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从同案犯视角谈毒品案件辩护感悟
作者: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时间:2018-10-04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关键字】毒品犯罪案件;同案犯未归案;同案犯不认罪;无罪辩护技巧

  【全文】

  在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被追诉人已归案,直接相关同案犯未归案,或同案犯归案后不认罪的情形很常见。已归案被追诉人口供前后矛盾、相互矛盾的情形也很常见,言辞证据呈现“一对一”的情形同样也常见。笔者结合亲办案例和相关无罪案例,从同案犯视角细谈毒品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技巧及实战毒辩感悟。具体分析如下:
 

  一、因“大毒枭”未归案无辜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
 

  张三和李四是朋友关系,双方在生意上存在一定合作关系。某年某月某天,张三谎称其在国外旅游,请求李四帮忙代办一批货物的外贸出口手续。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的李四照办了,结果缉毒民警在上述货物内查获了数十公斤芬太尼毒品。为此,李四随即被缉拿归案,而所谓的“大毒枭”张三早已潜逃国外,其他与张三关系密切的涉案人员也闻风而逃。

  对此,笔者坚持:因在案证据可证实,涉案毒品来源于张三,在张三及其他密切涉案人员均在逃的前提下,在已归案人员均坚持其不知悉涉案货柜内夹藏有毒品的前提下,在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李四参与了涉案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的前提下,此案无法排除李四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的合理怀疑更无法排除张三才是真正大毒枭的合理怀疑。基于以上种种可能,最后办案机关认定李四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李四获无罪释放。
 

  二、毒品上家未归案涉案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
 

  张三和李四是朋友关系,而李四仅仅是普通打工仔。张三与李四之间也不存在任何生意上或业务上的往来。某年某月某天,张三借故要求李四帮忙到某仓库拿个购物袋。李四出于帮忙朋友的好意照办,结果其到某仓库,从上家王五手中接收涉案购物袋后,才刚刚离开几十米,随即被早已埋伏在周边的缉毒民警抓获。负责交付涉案毒品可疑物的涉案王五也同时被抓获归案。缉毒民警还在涉案密封购物袋内查获了五百克毒品可疑物。但经鉴定,涉案毒品可疑物被证实并非是毒品。

  对此,作为李四的辩护人,笔者坚持:李四没有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其涉案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此案因张三未归案,李四也不认罪,致使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李四明知张三意图贩卖毒品而参与其中,致使此案无法排除张三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张三蒙骗的合理怀疑,致使此案无法排除王五蓄意诈骗张三,进而导致李四也被诈骗的合理怀疑。最后,此案也取得无罪辩护成功,案件被撤销的辩护效果。
 

  三、毒品上下家均未归案却被指控走私、贩卖毒品
 

  笔者在司法实务中还遇到这样的案例:张三单方面陈述其曾走私、贩卖了数公斤冰毒,而此案除了张三认罪口供孤证外,没有任何物证、书证、监控视频等证据可印证,张三曾走私贩卖冰毒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涉案的毒品上家李四、下家王五也未归案,此案无法用李四、王五的口供来佐证张三认罪口供的真实性。事实上,张三也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翻供,明确其在侦查阶段的认罪供述系刑讯逼供的产物,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笔者坚持:张三的口供属孤证,在李四、王五没有归案的前提下,在缉毒民警没有查获涉案毒品实物、毒资实物的前提下,在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三客观上真实持有涉案毒品的前提下,办案机关指控张三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做法,明显是荒谬的。
 

  四、已归案同案犯力证被追诉人系无辜案外人
 

  张三和李四曾是一起劳动改造过的狱友,案发前正在涉案仓库里重新包装涉案的260公斤冰毒,结果被破门而入的缉毒民警一并抓获归案,此案可谓“人赃并获”。但李四始终坚持其没有参与张三实施的贩卖毒品的涉案行为,已归案的张三也坚持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系其独立所为,李四并没有参与其中。笔者也坚持为李四作无罪辩护,最后此案亦取得无罪辩护成功的结果,使得李四不再遭受牢狱之灾。

  笔者在实务当中还遇到这样的案例:张三、李四因涉嫌贩卖、运输冰毒而被抓归案,但张三被认定与此案无关而被办案机关释放。李四虽坚持涉案毒品与其无关,但其却被办案机关长期羁押。所谓的毒品上家王五随后也被抓归案,但王五同样坚持其并未贩卖过毒品给李四。客观上,办案机关也并非是在交付毒品现场将李四、王五一并抓获归案的。办案机关之所以认定王五是李四的毒品上家,核心理由应是案发前李四曾汇款数万元给王五,而办案机关始终认为,李四、王五对涉案来往款项的解释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

  对此,笔者坚持:所谓的同案犯归案了,或者同案犯之间存在大额款项往来,不等于在案的、被羁押的被追诉人之间必然是共同实施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的同案犯,实务中存在同案犯力证其他涉案同案犯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的情形,存在同案犯蓄意顶包,包庇其他同案犯的情形,存在涉案被追诉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却无关毒品犯罪或共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情形,存在实际携带毒品者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有证据证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等诸多情形。在案件尚未完结的情形下,辩护律师应根据案情需要,采取恰当的辩护方略,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并救当事人于水火之中。
 

  五、被追诉人与同案犯口供属“一对一”情形
 

  在司法实务中,毒品案件与强奸案件一样,经常出现言辞证据呈现“一对一”的情形。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基于逃避刑罚、避免强制戒毒等各种现实考量,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各种言辞证据呈现“一对一”的情形。如:毒品买家承认购买了毒品,但毒品卖家否认向上述买家出售过毒品;毒品卖家承认售卖过毒品,但毒品买家否认向其购买过毒品;办案机关认定甲某、乙某双方共同贩卖过毒品,但甲某认罪,乙某却否认犯罪。

  相比而言,对言辞证据呈现“一对一”的涉毒案件,办案机关认定涉案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例甚多。对此类案件,辩方则应坚持“孤证不得入罪”、“单凭被追诉人口供不得入罪”、“疑罪从无”或 “疑罪从轻”等辩护方略,尽力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实现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六、办案人员蓄意“错放”同案犯或将同案犯“错列”为证人
 

  笔者认为:相比其他刑事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有其特殊之处。就如何处置同案犯而言,涉毒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办案机关经常蓄意“错放”同案犯或“错列”同案犯认定为证人。以下所述是比较常见的三种情形:

  其一,办案人员蓄意不抓捕提供涉案毒品的上家,自然也不会追缴涉案毒品上家已收取的涉案毒资,背后的根本原因是此类案件无法排除涉案毒品上家就是办案机关线人的合理怀疑。一旦抓捕涉案线人,办案机关就无法解释清楚涉案毒品的确切来源,更无法排除涉案侦查人员蓄意数量引诱、双套引诱,故意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合理怀疑。笔者在司法实务中曾办理过此类案件,最后案件以改“贩卖毒品指控”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方式结案,被追诉人获法定刑范围内最低刑期结案。

  其二,侦查人员蓄意认定涉案同案犯为证人,不追究涉案证人涉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罪责。此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也比较常见,最后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的案例相比而言也比较多。背后涉及的涉案证人不敢出庭作证或法院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案件涉及双套引诱,涉案毒品是假毒品等情形,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

  其三,涉案的证人系吸毒者,其购买涉案数量比较大,其本身吸毒量也比较大,客观上其也确实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形,但在证据上很难认定其具体是同案犯,还是纯粹的吸毒者买家。

  综上所述,从实证视角分析,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直接相关的同案犯是否归案,其归案后是否认罪,涉案毒品上下家是否均归案,已归案同案犯是否指证涉案被追诉人,在案证据链是否完整,在案言辞证据是否涉及“一对一”情形,是否存在办案机关蓄意错放同案犯或错列同案犯为证人等情形,将直接关系到涉案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将关系到涉案辩方应采取怎样的辩护策略。以上所述是笔者办案的真实感悟,但真实发生的毒品犯罪案件还有诸多更复杂的情形,一切有待广大毒辩律师进行更深入研究,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坚明          黄坚明律师,电话:13802736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