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邮票25I-NBOMe(2C-I-NBOMe)相关案例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藏2621刑初18号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xx,男,1994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专科,无业,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暂住林芝市巴宜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被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xx,女,1996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汉族,高中,学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捕前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被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占锦,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饶xx,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中专,经商人员,住址四川省雅安市,暂住林芝市巴宜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日被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柯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中专,经商人员,住址四川省雅安市,暂住林芝市巴宜区。2015年8月3日林芝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x涉嫌吸毒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x,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汉族,本科,经商人员,住址四川省广元市,暂住林芝市巴宜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日被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x,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小学,经商人员,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暂住林芝市米林县。1999年9月8日被告人王x犯抢劫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日被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看守所。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xx、张xx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饶xx、陈x、郑x、王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婷、代理检察员桑吉卓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xx、张xx及其辩护人马占锦、饶xx及其辩护人陈柯材、被告人陈x、郑x、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xx于2015年4月来到西藏林芝后,多次从网络上购买大麻。2015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阳xx将其在网络上购买的大麻又加价卖给工布江达县吸毒人员达某某某。经审查:被告人阳xx共向达某某某贩卖毒品三次,达某某某将钱通过银行打款至阳xx的农行卡里,卡号为622××70,后阳xx通过线路车将毒品带至工布江达县,由线路车师傅将包裹交给达某某某。阳xx共获得赃款3500元。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阳xx通过中通快递,贩卖大麻13.21克至江苏南京;89.4克至四川成都;5.09克至广东深圳;6.31克至山东烟台。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阳xx通过中通快递,贩卖大麻16.89克至浙江武义;6.34克至四川成都。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阳xx通过中通快递,将一张12贴毒品邮票夹在《影响力》一书中,贩卖至四川乐山。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阳xx通过中通快递,贩卖大麻5.57克至江苏苏州。2015年6月,被告人张xx通过网络从一名网名为“为大号代言”的人手中购买了20贴毒品邮票,自己含食一贴后,按阳xx提供的地址,将毒品邮票邮寄给东北一名吸毒人员,阳xx于2015年6月19日通过支付宝向张xx支付费用300元,张xx退还50元。几天后,阳xx又联系到张xx,要求帮其购买大麻,张xx从“为大号代言”手中购买了300元的大麻,并直接寄到阳xx处。2015年6月26日阳xx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张xx300元。

  2015年1月,被告人饶xx与被告人陈x合租了一间商铺,取名“随便365休闲餐吧”,2015年4月至7月间,饶xx与陈x容留阳xx、李某、郑x在该店内吸食大麻。

  2011年1月,郑x从林芝市财政局租了一间商铺取名为“越者琴行”,2015年4月至7月间,郑x容留阳xx、饶xx、陈x在“越者琴行”内吸食毒品大麻。

  2012年8月,王x从米林县派镇次仁多吉处租了一个院落,取名为“2-2客栈”。2015年6月至7月间,王x容留阳xx、饶xx、李某、郑x、陈x、张xx在该客栈内吸食毒品大麻。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被告人银行存款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物证、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xx、张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阳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刑期,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饶xx、陈x、郑x、王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被告人饶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刑期,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刑期,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郑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刑期,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刑期,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阳x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事实辩称自己购买的大麻200克量太多,就卖了一些,往内地邮寄的其中有一次收到了钱,三次是寄给朋友的,四次没有获利。

  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希望法庭能从轻对其处罚;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xx贩卖的毒品邮票不应认定为毒品,毒品邮票的成分为25I-NBOMe,25I-NBOMe被列入毒品的时间迟于案发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张xx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被告人张xx帮被告人阳xx联系购买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张xx在交易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是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张xx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饶x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饶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饶xx是初犯,犯罪行为轻微,无前科,没有向他人提供毒品并未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饶xx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郑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辩称,自己在山上采的植物叶不知道是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阳xx来到西藏林芝后,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大麻。2015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阳xx将其在网络上购买的大麻又加价卖给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吸毒人员达某某某。被告人阳xx共向达某某某贩卖毒品三次,达某某某将钱通过银行打款至被告人阳xx的农行卡卡号622××70里,被告人阳xx通过巴宜区八一镇至工布江达县线路车将毒品带至工布江达县,由线路车师傅将包裹交给达某某某,被告人阳xx共获得赃款3500元。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阳xx通过中通快递贩卖大麻13.21克至江苏南京、89.4克至四川成都、5.09克至广东深圳、6.31克至山东烟台;7月27日被告人阳xx通过中通快递贩卖大麻16.89克至浙江武义、6.34克至四川成都。7月28日,被告人阳xx通过中通快递,贩卖大麻5.57克至江苏苏州。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阳xx联系到被告人张xx,要求帮其购买大麻,被告人张xx从“为大号代言”手中购买了300元的大麻,并直接寄到被告人阳xx处。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阳xx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张xx300元。

  2015年1月,被告人饶xx与被告人陈x合租了一间商铺,取名“随便365休闲餐吧”,2015年4月至7月间,饶xx与陈x容留阳xx、李某、郑x在该店内吸食大麻。

  2011年1月,被告人郑x从林芝市财政局租了一间商铺取名为“越者琴行”,2015年4月至7月间,郑x容留阳xx、饶xx、陈x在“越者琴行”内吸食毒品大麻。

  2012年8月,被告人王x从林芝市米林县派镇次仁多吉处租了一个院落,取名为“2-2客栈”。2015年6月至7月间,王x容留阳xx、饶xx、李某、郑x、陈x、张xx在该客栈内吸食毒品大麻。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11日林芝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及同日对本案进行登记和立案侦查的事实;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阳xx1994年4月5日出生;被告人张xx1996年5月30日出生;被告人饶xx1993年1月29日出生;被告人陈x1992年8月31日出生;被告人郑x198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人王x1980年10月16日出生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林芝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阳xx处扣押到DZ-280/2SD多功能真空封装机2台、i2000银色电子秤2台、“和静真怡”铁制茶叶盒18个、茶叶袋306个、白色透明封口袋306个及从“随便365休闲餐吧”提取到了可疑植物叶的事实;林芝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王x处提取到了可疑植物叶的事实;林芝市公安局民警从“越者琴行”隔层卧室南侧柜子中间隔层内提取了可疑植物叶的事实;

  4、搜查证12份、搜查笔录12份,证实2015年7月8日林芝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阳xx单号为905924591100的快递进行搜查发现包裹内层是一个透明塑料袋,塑料袋内装有一小张长方形的类似邮票可疑物,被分割成10小块的痕迹,该邮票可疑物上印有一个太阳图案和一个自行车轮胎图案,其中自行车轮胎处背景颜色为绿色,太阳处背景颜色为褐色的事实;

  2015年7月11日林芝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阳xx单号为762815202499的快递进行搜查发现塑料袋内层是一个奔腾剃须刀包装盒,盒内装有一个密封的奶白色茶叶袋,毛重为17.3克的事实,被告人阳xx通过线路车捎带至工布江达县的可疑包裹进行搜查发现该包裹是一个黑色奔腾剃须刀包装盒,纸盒上收件人号码152××XX、发件人号码132××XX,纸盒内装有一个用保鲜膜包裹的空心硬纸包装盒,该包装物内装有一个白色塑料袋,塑料袋内装有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植物叶,毛重为9.03克的事实;

  2015年7月13日林芝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阳xx单号为718936879792的快递进行搜查发现包裹内是4个密封的茶叶袋,其中又一个金色并标有“TEA”字样的大茶叶袋和三个绿色的真空包装茶叶袋,经检查,从金色并标有“TEA”字样的大茶叶袋内发现可疑植物叶,毛重为14.14克。办案民警从中提取了0.10克(净重)可疑植物叶的事实;

  2015年7月21日林芝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阳xx单号为532939922229的快递进行搜查发现包裹内层是一个长方体纸盒,纸盒上写有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号码及寄件人电话号码,还写有“回单号给我”,纸盒内装有一袋瓜子,该瓜子内藏匿有一张包装在印有枚红色“小猪”图案的透明塑料袋内,边缘呈不规则长方形的类似邮票可疑物,该邮票可疑物又被分割成12小块的痕迹,该邮票上可疑物印有的图案无法辨别,分别有橘黄色、黄色、蓝色及绿色等多种颜色组成,毛重0.56克的事实;

  2015年7月22日林芝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阳xx单号为364804335126的快递进行搜查发现包裹内是电子秤包装盒,盒内装有一台电子秤及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并装有一大一小二个砝码的事实;

  2015年7月23日林芝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阳xx单号为711810586790的快递进行搜查发现包裹内是一个白色的标有“精选茶”字样的小茶叶袋,在该茶叶袋内发现可疑植物叶,经称重毛重为4.91克的事实;

  2015年7月26日林芝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阳xx单号为1201757324488的快递进行搜查。发现打开包裹塑料袋后是一个银色铝箔纸真空袋,该真空袋内发现可疑植物叶,毛重为201.70克。办案民警从可疑植物叶中提取了毛重6.50克的事实;

  2015年7月26日林芝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阳xx寄出的单号为718954826601、718954826602、718954826603、718954826604的快递进行搜查发现单号为718954826601的包裹内搜查出纸盒内装有一个红黑相间的铁制茶叶盒,茶叶黑内装有一个密封的黑色茶叶袋,打开茶叶袋发现可疑植物叶,毛重为13.21克,办案民警从可疑植物叶中提取了毛重0.06克的事实;单号为718954826601的包裹内搜查出纸盒内装有两个红黑相间的铁制茶叶盒和一个标有“正山小种”的白色铁制茶叶盒,两个红黑相间的铁制茶叶盒内每盒分别装有一个红黑相间标有“精选茶”字样的密封茶叶袋,打开茶叶袋发现可疑植物叶,标有“正山小种”的白色铁制茶叶黑内装有五个红黑相间标有“精选茶”字样的密封茶叶袋,打开茶叶袋发现可疑植物叶,可疑植物叶毛重共为89.40克,办案民警从大麻可疑物中提取了毛重0.21克可疑植物叶的事实;单号为718954826603的包裹内搜查出纸盒内装有一个红黑相间的铁制茶叶盒,茶叶盒内装有一个红黑相间的密封茶叶袋,打开茶叶袋发现可疑植物叶,毛重为5.09克,办案民警从可疑植物叶中提取了毛重0.09克的事实;单号为718954826604的包裹内搜查出纸盒内装有一个红黑相间的铁制茶叶盒,茶叶盒内装有一个红黑相间的密封茶叶袋,打开茶叶袋发现可疑植物叶,毛重为6.31克,办案民警从可疑植物叶中提取了毛重0.12克的事实;

  2015年7月26日林芝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阳xx通过线路车捎带往工布江达县的可疑包裹进行搜查发现塑料袋内是一个黑色的标有“USBAudioPro”字样的纸盒和一张写有收件人地址(江达县)、号码(152××XX)及寄件人手机号码(186××XX寄)的硬纸板,黑色纸盒内装有两小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植物叶,其中一袋毛重为16.07克,另一袋毛重为19.07克,办案民警从该可疑植物叶中提取了毛重0.23克的事实;

  2015年7月27日林芝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阳xx寄出的单号718954826595、718954826594、718954826606的快递进行搜查,单号为718954826594的包裹内搜查出纸盒内装有两个红黑相间的铁制茶叶盒,每个茶叶盒内分别装有一个密封的黑色茶叶袋,打开茶叶袋发现可疑植物叶,毛重共为16.88克。办案民警从可疑植物叶中提取了毛重0.33克的事实;单号为718954826606的包裹内搜查出纸盒内装有一个红黑相间的铁制茶叶盒,茶叶盒内装有一个密封的黑色茶叶袋,打开茶叶袋发现可疑植物叶,毛重为6.35克。办案民警从可疑植物叶中提取了毛重0.22克的事实;单号为718954826595的包裹内搜查出纸盒内装有一本名叫《影响力》的书,该书78页和79页之间夹藏有一张邮票可疑物,该邮票可疑物边缘呈不规则长方形,有被分割成12小块的痕迹,印有的图案无法辨别,分别有橘黄色、黄色、蓝色及绿色等多种颜色组成,外包装是一个印有枚红色小猪图案的透明塑料袋,该邮票可疑物毛重为0.56克,办案民警从中提取了毛重0.07克的事实;

  2015年7月28日林芝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阳xx寄出的单号为718954826600的快递进行搜查,搜查出纸盒内装有一个密封的标有“精选茶”字样的茶叶袋,该茶叶袋内装有可疑植物叶,称重为毛重5.57克的事实;

  5、快递底单卷17份,证实被告人阳xx收到可疑植物叶及向内地邮寄可疑植物叶的事实;

  6、林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林)公(刑)鉴(痕)[2015]9号鉴定文书、(林)公(刑)鉴(痕)[2015]10号手印鉴定书,证实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阳xx寄往工布江达县的包裹上留有其指纹的事实;

  7、毒品检验委托书1份、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藏公物(毒)鉴字[2015]060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阳xx处、被告人王x处、被告人郑x处扣押的可疑植物叶含有咖啡因成分、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的事实;

  8、毒品检验委托书1份、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藏公物(毒)鉴字[2015]056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林芝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阳xx寄出的包裹中提取的9份可疑植物叶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的事实;

  9、证人罗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吸食的大麻是达某某某免费提供的,达某某某从被告人阳xx的手中购买的,被告人阳xx和达某某某是其通过一个叫李某的朋友认识后,李某将达某某某通过微信介绍给阳xx;达某某某购买过3次大麻,前2次其不太清楚,第三次是达某某某用2000元购买的,钱是其和达某某某一起去农行汇的,大麻到了后,其和达某某某一起去客运站取的,大麻包装在一个黑色纸盒里用两个透明塑料袋包装了两小包的事实;

  10、被告人阳xx的手机QQ群屏幕图片,证实被告人阳xx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联系毒品买家的事实;

  11、中国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明细查询,证实6228280850006115810为被告人阳xx本人的借记卡,该卡于2015年6月4日现存500元、7月16日现存1000元、7月25日现存2000元的事实;

  12、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15年6月19日阳xx向被告人张xx转款300元,张xx退回50元;6月26日被告人阳xx向被告人张xx转款300元的事实;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361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林芝市公安局提取的毒品邮票所含成分为25I-NBOMe的事实;

  14、林芝市公安局关于25I-NBOMe的说明,证实25I-NBOMe被国家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中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是作为毒品受到严格管制的事实;

  15、被告人张xx手机微信图片3张,证实被告人张xx通过微信发布贩卖毒品邮票的事实;

  16、房屋租赁合同3份,证实被告人饶xx从阿某处承租了农牧学院绿色通道房屋的事实;被告人郑x从林芝市财政局租了一间商品房的事实;被告人王x从林芝市米林县派镇次某某某处租了一个院落的事实;

  17、辨认笔录52份,证实被告人张xx辨认出郑x、陈x、王x、饶xx、马某某、李某等六人是一起吸食毒品的,阳xx是要求其代买毒品的人的事实;被告人陈x辨认出王x、阳xx、张xx、郑x、饶xx、李某等六人是一起吸食毒品的人的事实;被告人阳xx辨认出王x、李某、刘某、陈x、郑x等五人是一起吸食毒品的人,罗某某某、达某某某是从其手中购买毒品的人,张xx是一起吸食毒品并帮其代卖毒品的人的事实;证人李某辨认出陈x、张xx、阳xx、饶xx、郑x、王x等六人是一起吸食毒品的人,罗某某某、达某某某是从被告人阳xx手中购买毒品的人的事实;被告人王x辨认出郑x、陈x、张xx、饶xx、阳xx、马某某、李某等七人是一起吸食毒品的人的事实;被告人郑x辨认出李某、陈x、王x、张xx、阳xx、马某某、饶xx等七人是一起吸食毒品的人的事实;被告人饶xx辨认出张xx、王x、陈x、郑x、阳xx等五人是一起吸食毒品的人,李某是一起吸食毒品并捎带毒品给工布江达县吸毒人员的人的事实;贡某辨认出达某某某就是2015年7月11日取包裹的人的事实;西某辨认出达某某某就是2015年7月26日取包裹的人的事实;达某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阳xx就是向他贩卖毒品的人的事实;

  18、调取证据通知书2份、调取证据清单2份,证实林芝市公安局从顺丰快递、农牧学院院服务中心调取被告人阳xx收取快递时的存根的事实;

  19、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阳xx、饶xx、李某、张xx、陈x、郑x和一名戴眼镜的男性胖子在“2-2客栈”待了一个星期左右,几乎每天都在吸食大麻,大麻是他们自己带的。卷大麻的烟纸是其从淘宝网上买的,被告人阳xx总共3次带大麻到客栈,两次是通过客运班车,一次是他自己带的,大麻是用类似于铁观音小袋茶叶的包装样式包装的事实;

  20、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因被告人阳xx经常收发快递,认识被告人阳xx,被告人阳xx收进来的快递有广西、浙江、云南、广东等,寄出去的有山东、深圳、成都、南京等地;2015年7月23日左右,被告人阳xx收到两个快递,较重的上面标写有砝码天秤,7月26日收到的快递上标有干菜,下午被告人阳xx寄出4个包裹,都是长方形铁质茶叶盒包装的;7月27日,被告人阳xx寄出3个快递,其中2个是长方形铁质茶叶盒包装的,另一个是一本书;7月29日左右,被告人阳xx寄出一快递是长方形铁质茶叶盒包装的,公安机关对快递进行检查时在场,看到可疑植物还有邮票,被告人阳xx快递上填写的号码是186××XX。被告人阳xx收发快递的监控记录和快递底单已交给公安机关的事实;

  2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底至7月被告人阳xx共收到3个快递,是一个长发男子取走的,签名是阳xx,快递是装在文件袋的,也有用小纸盒包装的,因公安机关之前跟我沟通过,让其注意尾号为9447的快递,其收到后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联系,由公安机关对快递进行检查,检查时其也在场,其记得有一次是邮票。取快递的监控记录、快递底单其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事实;

  22、证人西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6日14时,准备发车时,登记员交给一个货物,是装在一个白色透明塑料袋,内有写在纸上的电话号码,登记员说货到付款。车行至尼西时一辆警车拦下,并出示搜查证,其将白色透明塑料袋内的货物交给警察,警察说要拿到林芝市公安局检查,让其慢速行驶;车行至工布江达县大桥时,先前警察追上其,将货物又交给其,让其交给取货物的人;在工布江达县邮政局停车场,其拨打电话让来取货,10分钟后,一名体型较瘦的藏族男青年来取货,并向我支付10元运费。货物是比手机盒大一点的黑色纸盒,收件人号码是152××XX.其能辨认出取货人,取货人是19时左右来取货的,和他一起来的还有一名男青年的事实;

  23、证人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1日14时,其准备发车,来了两个汉族男青年,其中一名拿着一个黑色纸盒,他们要求其将该黑色纸盒带到工布江达县,并让其按纸盒上的号码将该纸盒交给取货人。其开车快到尼西时接到警察电话,后警察赶来出示搜查证,并拿走纸盒,让其慢速行驶,车快到工布江达县城时碰到之前的警察,将黑色纸盒交还给其,让交给取货人的事实;

  2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随便365休闲餐吧”与阳xx、陈x、饶xx一起吸食过大麻。2015年7月28日其去了“2-2客栈”,认识了被告人王x、马某某、李某,晚上同被告人阳xx、饶xx、郑x、王x、张xx、马某某、李某一起吸食大麻的事实;

  25、证人达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阳xx处购买三次大麻共计3500元,每次钱都是通过农行自助提款机存到被告人阳xx的账户及大麻是通过线路车带至工布江达县的事实;

  26、光盘三张,证实被告人阳xx收发快递及公安机关拍摄达娃次仁取货的事实;

  27、物证DZ-280/2SD多功能真空封装机2台、i2000银色电子秤2台、“和静真怡”铁制茶叶盒18个、茶叶袋306个、白色透明封口袋306个;

  2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份、现场照片3份,证实林芝市公安局对“随便365休闲餐吧”、“越者琴行”、“2-2客栈”进行详细勘验检查和搜查及物证所在位置、提取可疑植物叶位置的事实;

  29、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交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通字[2015]27号印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通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4份网络关于25I-NBOMe未被国家列入毒品管制的文章,证实2015年10月1日前25I-NBOMe未被国家列入毒品管制范围的事实;

  30、六被告人的供述,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阳xx称自己往内地邮寄大麻三次是寄给朋友的,四次没有获利的辩解,被告人阳xx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阳xx贩卖毒品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故被告人阳xx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称自己不知道在山上采的是大麻,不知道是毒品的辩解理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人证言及五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王x明知是自己从山上采的植物叶子是大麻,也明知大麻是毒品,并且提供给他人一起吸食,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张黎明、被告人张xx母女关系证明,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2015年6月,被告人张xx通过网络从一名网名为“为大号代言”的人手中购买了20贴毒品邮票,自己含食一贴后,按被告人阳xx提供的地址,将毒品邮票邮寄给东北一名吸毒人员,被告人阳xx于2015年6月19日通过支付宝向张xx支付费用300元,被告人张xx退还被告人阳xx50元;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阳xx通过中通快递,将一张12贴毒品邮票夹在《影响力》一书中,贩卖至四川乐山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3617号物证检验报告,毒品邮票所含成分为25I-NBOMe,25I-NBOMe的CAS登录号为919797-19-6,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中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序号7的规定,25I-NBOMe被列为毒品,被告人阳xx、张xx贩卖的毒品邮票时间是2015年6、7月期间,在国家将25I-NBOMe列为毒品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阳xx、张xx贩卖毒品邮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被告人张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xx、张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大麻是毒品进行贩卖,主观为故意;客观上被告人阳xx多次通过中通快递向内地邮寄大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xx居间介绍从“为大号代言”手中帮被告人阳xx购买大麻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饶xx、陈x、郑x、王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容留他人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主观为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xx、张xx贩卖含有25I-NBOMe成分毒品邮票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xx、张xx贩卖毒品大麻部分、被告人饶xx、陈x、郑x、王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认定。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阳xx贩卖10次;2、被告人张xx贩卖毒品1次;3、被告人饶xx容留3人吸毒;4、被告人陈x容留3人吸毒;5、被告人郑x容留5人吸毒;6、被告人王x容留6人吸毒;7、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阳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止)。

  二、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止)。

  三、被告人饶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止)。

  四、被告人陈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止)。

  五、被告人郑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止)。

  六、被告人王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止)。

  七、被告人阳xx贩卖毒品作案工具DZ-280/2SD多功能真空封装机2台、i2000银色电子秤2台、“和静真怡”铁制茶叶盒18个、茶叶袋306个、白色透明封口袋306个作为物证依法予以封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于 运 涛

  审判员 桑吉卓玛

  审判员 朱 春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金 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