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王某某、丁某某贩卖、运输毒品、 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在同一案件中有多个主犯应如何处刑的问题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毒品辩护【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5次组织、指使他人贩卖、 运输海洛因4万克,并组织他人非法买卖、运输“五一”式手枪2支,子弹16发;被告人丁某某参与其中的3次毒品犯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涉案毒品数量为1.3万克,并在2007年2月的毒品犯罪中又邀约他人参与。

  一审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丁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其余七名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丁某某多次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人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故维持一审对二人判处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改判其余七名同案犯无期徒刑。

  【处理结果和理由】

  1.处理结果:核准王某某死刑,改判丁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理由:本案中,王某某在犯罪中,负责出资,与毒品上家联系,全程

  组织毒品犯罪。在实施第一次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后,又继续实施四次犯罪, 其主观恶性大。丁某某受王某某指使,雇用参与犯罪,虽然在其中一次犯罪中又邀约他人参与,但均系王某某出资。王某某在犯罪中作用和主观恶性均大于丁某某。丁某某之兄关某因为参与王某某组织的毒品犯罪,已被执行死刑。虽然二人不属于共同犯罪,但毕竟二人系亲兄弟,且均雇佣于王某某,该情节在对丁某某量刑时亦应考虑。

  【简要评析】

  根据“慎重适用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不能因为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少个主犯的,应全面考察各主犯的作用,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应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