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毒品辩护律师谈毒品犯罪死刑辩护的六大命门
作者:张雨律师 时间:2018-05-04 来源:爱毒辩 公众号

 

  关键词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毒品案件死刑辩护 毒品数量 毒品证据漏洞 毒品纯度 量刑罪责 特情引诱
 

  毒品犯罪案件大量适用死刑,而作为咱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来讲,如何能让被告人死中得活,就是咱们的首要任务。毒品案件司法实践中导致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因素很多,而这也正是律师辩护的主攻方向,本文只列举最常见的影响毒品犯罪死刑因素,并从辩护角度分析如下:
 

  1、毒品数量
 

  毒品数量无疑是影响毒品犯罪死刑的首要,也是最大因素。虽说毒品犯罪量刑的原则是数量加情节,但肯定是量越大判处死刑的机率越大,当毒品的量大到一定程度时,甚至可能会判处多个死刑。

  那作为辩护律师来讲首先要做的就是减量,特别是在多起毒品犯罪的情况下,打掉其中某几起,或把某起毒品犯罪的量减下来,这是当然的辩护重点。

  而现实中有多起犯罪指控的毒品案件中,往往是前几起并未查获实物,仅最后一起被抓了现行,人赃并获,而前几起没有查获实物的,就为打掉留下了可能的空间,那如何打掉呢?从证据下手!
 

  2、毒品指控证据
 

  证据是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是把被告人递上绞架的阶梯,但当这个阶梯不够长、不够牢时,自然也就没办法把被告人送上绞架。每认定一起毒品犯罪事实都应该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但毒品案件本身具有的超强隐秘性,导致现实中毒品案件交易双方单线联系、一对一交易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是双方不接触交易,这就决定了毒品案件的证据往往有很多漏洞,而这些漏洞正是咱们律师辩护的抓手。

  毒品案件的证据,更有很多大异于其他案件证据的之处,比如毒品技侦证据,往往是判处死刑的杀手锏,但办案机关却喜欢秘不示人,但当其被拿到法庭上时,其实也没有那么神秘,依常规的质证方法足以应对,而依相关规定规定把这些技侦证据逼上法庭,才是咱们辩护的重中之重。对此,笔者曾有专文论述。找北京毒品死刑复核律师,登录北京刑事律师网

  此外在毒品案件中非法取证或是取证不规范的情况更普遍存在,刑讯逼供也时有发生,很多如此得来的证据都直接影响到了犯罪事实的认定。辩护律师如能善加利用,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或是促成法官不予采纳这种证据,对为被告人争取免死大有裨益。
 

  3、毒品纯度
 

  《大连会议纪要》载明: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的不判处死刑。但需要知道的是,每种毒品的正常纯度并不同,例如冰毒要50%上才算正常纯度,而麻古5%以上就算正常纯度了。

  《大连会议纪要》同时载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要进行纯度鉴定。这本应是不可或缺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毒品已经转手了,未能查获实物,只能依靠相关涉案人员的口供来认定毒品存在以及毒品数量,但对毒品的纯度显然就无法鉴定了,使《大连会议纪要》的要求无法落实。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现实中司法机关的作法是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毒品纯度极低的情况下,就推定其为含量正常的毒品。

  这种情况下,涉案毒品是否曾因“质量不好”被退换货,是否有人吸食过说这批毒品“没劲儿”等等能够反映毒品含量极低的证据或线索,就应成为律师在辩护时重点发掘的对象,以动摇法官对毒品含量正常的确信。
 

  4、死刑罪责
 

  按《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一起毒品案件除有数量过大等特别严重情节外,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那么同案犯、上下家之间自然是谁罪责最大谁就死刑。

  但我们会发现,在存在多个被告人的毒品案件中,主要被告人之间往往都说别人是老板,自己是马仔,都说别人是主犯,自己是从犯。这种情况下,谁是犯意的提起者,谁是组织策划者,谁出资最多,谁更积极,谁是这起毒品犯罪的源头,等等等等,都无疑影响着罪责的大小,论证据、摆事实、讲道理,条分缕析,逐点对比,说服司法机关相信我们的被告人责任小于其他被告人,对为我们的被告人保命意义重大,是辩护的重点工作。

  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罪责最大的被告人因为某些原因(比如孩子在哺乳期的妇女)没有被判处死刑,却把罪责明显比他的小的第二被告人拔高判处了死刑。这种作法显然是错误的,是某些法院盲目遵循“数量达到死刑标准就必须要有人死刑”的陈旧判案方式所致,律师辩护时应该对此高度警惕,千万不能因为自己的被告人没排在第一就掉以轻心。
 

  5、毒品立功
 

  毒品案子的一大特点,就是少有自首,却多有举报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其他罪犯等立功,一般只要被告人愿意,总能举报出几个上下线、同行等他们圈子里的人,而一旦构成重大立功,则完全有希望保命。

  但要举报就趁早,因为这些他们的同行们都是惊弓之鸟,一旦发现某人失联了,首先就会意识到这个人被公安抓了,这时再想抓住他就难了。而如果被告人一开始思想有顾虑,过了一段时间才举报,往往他举报的线索早就断了,电话不通了,人也搬家了,很难抓到被举报人,无法查实,而抓不到被举报人,现实中基本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此外从举报的技巧上来讲,举报一定要具体到某起犯罪,也就是被举报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具体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只笼统概括地举报说我知道某人贩毒,但对细节却说不清楚,既不利于公安机关查实,也不利于法院认定构成立功。

  所以作为辩护律师来讲,启发、动员、指导嫌疑人早举报、详细举报、有技巧地举报,是不可缺少的一个工作,不要因为律师的不负责任,而使嫌疑人贻误了保命的良机。
 

  6、毒品特情
 

  特情问题在毒品案件的量刑上意义重大,尤其是对于死刑的适用,通过律师辩护认定存在特情引诱,可以说是毒品犯罪的免死金牌。

  但现实中仅认定特情介入就困难重重,公安机关会千方百计地否认特情存在,法院也往往不敢大胆地认定特情存在,既便是特情引诱证据充分的案子,也一般是以其他理由来从宽,比如毒品未流入社会。但当律师以毒品未流入社会这种理由来辩护时,法院就基本不会采纳了。

  所以如何根据在案证据或线索,积极推动司法机关核实,以发掘出特情存在并构成特情引诱,或至少是不能排除存在特情引诱,就得看辩护律师的水平和责任心了!

  死刑辩护,生命之托,一招不慎,满盘皆输。在当前毒品犯罪的死刑还未能废除的情况下,以我们毒辩律师的专业性与责任心,为被告人争取免于死刑,是我们最基本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