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之毒品案件的侦查
作者:周向阳律师 编辑 时间:2014-02-1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第一节 毒品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一、毒品案件的概念

  毒品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使用后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走私毒品案件、贩卖毒品案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包庇毒品案件、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案件、转移毒品资金案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制造毒品案件以及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案件等。毒品犯罪危害大,严重危及社会的安定和人们的健康,且极易诱发其他多种刑事犯罪,已成为公安机关侦查的重点刑事案件之一。

  二、毒品案件的特点

  毒品案件是一种特殊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没有报案人,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现场勘查常常也不是侦查的必经步骤。我国毒品案件由于受境外影响而不断蔓延,随着国际毒品犯罪的日趋膨胀,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没有特定的被害人

  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一般没有特定的被害人,也不以具体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侦查的起点,一般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毒品案件的发生往往是犯罪的开始,而不是犯罪的结果,更不是犯罪的结束。普通刑事案件一般都有“作案人”和“被害人”,毒品案件虽然有具体的犯罪行为人,但往往没有特定、具体的“被害人”。在零星贩毒中,毒贩同吸毒者接触,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定时定点联络。这类案件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既是被害者,同时又是违法犯罪行为人,一般不存在被害人或者事主的报案;即使是吸毒人员,也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他们不仅不会报案,还会通过各种方式隐瞒毒品的来源,因此毒品案件的“被害人”不具有特定性。

  (二)没有固定犯罪现场可供利用

  毒品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一般只在犯罪过程的某一环节上有一定程度的暴露,特别是毒品交易更为诡秘。大宗的毒品交易多为单线联络,当场验货验钞,并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能够迅速逃离犯罪实施地点,犯罪行为人往往采用人体藏毒、人货分离等多种方式进行,导致毒品案件往往没有特定的发案现场。绝大多数毒品案件涉及区域广、面宽、线长,有时一起贩毒案件会同时出现多个情况各异的犯罪现场,有的还涉及境(国)外和几个省、自治区。毒品犯罪特别是贩毒案件,一般是以“贩运”、“携带”、“买卖”等特殊的“贸易方式”来追求犯罪结果,因手段隐蔽而活动诡秘,现场勘查利用价值有限。毒品案件的侦查多数是依靠情报、特情或化装侦查开展工作的。(三)犯罪行为智能化、暴力化毒品犯罪行为人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在零星贩毒案件的毒品交易活动中,有的犯罪行为人身上不携带毒品,而是把包好的零包藏于附近,如地上的垃圾袋、墙角、草丛等,吸毒人员向其购买毒品时,犯罪行为人一般先收钱,然后告诉吸毒人员毒品放在什么地方,让吸毒人员自己去拿。因此办案人员在抓捕时,难以做到人赃俱获,抓住真正的毒枭相对困难。

  毒品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在作案前往往有较长时间、较周密的预谋策划过程。由于毒品交易的环节较多,需要准备运输毒品的运输工具,选择运输毒品的路线,策划伪装毒品的方法,确定人员分工,因此他们之间多为单线联系,一般不轻易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地址。有些毒品案件中,交易双方在联系的过程中也会进行相当长时间的周旋,双方反复地进行试探摸底,以保障交易的成功。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之间、共同犯罪成员之间的联系较多,犯罪涉及的面较广,为获得毒品犯罪线索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毒品犯罪准备很周密,组织也很严密,犯罪行为人之间知底的很少,其集团的头目更为谨慎,不允许其成员参与过多的环节,或者在不同的环节使用不同的人员,严密控制或限制他们彼此之间的联系,多是人毒分离(包括同车分离、同车异人分离和雇人运输),其犯罪行为日趋智能化。

  境外毒品犯罪行为人人境进行毒品犯罪常常携带枪支、手雷以及其他暴力性的凶器,其犯罪行为一旦被识破或者发现,在被缉捕过程中往往孤注一掷,进行暴力反抗,给侦查人员带来人身危险。

  (四)犯罪组织国际化

  我国毒品案件的毒源主要来自境外,境外的贩毒行为人通过高价收买境内的不法行为人,利用其了解境内情况的条件来运输毒品过境;境内的犯罪行为人直接出境购买毒品走私入境,然后再运输出境;毒品走私入境后,经多次倒手后再走私出境。境外的毒品或是通过“借道”卖给境外,或是由境内运输、境内储存或者卖给境内,甚至“双向走私”,这种多次辗转需要相互配合。在有些案件中毒品的数量、价格、风险承担、毒品伪装等事宜均在境外策划,在境外遥控指挥。从联系毒品或买主到储存、运输毒品、货款交接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彼此之间多不发生横向联系,形成了从毒品入境、运输、加工、储存、销售以及出境交货的严密的国际性犯罪组织体系,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五)案件具有交叉性

  毒品犯罪案件常常与其他刑事案件,如杀人、盗窃、诈骗、抢劫、贿赂、洗钱、强奸等案件交织在一起。毒品案件容易诱发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通过金钱贿赂来保障犯罪畅通无阻,或者因毒品犯罪本身引发许多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如因吸毒耗尽钱财、债台高筑而实施其他犯罪,通过洗钱来使自己犯罪所得合法化,从而造成多个犯罪案件互相交织,出现案件的交叉。这也为透过其他犯罪的侦查发现毒品犯罪创造了条件。
 

  第二节 毒品案件的侦查要领
 

  毒品案件的犯罪现场在一般情况下可供利用的价值不大,不具有明显形象化的犯罪后果,其吸毒者不是传统典型意义上的被害人,毒品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又是非法利益的获得者,其犯罪行为又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毒品案件的侦查要领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其侦查要领为:

  一、现场勘查

  毒品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一般只在犯罪过程的某一环节上有一定程度的暴露,犯罪行为相对诡秘。大宗的毒品交易多为单线联络,往往不断变换交易场所,当场验货验钞,瞬间即可完毕,并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能够迅速逃离现场,一般不会留下可供勘查的踪迹,现场遗留可供分析的物证不多,因此现场勘查不是侦破毒品案件的常用方式。

  但是毒品犯罪案件并非没有现场,只是具有勘查价值的现场较少。如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加工制造毒品等案件,具有相对固定的犯罪现场。对于有犯罪现场可供利用的毒品案件,应当细致而认真地勘查。但是,对毒品案件的现场不应当像对其他犯罪现场那样进行勘查,应多注意其关联现场,特别是现场周围犯罪行为人逗留的场所等。

  二、询问知情人

  毒品案件的知情人主要表现为两种人:①与毒品犯罪有关系的人;②一些知情的群众。

  与毒品犯罪有关系的人一般是指从毒品犯罪行为人手中购买零星毒品供个人吸食、注射的人。对他们的询问主要针对买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及贩毒行为人的体貌特征等方面进行。由于这种人与毒品犯罪行为有过直接接触或目睹过毒品交易,且与毒品案件虽然存在关系,但往往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一般来说,其提供的证言可靠性较大,可以作为查找制造、贩卖、走私毒品行为人的重要线索。

  知情的群众是指听说或者目睹他人进行毒品犯罪的人。对于听说他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人,应当询问清楚获得该信息的渠道、时间、地点,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应当追根溯源寻找目睹毒品犯罪活动的人。

  三、确定侦查方向

  毒品案件的侦查一般是先有情报、线索,然后开展工作,即使查获到了毒品也需要“向两头延伸”。毒品案件往往是先查到毒品,再去寻找人,而普通刑事案件多是依据因果关系或者通过现场获取的“痕迹证据”来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排查嫌疑对象。因此,毒品案件没有将分析案情作为专门的问题论述。确定侦查方向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从获得情报信息入手,确定侦查方向

  贩毒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侦查机关难以发现案件线索,因此需要建立一支隐蔽精于、富有进攻性的秘密情报队伍,全方位、多渠道地获取、挖掘各类涉毒信息线索,保证多渠道的情报来源,以便掌握毒品犯罪活动的态势。因此,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境内外的缉毒隐蔽力量,或者电信信息监控记录,或者巨额现金在金融机构的流转监控情况,或者通过监狱、劳教所、拘留所和看守所提供的线索等,获得毒品犯罪的情报,划定侦查范围,然后顺藤摸瓜,确定侦查方向。

  (二)从调查吸毒人员入手,确定侦查方向

  吸毒者深陷于毒品而形成强烈的瘾癖,吸毒与贩毒成为一对密不可分的孪生兄弟。吸毒人员同制毒、贩毒人员往往有过接触或者联系,并对自己周围的其他吸、贩毒人员有所了解。吸毒与贩毒双方相互依赖,共同关心市场行情,特别是毒品的交换方式、质量、价格、来源等问题,彼此之间大多要交流毒品信息;还有一部分吸毒者为了维持其吸毒所需资金,参与贩毒,以便以贩养吸。因此,侦查人员可以从调查吸毒人员人手,根据一个时期内的贩毒活动规律和所掌握的吸毒人员复吸情况,有针对性地查讯吸毒人员,并争取为我所用,由吸找贩。侦查人员可以将发现毒品犯罪线索放在吸、贩毒分子涉足领域、活动的重点行业、场所和人群,发现毒品犯罪活动,确定侦查方向。

  (三)从控制毒品通道入手,确定侦查方向

  大宗贩毒团伙往往境内外勾结或跨地区活动,有相对稳定的毒品货源和走私贩运渠道,有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和金融手段为其贩毒活动提供保障。侦查人员可以在贩毒通道的重点车站、机场、海关和卡点,适时对可疑人员、可疑物品进行检测,通过对毒贩、毒品查缉,注重交通通讯、微型摄录、夜视远视等装备的使用,发现毒品通道,确定侦查方向。

  (四)从国际警方联系入手,确定侦查方向

  对于内外勾结的毒品犯罪,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警方联手获取线索,相互交流毒品犯罪的信息,根据各国毒品犯罪的动向,确定侦查方向。

  四、缉捕犯罪嫌疑人

  毒品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排查嫌疑人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嫌疑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时,可以确定为犯罪嫌疑人,选择适当的时机,缉捕犯罪嫌疑人,达到“人毒俱获”。

  1.对于当场查获的毒品案件,如在火车或汽车上从某人携带的行李包中查获了毒品,或者在机场安检时发现有藏匿的毒品,或者在某人住宅处查出毒品,可依据在其身边或住处发现毒品的事实,结合发现毒品的场所与环境,及时缉捕犯罪嫌疑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确实没有过错的除外

  2.对于毒品犯罪来说,“人货分离”仅仅是暂时的、相对的,侦查人员在两者分离时能够对毒品或犯罪嫌疑人实行有效监控的,可以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当人赃分离转化为人赃结合时,迅速缉捕犯罪嫌疑人。“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在明知毒品运输的情况下仍允许其继续运输,或者是在查获

  毒品后采取伪装手段,使毒品继续“正常”运行,同时秘密监控运输过程和交付地点,“顺线深挖”,在时机成熟时,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缉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派人用伪装身份或利用特情,跟踪监控,将犯罪嫌疑人及其携带的毒品控制在侦查人员的视线之内,逐渐拉紧包围圈,寻找有利战机,在毒品交易的当场将犯罪嫌疑人缉捕。

  3.侦查人员可以依照法律的授权实施多种侦查措施,如在公路、车站、机场、码头等毒品犯罪嫌疑人必经之地设立哨卡,对车辆和旅客采用公开进行检查的手段,通过设卡堵截,公开缉捕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法律允许的一些特殊侦查措施,如使用隐蔽力量、化装侦查、电话和电子监控等手段,在监控中缉捕犯罪嫌疑人。

  有些毒品案件属于武装贩毒,缉捕犯罪嫌疑人应当防止发生意外,保证安全。
 

  第三节 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一、收集证据

  毒品案件最常见的证据就是毒品、鉴定结论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大多数毒品案件在侦查中是人赃俱获。毒品案件一般应采取以下取证措施:

  (一)搜查

  犯罪行为人在藏匿毒品时常常用衣物、洗漱用具、书籍、食品等日常生活用品作伪装,将毒品置于与自身分离的状态,但仍可以利用警犬对遗留在衣物等用品上的痕迹、微量物质、气味等进行识别,从中发现可疑物品上的痕迹、物证。有的在体内藏有毒品,发现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让其排出体外,予以查获。发现痕迹、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使用照相、录像的方法予以固定,并使用文字进行记录。同时,对毒品包装物以及包装物上各种痕迹、物证予以提取。

  (二)扣押

  对于查获的毒品及其犯罪有关的财物、物品应当于扣押当场清点,并制作扣押清单,写明毒品的颜色、形状、数量等,当场使用专用封存袋予以封存,并由其见证人、物品持有人、犯罪嫌疑人签字。如果物品持有人、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侦查人员注明原因。

  (三)鉴定

  对于查获的毒品,应当及时进行重量检测,当场称量。重量检测应当反映出毛重和净重的准确数值,同时对查获的毒品当场提取样品,送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毒品案件的鉴定结论主要是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的定性分析,包括查获的可疑物品是否为毒品,是何种毒品、毒品的纯度及毒品的净重。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并确定不同毒品所占的比例,鉴定结论要明确、规范。

  (四)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可以采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经过负责人批准,秘密对毒品犯罪行为进行录音录像,获取毒品犯罪活动的视听资料。对于扣押的毒品应当进行录像,并注明制作人制作过程、时间、地点等情况。

  (五)询问证人

  毒品案件中的证人包括从毒品犯罪行为人手中购买零星毒品供自己吸食、注射的人;在毒品犯罪行为人的欺骗下,不明真相为其走私、运输毒品的人;目睹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人;从他人口中探知毒品来源的人等。询问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其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巧妙利用矛盾打开讯问的突破口。讯问内容主要为:毒品犯罪团伙成员情况,制贩毒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吸贩毒品上下线,贩卖毒品的次数,毒品的种类、特征、数量、来源、去向等情况,以及当时是否有人在场、知情人、涉案人等。对隐藏、携带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现场讯问,依法制作讯问笔录,并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

  二、审查与分析证据

  毒品案件侦查最常见的证据为毒品及毒品鉴定意见,它们构成了毒品犯罪案件的两大基本证据。因此,对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与分析也应紧紧围绕这些证据进行。这两大基本证据如果有破获全案的过程材料(包括破获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查获犯罪嫌疑人和毒品的情况等)作为佐证,则一般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因此,在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获取其犯罪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物证即毒品,这也是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所共同关注的焦点。

  1.慎重审查和分析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对待利用特情或者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应当审查其合法性。在毒品侦查的实践中,为了阻止毒品流人社会,侦查机关常在双方交易时将其当场捕获。因此,应当注意审查侦查使用的手段是否超越了法律或者道德的界限,有无“诱人犯罪”情况,否则,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得作为追诉犯罪的证据。对于采用秘密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

  其行为是否存在合法的审批手续,是否制作提取笔录,笔录是否有提交人签字等应当注意审查。

  2.对毒品物证的审查与分析。毒品是一种特殊的物证,是毒品犯罪案件所独有的证据,是认定毒品犯罪至关重要的证据,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确定被告人的刑罚,主要是以贩运、制造、走私毒品的数量为依据。因此,证明毒品数量的证据极为重要。审查这一物证时,应当注意毒品的质量、数量是否有相应的用拍照、文字记录、绘图等方式制作的客观真实的记录,是否存在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否与记录相一致,数量有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如证实犯罪嫌疑人体内藏毒,应当有相应的X光透视检查报告,否则不能作为证实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与分析。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应当轻信,应当有其他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例如,毒品犯罪嫌疑人除交待被抓获当次贩运毒品数量外,还供述了过去几次如何贩运毒品的经过以及毒品的数量,侦查人员应当以口供为线索进行调查,如果从其家中搜出过去犯罪嫌疑人从甲地飞往乙地的机票及毒赃账目,与其交待的时间、数目基本一致,就可以确认供述的可靠性。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应当结合破获全案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这些材料主要包括破获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查获犯罪嫌疑人和毒品的情况等。

  4.对于被抓获的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其家属、亲朋好友出于为其立功赎罪或减轻罪责的目的而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人的陈述,应当审查和分析他们提供证言的动机目的、线索来源以及是否有栽赃陷害的成分和引诱的可能。只要排除了引诱犯罪的可能,一般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言词证据极不稳定,极易受到干扰,一般应当通过实物证据予以印证或者检验,通过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判断。

 



  本文由成都毒品辩护律师根据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刑事侦查学》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