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讯问的技巧
作者: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刘桂秀 时间:2013-12-27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口供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证据之王”,讯问是获取口供的重要方式。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不轻信口供并不等于轻视口供,口供比其他证据能更有力、更直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在证实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细节等方面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如此,在揭露、证实犯罪过程中,获取口供也是很重要的。司法实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因人、因案、因阶段不同,但讯问的技巧是可以相互借签、灵活运用的。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讯问技巧谈点浅显的认识和体会。

  一、做好讯问前的准备,不仓促上阵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如此。在讯问前,熟悉案情、证据,了解讯问对象的情况,拟订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是讯问成功的重要保证。

  1、摸清讯问对象的基本情况。一是摸清讯问对象的静态信息。了解其文化程度、职业特长、个性特点、兴趣爱好、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是否有前科等。此外,还要了解采取措施后的心态变化、认罪态度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抓住症结,有的放矢地进行发问,从而摧毁其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供述。二是观察讯问对象的动态信息,分析其心理活动。办案人员在讯问时,要观察讯问对象的面部表情、体态动作,要从这些细微的变化中判断讯问对象的内心变化,及时调整讯问策略,掌握审讯的主动权。如:若讯问对象低着头,两眼微上视,这可能是一种胆怯的心理表现;若讯问对象摇足抖脚,不停地摆动坐姿,这是一种焦躁、不安的心理表现,说明讯问对象要么是内心斗争激烈,在供与不供之间难以选择,要么是说了谎话而极力掩饰紧张。

  2、熟悉案情、证据情况。在讯问前,对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辨明真伪、价值,吃透案情,做到了如指掌。在讯问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出示这些证据,可作为在侦查阶段让讯问对象开口的工具,也可作为在公诉阶段制服讯问对象翻供的武器。如徐某贪污一案,徐某承认自己收取的公款没有交单位入帐,但辩称单位欠发其工资,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想拿回自己的工资。在庭审时,我们出示其单位工资领取表,在铁的证据面前,徐的辩解不攻自破,只好低头认罪。

  二、讲究讯问策略,不无的放矢

  1、对“狡诈型”的讯问对象,采取欲擒故纵、后发制人的策略。对这类讯问对象,若直击实质问题,进行强攻式的发问,会被其编织的谎言所掩饰,不易找出破绽。若顺着讯问对象的思路进行发问,让其充分陈述,把“戏”演到位,在其得意忘形时,抓住“戏”中漏洞、破绽,作为“炮弹”进行攻击,达到后发制人的效果。如大家熟知的“林肯上弦月之辩”,即采用欲擒故纵的发问方式。

  2、对“强硬型”的讯问对象,采取声东击西、避实击虚的策略。对这类讯问对象的发问,宜从外围和一些不起眼的枝节问题、次要问题展开,将讯问对象引入自相矛盾、毫无退路的境地。如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办案人员围绕他与被害人认识的时间、平常关系、进入房间的方式等问题进行发问,通过对这些情况的发问,将违背她人意愿的强奸行为暴露无遗。

  3、对“畏罪型”的讯问对象,采取情理交融、循循善诱的策略。对这类对象的发问,避免用生硬、刺激性语言,要从为其家人着想、为其现实着想、为其前途着想的角度,运用亲情的力量、政策的规定,进行引导,采用情理结合的发问方式。

  4、对“侥幸型”的讯问对象,采取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的策略。这类对象多见于证据单薄的贿赂案、强奸案中,或订立攻守同盟的同案犯中。办案人员对这类对象的发问,以设法打消其侥幸心理为发问主攻方向。对单独作案的犯罪对象的发问,可用确实的证据进行发问,迫使其放弃侥幸心理;对订立同盟的共犯的发问,可抓住共犯心理,利用他们“树倒猢狲散”和各顾各的心态,或利用他们担心自己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打击的心态,或利用他们间矛盾,瓦解他们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从而让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三、注重讯问内容,不眉毛胡须一把抓

  1、围绕本罪的构成要件。在侦查环节,要围绕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的发问,查清基本案情。而在公诉环节,应围绕对影响本罪成立的主要构成要件进行发问。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主体的身份、职责,利用职务实现犯罪的客观行为,挪用公款的用途,是这类犯罪的主要要件;窝藏、包庇罪,强奸罪等,以主观上是否有“明知”为主要要件。

  2、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要素。有些案件,罪名易混淆,难以认定究竟是此罪还是彼罪。对这类案件无论在什么阶段,都应把影响定性的情节,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发问,查清具体细节后,才能做到准确定性。如区分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要把是否是对人身实施暴力、威胁,以及是否是为当场取得财物而实施暴力、威胁,作为重点的内容进行发问。又如区分(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应重点发问。此外,对涉及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必须作为发问重点内容。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问清相应的判决、裁定是否发生效力。

  3、围绕辩论的焦点内容。在法庭调查阶段,对预测的辩论焦点,有针对性地先向被告人进行发问,可以为法庭辩论埋下伏笔,起到先发制人的作用。在吴某受贿一案中,行贿人王某以吴的儿子上大学的名义送1万元贿赂款,我们预测到辩方可能会辩解为礼尚往来。所以在法庭调查时,我们向吴进行这样的发问:你儿子何时上大学的?答:1998年下半年。问:王某在何时送你这笔钱?答:1999年5月份。问:你是否给王某送过礼?答:没有,但在1995年我向王某父亲送过礼。问:你从何时起与王某有交往?答:在1996年,王某找我办理退税业务时才与他有交往。通过发问,王某以礼金之名行贿赂之实的事实,展现在法庭面前。在辩论阶段,我们轻而易举地驳倒了辩方礼尚往来的观点。

  4、围绕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要素。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进行的意思联络、预谋的行为,应作为共同犯罪的重点内容进行发问。否则,部分共犯会借此漏洞,辩解自己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四、讲求发问方式,不照本宣科

  1、反对违法的发问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采用逼供、诱供、骗供的方式。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若以此方式发问,收集的证据成为非法证据,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使用。在庭审阶段,公诉人若以违法的方式发问,势必遭到律师的反对,将自己陷于被动的处境。因此,在讯问时,一定注意发问方式的合法性。

  2、排除复合的发问方式。向讯问对象发问,力求一事一问,尤其是在庭审阶段,若“连珠炮”式地一下子抛出好几个问题,使得讯问对象感到迷惑,无从答起,导致有的答非所问,有的避重就轻。这样,难以实现发问的意图,不利于揭露、查清犯罪事实。

  3、避免误导式的发问方式。对表达能力不强或有障碍的讯问对象,可以进行引导式的发问。但是,发问方式不能引起讯问对象的误解,让讯问对象作出错误的判断,无端增加调查的难度。

  4、采用“肯定问语”的发问方式。“苏格拉底法则”告诉我们,当一个人说了一个“不”字后,本性的自尊会迫使他继续坚持说“不”,导致产生抗拒心理。而讯问对象一旦产生抵抗情绪,会给发问带来障碍,难以让其配合。因此,我们可以将“苏格拉底法则”应用到办案实践中,采取“肯定问语”的方式进行发问,设计一组讯问对象不得不同意的问题,让讯问对象不断回答“是”,渐渐引导讯问对象进入设定的方向,等他觉察时,已得到了设定的结论。如1999年震惊华夏大地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一案,被告人林世元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公诉人在庭审时设计了一组发问,让林世元连续四次回答“是的”,将林世元在虹桥工程中失职行为暴露在法庭面前。这样的发问方式,尤其适用于拒不认罪的、在供与不供间犹豫不决的、表达能力不强的讯问对象。

  5、选择先易后难的发问方式。对讯问对象进行发问,选择先易后难的发问方式,可避免使发问一开始就陷入僵局,以提高诉讼效率。实践中,可以先行发问的情况有:讯问对象承认的事实,可以先行发问;有充分证据证实的事实,可以先行发问;认罪态度好或情节轻的共犯,可以先行发问;对初犯、偶犯,可以先行发问。

  6、运用问论结合的发问方式。在法庭调查讯问中,采用讯问与论证相结合的方式,使讯问更有目的性、针对性。对被告人进行一组讯问后,应向法庭论证问和答证明了什么、反驳了什么,使案情明朗化、清晰化,给人以云开雾散之感。如在秦某受贿一案中,秦供述自己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但称自己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贿赂,只是向请托人借了1.5万元。公诉人在法庭调查时这样进行发问:借钱做什么?答:买摩托车。问:你家里有没有存款?答:有未到期的存款。问:有没有借条?答:没有。问: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答:没有。问:钱还了没有?秦答:没有。问到此,公诉人道:我们在此提请法庭注意,秦某称系借款的辩解有悖常理,合议庭不应采信。其一,日常生活中借钱是为了急用,而秦某“借钱”并非是急用;其二,借钱是因无钱而借,而秦某家中有存款;其三,借钱一般要约定还款期限,办理一定手续,而秦某既未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四,时到今日,已有三年有余,秦某有钱未还,这说明秦某没有“还”的意思。因此,秦某是以借款之名掩盖索贿之实。