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证据|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作者:甘延俊 金石 时间:2018-09-08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鉴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取证难、印证难、举证难等特点,该类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如何做到毒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指导司法实践,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笔者对甘肃省检察院检委会2004年至2008年审议讨论的22件毒品案件进行了分析,从公诉视角对当前检察机关在毒品案件中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依然浓重。毒品案件多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需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审查判断证据的存疑性加大,由于时过境迁,侦查机关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控方辩论和支持公诉的力度减弱。

  (二)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一般来说,侦查人员获取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能力较强,这些有罪供述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毒品犯罪的全过程。然而,这种言词证据也存在不够稳定的缺陷,有的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稳定性,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与涉毒案件事实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其他客观性证据未能及时收集加以印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指控的犯罪就难以充分证明,当需要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去向不明,有些书证、物证已经灭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造成公诉被动。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证据线索,收集、核实其中的一些细节。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这些细节的印证,也会支持其有罪供述的稳定性。

  (三)程序意识不强,取证缺乏必要的规范。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然而,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尤其是形式的合法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就证据而言,取证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是证据客观性的前提。公诉人在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时,必须证明这些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且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现实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提供的毒品案件的证据材料因种种原因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本来就少,而这些证据往往决定着公诉人是否能够最终成功的指控犯罪。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证据存在疑问,都将会影响到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

  (四)技侦资料不能及时、有效的转化为证明犯罪的合法证据。技术侦查是毒品案件侦查中常用的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要证据。但公安机关往往“重侦不重证”,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案件线索,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电话监听等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不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作为关键证据来指控犯罪。

  ■四点解决对策

  (一)做好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毒品案件中,言词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往往推卸责任,或避重就轻。因此,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控罪行的情况下,也应当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详细记录其供述的各个细节,特别是主观上是否知道其贩卖的是毒品、如何知道、贩卖的是哪一类毒品、如何与买毒人员联系、每次贩毒的具体包数、价格和重量等,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其口供,以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性。另外,讯问时应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细节上的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则主要是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买毒人员是毒品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对整个贩毒过程耳闻目睹,对贩毒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了解,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因此,询问时,应仔细问清每一次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故而,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侦查人员都应全面收集证人证言,使得“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以此有力地对犯罪分子予以控诉。

  (二)加强对口供以外的其他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重视间接证据的收集是侦查人员真正掌握案件主动权的关键。要注重对口供以外其他客观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只有使所有证据达到相互印证,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证明犯罪的作用。要转变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就取得胜利的错误观念,实际上,只有在顺利将案件移送起诉,经过法庭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科刑才是最后的胜利。在缴获毒品时,要及时采用拍照等方法固定其外部形态,进而从其包装上提取指纹,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和保存。另外,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及时依法搜查其住处,以查获其他毒品、计量器等用于分装、包装毒品的作案工具。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贩毒人员与买毒人员之间往往采用手机联系,而手机的使用过程,运营商对某一时间段一般都有详细记录,此时,可根据他们提供的通讯工具号码,调取有关的通话清单,将其转化为佐证言词证据、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进一步规范技侦手段的运用和相关证据的转化。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之间以及犯罪嫌疑人与“上家、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侦破案件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但毒品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产、运、销多是单线联系,还常常隐藏真实身份,所以在案发后应及时、有效地采用技侦手段,全面监控犯罪嫌疑人的通讯渠道,获取通讯记录,了解联络详情,掌握案件走向,有效实施布控,从而对同案犯一网打尽。同时,采取技侦措施要做到合法、规范,在审查过程中注意相关技侦资料的转化,通过有效证据形式固定其内容,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可以借鉴云南昆明的做法,即先由公安机关对技侦材料进行转化,首先对监听磁带本身做真伪鉴定,其次对磁带中的话音进行声纹鉴定,确定监听的对象与犯罪嫌疑人同一,最后由公安机关以“情况说明”加“工作说明”的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出具,并当庭对该“情况说明”进行质证,同时将原始的监听资料和鉴定材料提供给法院,但不当庭质证。

  (四)加强证据审核,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尤其是犯罪的隐蔽性强,证据难以收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毒品案件要加强证据审查,对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严格把关,相关证据之间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形成证据锁链后才能移送起诉。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侦查机关的“案发经过”或“抓获经过”等证据形式进行严格规范,坚决排除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审查起诉中要坚持做到“五不定案”,即疑点不排除不定案,线索不清楚不定案,无根据使用特情不定案,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不排除不定案,不复检不定案。要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毒品案件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既要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格,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是否合法,同时还要结合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从而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建立证据锁链。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案件的其他证据,重点审查特情形成的证言、书证,审查其是否存在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