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 “坦白”真正“从宽”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3 来源: 来源:东北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款,明确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写进法律,变成法律规定的内容,使得坦白的人、认罪的人能真正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理,不再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对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公诉方的证明责任,提高诉讼效率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坦白从宽”是我党一直以来实行的刑事政策,各级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每每都会向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和贯彻这个政策的,往往有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不但没有被宽大处理,反而被加重了处罚。为什么呢?因为在刑法里并没有规定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坦白了,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使得审判机关无法操作,坦白的人无法真正从宽。

  犯罪分子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就是“坦白”。在审判实践中,各个部门往往对坦白的作用认识不清,其实在一些犯罪中,坦白的作用不一定小于自首,坦白和自首的差别就是,一、犯罪嫌疑人被抓到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叫坦白;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抓到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叫自首,不管怎么样,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在到案后主动认罪,体现了其从恶向善、归服法律的意愿,相对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不认罪,甚至编造谎言误导侦查、浪费司法资源的犯罪嫌疑人来讲,自愿认罪者更容易也更愿意接受改造,使用相对较轻的刑罚就可以达到惩罚和教育拯救的目的,并且使司法机关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对这样的认罪者予以法律上的褒奖并予以感召,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二、自首和坦白都是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但是二者在主动上有所不同,自首者比较积极和主动,坦白者缺少主动性。那么在对自首者和坦白者的处理上,也要有所不同。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的“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护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对于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了“可以从轻处罚”,特殊条件下,“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对坦白一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那就与自首没有区别了。因此只有重大案件中,并且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因坦白,避免特别重大危害后果发生的,才可以适用“可以减轻处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某一重要节日或重大场合或集会时,定向安置了定时炸弹,在定时炸弹未被引爆之前被抓获了,期间公安部门并不掌握这一事实,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这一犯罪事实,并且引领公安人员将爆炸装置拆除,避免了一起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定性为罪犯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罪犯的如实坦白毕竟避免了特别重大危害后果的发生。对这种罪犯,法律规定了“可以减轻处罚”。当然,是否减轻处罚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审判机关可以酌情选择。

  综上,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党长期以来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化,规定了对坦白者的从宽处理,是我国司法历程的一大进步,对有效打击犯罪,促使犯罪分子归服法律,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破案和审结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