”的粉状物质200余克,以多种方式亲自进行尝试后认为掺进烟油里吸食效果最佳,有类似吸食大麻的感觉。随后姚x高从淘宝网上购买了大量30毫升一瓶装的烟油和大小号电子烟及配制工具量杯等,将烟油倒进量杯里以三比一的比例在烟油里掺加自称“柬埔寨香粉”的粉状物质,然后将配制好的烟油再分装到从网上购买的5毫升容量的小瓶里进行包装后,通过淘宝网上开的店铺进行销售,售价一瓶850元至2000元不等。2016年12月2日将姚x高抓获后在其租住的房屋里当场收缴铁盒装粉状物半盒(“柬埔寨香粉”),净重54.47克;瓶装棕色液体二瓶,净重40.28克;此外从王某1手中提取烟油一瓶。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毒品实验室鉴定:铁盒装粉状物、瓶装棕色液体二瓶以及卖给王某1的烟油一瓶和2016年10月25日、11月15日二次密取的烟油里均含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哚-3-甲酰胺(英文简称5F-AMB)成份,系国家2015年10月1日以公通字[2015]27号颁布的《非药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中的第29类管制物质,属新精神活性物质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姚x高通过网络共贩卖含5F-AMB物质的烟油22瓶,非法获利25495元,销售地涉及5个省市6人次该贩卖含5F-AMB物质的烟油22瓶净重110克,加上收缴的含5F-AMB的物质共计净重204.75克。具体分述如下:

  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姚x高通过顺丰快递卖给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郭某烟油3瓶,非法获利4780元。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姚x高通过顺丰快递卖给北京市朝阳区的王某1烟油1瓶,非法获利1980元。

  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姚x高通过顺丰快递卖给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的周某烟油1瓶,非法获利2000元。

  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姚x高通过顺丰快递卖给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黄某烟油1瓶,非法获利1000元。

  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姚x高通过顺丰快递卖给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肖某(男,17岁,生于1999年9月11日)烟油15瓶,非法获利12495元。

  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姚x高通过顺丰快递卖给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陈某3烟油1瓶,非法获利2000元。

  另查明:2017年8月30日,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鉴定:“柬埔寨香粉”中5F-AMB成份含量为6.5%;烟油中5F-AMB成份含量为0.38%。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杨某、汪某、王某1、王某2、郭某、蔡某、肖某、陈某1、黄某、周某、陈某2的证言,现场称重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交易及聊天记录,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宜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办案及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高无视国家法律,通过网络向多人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x高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王爱华律师关于被告人姚x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x高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庆祖

  人民陪审员 汪金华

  人民陪审员 曾 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洪亚平
 

  专业毒品辩护律师周向阳律师分析
 

  5F-AMB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排列第29位,属于合成大麻类毒品,和海洛因的折算标准为:1克5F-AMB相当于1.44克海洛因。本案收缴的含5F-AMB的物质共计净重204.75克,一审法院应当是折算后进行的量刑,否则起点刑应当是15年,折算公式:[(204.75-110)×6.5%+110×0.38%]×1.44=9.47克海洛因,本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属于非常轻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