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辩护律师推荐:毒品案件的侦查
作者:周向 律师 编辑 时间:2015-03-2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毒品辩护律师前言:毒品案件中,律师罪与非罪辩护的成功,就是公安机关办案的失败,在辩护律师的成功案例中无一不体现细节决定成败这一至理名言。毒品辩护律师通过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的研究,可以帮助辩护律师了解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的缺陷。从表面上,律师辩护是为“坏人”说话,但在无罪推定的法法治基本原则面前,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有其合法权益,疑罪从无、疑罪从轻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保障。


 

  第一节 毒品案件的分类和特点
 

  一、 毒品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一) 麻醉药品

  我国药品(毒品辩护律师:麻醉药品?)主要包括鸦片类毒品、古柯类毒品和大麻类毒品三种。

  1、 鸦片类毒品

  鸦片类毒品主要是指由同一种植物罂粟中提炼出来的各种毒品,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三种。罂粟是两年生草本植物,全株无毛,株高60-150厘米之间,夏季开花,花瓣四片,呈红、白或紫色,罂粟果壳是提取鸦片的主要来源,提取方式一般是在罂粟果壳未完全成熟时,用小刀把果皮划破,流出的白色乳状液体氧化凝结后就获得棕黑色胶状物——“生鸦片”。生鸦片加水熬制就得到“熟鸦片”(亦称“鸦片烟膏”)。1815年德国化学家塞图纳尔首次从鸦片中提炼出一种白色粉末状晶体,并以希腊睡神(Morphens)的名字加以命名,这就是吗啡。毒品市场上常见的吗啡有粗制吗啡、吗啡碱和吗啡的硫酸盐及盐酸盐。海洛因的化学名是“二乙酰吗啡”,是吗啡和醋酸酐进行化学反应得到的产物,毒品市场上按海洛因的纯度又有“2号、3号和4号海洛因”之分。

  世界上主要的鸦片类毒品产地为“金三角”,指泰国、缅甸、老挝三国交界处,面积约19万平方公里;“银三角”,指南美洲毒品产量集中的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和巴西所在的安第斯山和亚马逊地区。这一地带总面积在20万平方公里以上,由于盛产可卡因、大麻等毒品而“闻名于世”。“金新月”指沿巴基斯坦、阿富汗边界向西经伊朗直至土耳其东部共长约3000公里的新月形狭长地带;印度是世界七个可以合法种植罂粟的国家之一,生产的鸦片主要用于医学目的,但也有部分流入毒品市场。

  2、 古柯类毒品

  古柯类毒品是指由古柯树叶中提炼出来的毒品,常见形式有盐酸可卡因、克拉克等。盐酸可卡因纯品为白色无臭、麻苦味晶体,毒品市场上常见的为块状和粉末状,前者多用于大宗交易的批发,后者多直接贩卖给吸毒者吸食。

  3、 大麻类毒品

  大麻类毒品是由桑科植物大麻中提炼出来的一类毒品的总称,包括大麻烟、大麻树脂和大麻油三种,主要有效成分是四氢大麻酚。

  (二) 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够使人产生依赖的药品。精神药品主要有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三类。

  1、 兴奋剂

  兴奋剂主要是指能够加速中枢神经活动,使人兴奋的药物。毒品市场上常见的有安非他明、安纳卡、“冰”毒(又名盐酸去氧麻黄碱、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去氧麻黄素)等。

  2、 抑制剂

  抑制剂主要是指能够降低中枢神经系统活动的药物,主要包括巴比妥类催眠镇静药、非巴比妥类催眠镇静药、镇痛药和弱安定药等。

  3、 致幻剂

  致幻剂主要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够使人产生错觉、幻觉和妄想的药物。包括麦角酸二乙酰胺(又名LSD)、苯环己哌啶(又名PCP、和平丸、天使尘)等。其中,麦角酸二乙酰胺因为有剧烈毒性,为了方便贩卖和吸食,贩毒者常将纸张浸泡在毒品溶液中,然后将纸张切割成形似邮票但面积更小的形式出售,俗称“小邮票”。

  (三) 滥用毒品的识别

  口服、鼻吸、抽吸、注射、是主要的毒品滥用方式,据此,识别吸毒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皮肤特征

  注射是滥用毒品常用方式,吸毒者最初在胳膊内侧的静脉进行注射,随着注射次数增加,经常被注射部位的静脉和皮肤都会发生病变。吸毒者就会选择双手或双脚背部、双腿、腹股沟、颈部、乳房下侧(女性吸毒者)、舌头下部、阴茎背部进行注射。这些部位除了常见的针眼外还会形成纹身状痂皮和疤痕,可据此进行判断。

  2、 生理和精神反映

  长期吸毒者会对毒品形成依赖,俗称上瘾,上瘾的吸毒人员如果到了一定的时间不吸毒,肉体和精神就会出现各种痛苦状态,即产生戒断症状,具体表现为吸毒者随着时间延长逐步出现失眠、出汗、涕泪交流、打哈欠、打喷嚏、呕吐、腹泻、肌肉痉挛、抑郁或易怒、烦躁不安等症。这些生理和精神反映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吸毒的重要依据。

  3、 携带物品

  吸毒人员一般都随身携带吸毒工具,以备吸毒之用。如各种简易注射器、熏黑的瓶盖等等。
 

  二、 毒品案件的概念及分类
 

  毒品案件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及与毒品犯罪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健康,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根据毒品犯罪行为人所触犯的有关法律罪名以及其实施犯罪行为手段特点,毒品案件可分为以下几大类型:

  (一) 关于非法生产毒品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

  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案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案件是指犯罪行为人非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并达到一定数量的犯罪案件;

  2、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案件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案件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的案件;

  3、 制造毒品的犯罪案件

  制造毒品的犯罪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对毒品或者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精炼、配制或者运用制毒试剂合成毒品的犯罪案件。

  (二) 关于非法流通毒品的犯罪案件

  1、 走私毒品的犯罪案件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非法运输、邮寄、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境的犯罪案件。

  2、 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

  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邮寄和携带或者利用他人进行运输、邮寄和携带的犯罪案件。

  3、 贩卖毒品的犯罪案件

  贩卖毒品的犯罪案件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的犯罪案件。贩卖毒品是侦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 其他

  除上述几种毒品案件之外,还有一些与吸贩毒直接相关的犯罪,如与吸毒直接相关的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案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等等。
 

  三、 毒品案件的特点
 

  毒品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有着自身特点:

  (一) 隐蔽性

  毒品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也具有隐蔽性特点,毒品犯罪案件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贩运手法的多变性

  贩毒分在在贩运手法上经常根据公安机关的查缉情况不断进行变化。有的采取跳跃式运输,即不断变换运输路线、工具等。有的采取分段运输,即毒品从甲地运到异地后要探听风声,研究公安机关的查缉规律,在确定安全后再运到丙地。

  2、 贩运手法的狡猾性

  毒品犯罪分子在贩卖这个环节上更加小心谨慎,以防功亏一篑,往往谨慎选择时机,择主而售。毒品犯罪分子的贩卖方式大体上有两种:

  (1)直接寻找买主。既毒品犯罪分子伪装成代人售毒的角色,寻找买主。如果遇上买主并通过接触确认对方系合适的“生意人”时,再商定交易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毒品犯罪分子在使用这种贩卖方式的时候,经常采取甲地藏毒、乙地寻找买主、丙地交货的办法,以增加其贩毒活动的保险系数。

  (2)是间接寻找买主,即毒品犯罪分子为躲“中间人”出面活动,自己则在幕后遥控指挥、窥视动静。采用这种贩卖方式的毒品犯罪分子大多有贩毒经验深知抛投露面的危险性,因此才派他人出面周旋,一旦感觉到危险就逃之夭夭。

  3、 藏毒手段的巧妙性

  毒品犯罪分子为了对抗公安机关的查缉,不断更新藏毒手法。具体有以下几种:

  (1) 人“货”分离

  包括同车分离、同车异人分离、雇人运输三种情况。同车分离时至毒品犯罪分子在乘车返运毒品时,把藏有毒品的物品放在远离其座位的地方,比如乘火车返运的毒贩,常将藏有毒品的行李放在远离自己座位而又便于自己监控的行李架上等。这样即使毒品被发现,也不会使自己暴露。

  (2) 车辆藏毒

  毒品犯罪分子把毒品精心伪装后再运输,有的把毒品隐藏在车内的货物里,有的则精心改装车体藏毒,如汽车油箱的夹层、汽车备胎、汽车底部特制的暗格等,有的甚至运用科学技术将毒品溶制成汽车的某个部件,待毒品运到目的地点时在设法还原。

  (3) 货物藏毒

  即毒品犯罪分子把毒品精心伪装后再运输,有的把毒品隐藏在车内的货物里,如家用电器、奶粉、茶叶、白糖等。

  (4) 动物体藏毒

  动物体藏毒有人体藏毒和动物体藏毒两类,其中人体藏毒又包括体外藏毒和体内藏毒两种方式。体外藏毒是毒品犯罪分子将毒品用捆绑等方式藏在腰部、胸部、腹部、大腿或衣领、帽沿等位置。体内藏毒是毒品犯罪分子将毒品用塑料膜等包装以后吞入体内,或者直接藏匿于肛门、阴道内;动物体藏毒,是将动物的内藏掏空,将毒品放入动物体内后再缝合。也有的毒品犯罪分子利用人的尸体藏毒,这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藏毒、运毒方式。

  (二) 流动性

  在前面提到的世界上主要毒品生产地中,“金三角”、“金新月”和印度均位于亚洲,而毒品的主要消费市场却在美国和西欧国家。因此,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地理距离,决定了毒品犯罪大多要跨越国界。我国地理位置比较特殊,毗邻东南亚主要毒品生产国,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便利用我国特定的地理位置和对外开放的条件,开辟“中国”通道,将毒品偷运入境,假道转运港澳和欧美国家,进入国际市场。所以,过境贩毒是我国毒品案件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受过境贩毒的长期影响,我国也开始由毒品中转国向毒品消费国转变,毒品贩卖问题日趋严重,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和谋取暴利在国内往往跨地区、跨省作案。

  (三) 毒品案件具有极强的对抗性

  刑事案件都存在犯罪分子与侦查机关之间的较量和对抗,而毒品案件所表现出来的对抗性尤为明显。

  1、 武装对抗性强

  境外的毒品犯罪分子为了使毒品安全走私入境、国内贩毒分子为了保护将为其带来暴力的毒品,往往随身携带各种武器进行武装贩毒,即“枪毒同源”。贩毒分子武装贩毒出于两种目的:第一,对抗公安机关的查缉,因为我国法律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分子深知罪行暴露、落入法网后的严重后果,因此随身携带武器准备在必要的时候和公安机关进行武装对抗;第二,由于贩毒会给犯罪分子带来巨额暴利,因此犯罪分子之间有时会出现“黑吃黑”的情况,毒品犯罪分子为了在交易过程中避免被“吃”,或实现“吃”掉对方的目的,也会携带枪支等武器。

  2、 职业犯罪和集团犯罪、家族犯罪严重

  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极强对抗性的另一个表现就是职业犯罪和家族犯罪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多以贩毒为职业,因此毒品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伎俩都非常强,有些贩毒集团或团伙在吸收新成员入伙时,还要对新成员进行培训。在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地区,甚至出现家族犯罪的情况,即整个家庭成员都参与贩毒,一个家庭就是一个贩毒团伙,其在面对公安机关查缉的时候,整个家族成员会全部出动,公开与侦查机关展开生死对抗。

  (四) 毒品案件通常无可供勘查的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现场

  一般刑事案件发生以后,通常都有犯罪现场可供勘查,必然可以提取并且能够在法庭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痕迹物证。比如杀人案件现场提取到的指纹、足迹、以及犯罪行为人的毛发、皮屑等都可以用作犯罪行为人曾经到过犯罪现场的证据等。虽然毒品案件也存在犯罪现场,但作为以交易为主的特殊犯罪形式,脚印、足迹等常规意义的痕迹物证证据能力大大降低,毒品案件现场勘查的价值也相对要小得多,比如持有毒品犯罪,尽管在藏有毒品的仓所如仓库等地发现了大量犯罪行为人的足迹和指纹,但却不能够说明这些毒品是犯罪行为人所持有,只能通过仓库的出租和所有权情况来证明。另一方面,毒品案件大多以运输、携带和贩卖等为表现形式,整个犯罪多处于动态过程,犯罪现场非常广泛,比如甲在A地买货,B地窝藏,为躲避侦查而后又到C地、E地,最后在F地才将毒品出手,犯罪现场呈现时空跨度大的特点。

  (五) 毒品案件一般无报案人和明显被害人

  普通刑事案件多有直接受害人和加害人存在,其受案方式多为群众能够检举、控告或被害人直接报案。毒品犯罪案件则不然,第一,毒品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此普通群众一般难以察觉,即便察觉也会由于害怕毒品犯罪分子的疯狂报复,不敢轻易检举。所以毒品案件侦查的立案来源多是由特情等提供的情报信息开始侦查;第二,毒品犯罪大多属于交易型犯罪,除了“黑吃黑”的情况以外,交易双方多是各取所需,无所谓“加害与被害”之分。

  (六) 毒品案件多为网式节点型犯罪案件

  这是毒品犯罪案件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毒品交易必须经过批发和零售才能进行贩卖。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毒品批发商的数量大多是固定的,其将毒品批发给几个不同的下家,下家获得毒品之后再将毒品分成更小的批量二次批发给几个不同的下家,如此反复,直到最后贩卖的毒品可以直接零售给吸毒者。整个犯罪呈现出星形网络形式,每个网络的节点都是一个毒品批发商,而位于最顶端的则是最大的毒品犯罪分子。

 

  第二节 毒品案件的侦查途径和取证措施
 

  一、 毒品犯罪的侦查途径与方法
 

  毒品案件主要的侦查途径和方法有:

  (一) 内线侦查

  毒品案件隐蔽性很强,在侦破毒品案件过程中,必须设法了解毒品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毒品的数量、隐藏地点、运输方式、贩毒人员、有无武装、启运时间和交付时间、地点等。这些情况靠外围调查是很难获取的,必须依靠内线侦查。内线侦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 隐蔽力量贴靠

  隐蔽力量贴靠分为主动贴靠和被动贴靠两种情况。所谓主动贴靠,是在毒品案件的预谋阶段,为近一步摸清贩毒分子的活动情况,取得犯罪证据,选择条件合适的隐蔽力量主动进攻,贴靠贩毒分子,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的有关情况。

  所谓被动贴靠,是指贩毒分子主动找到隐蔽力量,要求其在贩毒活动中担任一些任务,如运输毒品等。隐蔽力量在缉毒侦查部门的指挥下,打入贩毒分子内部,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内容,调动贩毒分子,促其暴露,使其落入我方设计的圈套。

  2、 拉出“逆用”

  有些贩毒案件隐蔽力量可能无法贴靠,在这种情况下为改变侦查的被动状态,可以选择贩毒分子中的合适人物进行拉拢、教育,使其为公机关的侦查服务。在缉毒实践中可以被拉出“逆用”的贩毒人员主要包括运输毒品人员、坦白自首的贩毒分子以及了解对整个贩毒活动或者知晓关键情节的其他涉案人员。

  (二) 技术手段侦查

  毒品犯罪分子一般比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具有更强的反侦查意识,同时因为毒品案件侦破周期较长、地域跨越较大,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难度相对较大。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该注意:

  1、 交控对象要准确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交给技术侦查部门进行监控的对象必须是确有毒品犯罪活动或者重大毒品犯罪嫌疑的人员,不能随意滥用。因此,只有在多方证据或迹象表明侦查对象正在预谋或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才能交给技术侦查部门进行监控。

  2、 交控要求要明确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在将侦查对象交给技术侦查部门进行监控时,一定要明确监控要求。包括使用何种手段监控、监控对象的哪些活动等。

  3、 认真分析研究监控材料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对技术侦查部门所获取的有关监控对象的材料要及时整理、分析和研究,需要破译、翻译的要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处置。

  4、 要协同作战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要把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内线贴靠所提供的情况及时全面地提供给技术侦查部门,使技术侦查部门对案件能够全面了解,为其在监控过程中获得主动权奠定基础。

  5、 严格坚持审批制度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要对各种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有所了解,并且要严格按照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有关规定来办理相关手续,禁止滥用。

  (三) 金融调查

  金融调查是指毒品侦查部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对贩毒非法收益和金融领域资金的可疑流动依法进行的调查工作。金融调查分为主动式金融调查和被动式金融调查两种。主动式调查是指主动对金融领域内可疑资金的流动情况进行调查;被动调查是对在案毒品犯罪分子的财产和非法收益流向进行调查。进行金融调查应该掌握以下基本要领:

  1、 了解涉毒洗钱案件的规律

  涉毒洗钱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存置阶段、漂白阶段和整合阶段。存置阶段使之将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初步处理,如购买地产、外币或直接存入银行等;漂白阶段,是指通过比较复杂、多层次的金融交易来掩饰毒品犯罪非法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整合阶段指行为人将经过漂白后,以合法名义将资金投入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对于毒品犯罪分子而言,三个阶段中,存置阶段是最难操作和最容易被发现的,因此侦查机关应注意从存置阶段入手,打开案件突破口。

  2、 正确把握追缴范围

  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非法收益时,要正确区分非法收益与合法收益的界限,属于依法追缴范围的一律予以追缴。

  3、 其他

  毒品犯罪是一种地域范围跨度大、流动性强的犯罪,因此在采取金融措施时,必须注意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防止毒品犯罪分子逃避追缴。

  (四) 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指毒品犯罪侦查部门发现有关毒品犯罪线索的前提下,将毒品至于警方的严明监视、控制下,按照毒贩事先计划或约定的贩毒方向、路线、地点和方式,顺其自然,交付毒品。这项侦查措施可以使禁毒侦查部门控制毒品贩运的全过程,并以此发现所有的贩毒人员并将其一网打尽。控制下交付是国际上常用的而且非常有效的侦破毒品案件的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分为国内控制下交付和国际控制下交付、毒品控制下交付和代用品控制下交付以及打入型控制下交付和外围控制下交付三种形式。实施控制下交付应首先经过研究讨论后作出实施决定,然后制定有关方案。实施控制下交付应该注意:

  1、 加强领导,统一指挥

  毒品犯罪往往地域范围跨度大,甚至跨越国境,因此必须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 多手段并用,统一协作

  内线侦查是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所应用的主要侦查手段,但并不能因此忽视其他有效的侦查手段如技术侦查等,应该多手段并用,统一协作。

  3、 适时破案,人赃并获

  控制下交付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相对于瞬时性的抓捕行动而言,控制下交付工作枯燥、乏味。但确实抓捕成功的前提,而其自身是否成功又必须由抓捕行动来决定。因此在具体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应把握好时机,适时破案,人赃并获。

  4、 防止诱人犯罪

  控制下交付也称为诱惑侦查,被广泛应用于无明显被害人和隐蔽性较强的犯罪案件侦查中。但由于其特殊的运作方式,也很容易因操作不当而诱人犯罪,所以控制下交付在理论界一直处于争议状态,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防止诱人犯罪。
 

  二、 毒品犯罪证据的搜集与运用
 

  (一) 毒品案件中证据的特点

  毒品案件中的证据除具有一般刑事证据的属性之外,还有其自身特点:

  1、 证据种类少

  毒品犯罪案件中可以被司法机关用作证据的主要有查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毒品鉴定结论等,其数量和种类明显少于一般刑事案件。这主是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 言辞证据印证难

  首先,毒品犯罪案件一般没有直接被害人,被害人陈述这一有力证据在毒品案件中几乎无法收集;另一方面,由于毒品犯罪十分隐蔽、诡秘,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非常少,难以获得有力的证人证言。所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毒品犯罪中主要的言辞证据。然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逃避刑事打击,其供述又真假参半,有些则纯属编造。这使其自身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大打折扣。

  (二) 毒品案件中证据的搜集

  1、 物证的收集

  在毒品案件中,物证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贩毒工具三部分。

  (1) 毒品的收集

  毒品是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物证,但同时自身又具有非法性、成瘾性特征,在收集、保管和销毁毒品物证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有关规章和法律规定。对于现场搜缴、查获的毒品,应有两名以上民警共同清点,及时在扣押清单上注明查获时间、地点、种类、形状、重量以及如何发现等内容,由在场民警、见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在扣押清单上签字后当场封存。发现无人认领的毒品时,应将所查获的毒品及时取样送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对于依法查获的毒品,应该由专人保管。在案件结束以后,侦查部门应将毒品移交专人入库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保存毒品。毒品管理必须设置安全仓库,专人负责并建立专门登记帐本。毒品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好毒品出库关,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毒品应认真登记造册。

  (2) 易制毒化学品的收集

  对于依法查缴的易制毒化学品要本着“归口管理,统一上交”的原则,必须及时如数上交。对于依法查获的腐蚀性较强或易燃易爆的易制毒化学品,如无法保存可就地销毁,但必须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当地检察机关派员监督。就地组织销毁时要对易制毒化学平的品种、数量进行认真登记,并将销毁的情况制作成材料,由组织参与的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名,连同上级机关的批示,制作过程的照片一起,由当地公安机关存档并报“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备案。

  (3) 贩毒工具的收集

  贩毒工具主要是指为贩运毒品提供便利和保护的各种工具,包括枪支、汽车、货物、动物体和人的尸体等。对于枪支、弹药一类的危险物品,要按照有关的枪支管理规定进行封存,汽车、货物等动产或不动产,应当拍照,并注明存放地点,经拍卖后上交国库。对于不宜保存的其他物品,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待案件处理完毕后上缴国库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或者直接销毁。

  2、 视听资料的收集

  搜集和制作视听资料必须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视听资料的收集与调查必须注意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必要性和合法性为原则,不能随意收集、提取。

  3、 其他证据的收集

  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也是毒品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其收集、保管和普通刑事案件并无太多差异,因此不再赘述。

  (三) 毒品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应用

  毒品案件中运用最广泛的证据就是毒品。对大多数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运用,始终是直接或间接围绕毒品而进行。对毒品进行审查和运用主要包括:

  1、 毒品是否真实存在,有无虚假,这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

  2、 审查毒品的来源和去向,毒品是不是持货人本人所有,是一人所有还是几人所有,以准确查明案情。

  3、 扣押、移送清单上所注明的扣押物与送检物与原物是否符合。

  4、 注意审查对毒品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结论。

  5、 注意审查毒品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有,这是对毒品证据审查运用的难点,特别是在“人货分离”的案件中,更应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将毒品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6、 对犯罪工具等物证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应用

  对于犯罪工具之类的物证,应该注意审查他们的来源是否合法,同时还应审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一般可以采用交叉辨认、技术鉴定等方式加以审查。对于其他有关证据,则可以依据普通刑事案件中有关证据的审查方式加以审查。

 



  【理论探讨】

  关于控制下交付有关问题的思考
 

  前面已经提到,控制下交付又称诱惑侦查,与传统侦查方式相比,诱惑侦查更能有效地适应打击现代社会日渐隐蔽化、智能化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毒品犯罪、系列盗窃、强奸等案件侦查中。但因诱惑侦查在某种程度上会诱发犯罪,所以司法理论界对其适用合使用一直存在争议。

  有学者从侦查实践角度出发,根据侦查人员所实施行为的诱惑强度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类即 “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是指被诱捕者或其他第三人本无实施犯罪的意图,但因为侦查人员的过分诱导,使犯罪效益大大提高,致使其实施犯罪。“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针对早已产生犯罪意图的人而言,比如在毒品犯罪、盗窃机动车的系列犯罪等案件中,警方根据掌握的犯罪分子活动情况,采取措施为其继续犯罪提供便利条件,以使犯罪分子陷入警方圈套,从而暴露并被抓获。

  笔者认为,不论是“犯意诱发型”还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都存在诱人犯罪的可能。前者无需赘言,其犯罪诱发性已被多数学者认同。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后者。毫无疑问,为犯罪人提供了“犯罪机会”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一个重要的特征。而犯罪机会是构成和影响犯罪成本的一个重要内容,受其他相关因素影响,其与犯罪成本成非线性反比关系,即犯罪机会增加会使犯罪成本降低,而犯罪成本降低则会使犯罪行为人更倾向于实施犯罪。换言之,就是“提供机会”等于“引诱犯罪”。但鉴于诱惑侦查在侦破案件中的巨大作用,又不能因此废而不用,但用就必须有度,即诱惑侦查的启动到实施运行整个过程都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和规范。其法律监督与规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要有明确的案件适用范围

  案件适用范围主要是指诱惑侦查适用于哪些案件,在侦破无法获得直接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非常狡猾多次抓捕未果并且危害性较大的系列案件,如毒品犯罪案件、系列强奸案件中都可以使用诱惑侦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警方必须严格监控,一是防止警方行为过度。二是如果因为警方行为过度而诱发犯意,使无辜者意欲实施犯罪,警方可以及时制止,使犯罪处于未遂状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危害。

  2、 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每一起可以应用诱惑侦查手段进行侦查的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也就是案件的个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因此,必须分析、研究诱惑侦查的适用规律,制定行为规范和实施细则,使实践部门有章可循,收到既打击犯罪又不违背法律之效能。

  3、 其他方面

  当然,完善诱惑侦查有关立法必须从多方面进行,比如启动程序、适用限度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加深研究,逐步使之系统化、规范化。

  【思考】

  1、 如何拓展毒品案件的证据范围?2、如何完善对诱惑侦查的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